三、建国后党组的曲折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总体上沿用于党的一元化领导方式,但并没有认为“一元化”就是以党代政。相反,党曾多次强调注意克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现象。为此,1949年11月,党中央发出《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决定》,决定由在中央人民政府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组成党组,归党中央直接领导。党中央一切有关政府工作的决定,党组必须保证执行,不得违反。以后,这一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中也相继实行。当时,各级、各类领导机关的领导人中有一些非党民主人士,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党组系统向中央请示报告工作,通过党组在政府部门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并加强党员干部和非党干部的团结,是必要的,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积极的。 1953年以后,由于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地方行政管理权限日益集中到政府各部门之中。为了解决政府中集中与分散的矛盾,根据毛泽东的指示,政府部门一切主要和重要的问题,都先由党委讨论,再由政府执行,次要问题则由政府部门的党组去办。从此,党组的地位、作用和任务都发生了变化。随后,由于党的一元化领导原则在实行中没有明确划分党与政府及其他组织的职权范围,因而一些部门的党组织未能发挥其正确的职能作用,管了一些政府业务范围内的事情。党委讨论和决定政府工作的重要问题,不同程度地发展为直接管理政府工作,致使党组成为形同虚设的机构。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要改变这种状况,指出: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不是直接去指挥国家机关工作,也不是把各种纯粹行政性质的问题提到党内来讨论,而是“第一,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党员,首先是由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所组成的党组,必须服从党的统一领导。第二,党必须经常讨论和决定国家工作中的各种方针、政策问题和重要的组织问题,国家机关中的党组必须负责在同党外人士圆满合作的条件下,实现党所作出的这些决定。”(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第93-94页。) 令人遗憾的是,八大的路线和主张未能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一元化领导原则被片面地不断强化起来,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日益严重。党组不仅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反而影响了政府工作的统一和效能。有鉴于此,党的十三大决定,为了适应党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的转变,必须调整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由于“政府各部门现有的党组各自向批准它成立的党组负责,不利于政府工作的统一和效能”,因而“要逐步撤消”。(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38页。)据此,十三大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取消了在政府机关、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中设立党组的规定,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中“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改为“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其他非党组织的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70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撤消了党组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经济组织、文化组织都感到,这样做不仅没有理顺党政关系,而且许多工作难以开展。因此,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之后,已经撤消了党组的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又将党组恢复起来,尚未撤消党组的则保留或调整了原有的党组。党的十四大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恢复了十二大党章关于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中成立党组的规定,并对党组的任务,增写了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的内容。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完全继承了十四大党章有关党组的性质、地位和基本任务的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党组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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