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古代罗马法
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总称罗马法。法律是人类文明和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历史上有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罗马法只是其中之一。罗马的成文法从公元前450年的十二表法起到565年查士丁尼时代收集校订整理出一部法律文库,历经1016年。罗马法的重要特别之处在于,自十人立法委员会制定十二表法始,罗马法就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罗马法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当理论与实际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罗马法常常舍弃理论的要求而致力于满足实际的需要。 从十二表法说起 罗马共和国建立以后,2个执政官各自都有绝对的imperium权。这是一种授予部队统帅权和解释、履行法律的行政大权。因而,在罗马,它政治上庄重的中心不是放在立法机关而是实施法律。 从法律上讲,罗马元老院是纯咨询机构。然而,公民大会从一开始就令那富有者比穷人的投票权多。况且,执政官的候选人是由元老院自其自己的等级中推荐给公民大会的。公民大会确实有执行法律、宣战媾和的功能,大概还负责审判,但元老院成员以其至高特权和财富控制了所有这一切事务的投票。 这种表面与实际之间的巨大鸿沟,是由罗马人生活中早已持续影响了几百年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造成的。这就是被护民制。罗马社会由大权在握的保护人和他们的依附者被护民构成。被护民是自由人。被护民竭尽全力帮助他的保护人去争取公务的成功和进一步的利益;反过来,保护人关照他的被护民私事并给他金融和法律的支持。 被护民是世袭的,它也受感觉和情绪的强烈支配。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法律谴责、诅咒对自己的被护民有欺诈行为的任何保护人。当然,被护民制并不是靠法律制裁而实施的。但它具有从长期而广泛受尊重的习惯获得的、无形的、半宗教式的强大威力。保护人与被保护民之间的这种关系,反映了罗马社会的基本分划,它从罗马共和国一开始或更早就存在于贵族和平民之间。贵族的权力不仅在于他们有被护民,而且体现在他们因习惯而神圣起来的实际上的垄断,对世袭的宗教权,包括主要崇拜的管理权和求神的权力的垄断,并控制同样具有宗教特色的法律和历法。 这些贵族只占罗马公民总数的不足1/10。其余的广大居民(除了大量奴隶)平民与贵族在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巨大差异,是罗马早期社会史的突出特色。平民完全被排斥于有影响的权位之外。这是那较有权势且富有的平民最痛恨之处。作为个人,他的财产等级足以够任高官资格。所以,他们就经常领导平民抗议运动。这种情况下,罗马人通过连续的社会改革或革命,尽力使无权平民阶级的少数上层人物攀上了高位。 但是,在早期共和国的内部冲突中,当少数杰出的上层平民仅为被排斥于高官之外而沮丧时,其余大量平民的权利正处在“自由”社会等级的最底层。农业上的大灾难,使大量的平民陷入令人绝望的债务困境。古代世界的所有债务法,利率都非常高,其严厉令人毛骨悚然,罗马亦不例外。最糟的是,一个人如果不能偿还债务,就只好以人身作抵押,因拖欠而成为“戴脚镣的人”或“受禁锢的人”。他不是一个准确意义上的奴隶,但他们的地位实际上与奴隶非常相象,是世代为其债主役使的奴仆或囚犯,几乎无望重获失去的自由。在共和国的第一个世纪,债务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灾难性大问题。国家权威的不公和债务法的专横厉行,使平民的义愤和不平达到了沸点。但是,贵族的统治又不能没有平民。因为他们需要有足够财产资格的人当兵。他们不可或缺的这种意识,促使平民诉诸集体的抗议。他们的抗议采取了撤出的形式。即从罗马公社“退出”,确确实实地离开。这种有组织的集体的讨价还价行动,实际上在国中又造成了一个暂时的国,国家被一分为二。更有甚者,据载在共和国之头2个多世纪,平民如此撤出了不止5次。贵族为防止国家和军队分裂,只好答应了平民的主要要求。从而产生了代表平民利益的保民官,顾名思义,他们有责任对任何国家官员的行为进行调解,以保护平民免遭处死、逮捕或骚扰,包括被其债主带走等。保民官成了平民的保卫者。他们的权利不来自任何法律,他们不是国家的官吏。他们的权力来自平民的誓言。为保证他们的神圣不可侵犯,任何违背誓言的人,都要受到诅咒并处死。 公元前471年,国家权威被迫同意建立一个特别的平民议会(conci-lium plebis)。它的成员是清一色的平民。但是平民大会不是罗马国家的官方组织。差不多2个世纪以后,它的规章才有了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所有这一切都是在饥谨、瘟疫和数敌骚扰的边境战事的情况下进行的。在此多灾多患危难之际,平民是悲苦和战争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他们比任何人都更感到失望和不满。他们认为,他们至今所得到的每个权益都仅仅是形式上的,对改善他们的社会和经济惨状基本上并无实际意义。 从法律上讲,他们还没有真正认识到他们该如何斗争。因为法律还没有写下来,还在由祭司团(pontifices)诠释法,况且时下的祭司们全都是贵族。这是平民进一步斗争要求的主要之点。这些要求如此强烈,以至在公元前451年,迫使暂停正式任命执政官。以Appius Claudius为主席的十位贵族组成的十人立法委员会(decemviri)受命编写法律集,经公民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因为这是前所未有的事物,为了让大家都能看见,把它们刻在了立于广场(Forum)的十二块板上,此即十二表法。 贵族认识到应该采取这一步是受了希腊思想的启示。但它不是一个希腊式的法律,而是个各种不完整规定的嵌合物。十二表法残存的节录和改编本,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公元前5世纪罗马的最珍贵的资料。它们属于民法,涉及罗马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此公民与彼公民之间的关系,在几个世纪中,是罗马唯一的法律。法典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广泛的原则和微小的细节奇特的混合体,既有私法、公法和刑法,又有公共卫生到个人安全诸事的规定。 即使从传至今日的有些现代化的拉丁文本中,也能很清楚地看到,当初制定并写下其格言式的短句的人们是多么努力而务实的思想家。他们能够以简明扼要而准确精炼到几乎无懈可击的语言表达自己,已全面拥有无与伦比的准确的法律定义天才。这是罗马人对人类的最大贡献。十二表法对后世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高卢人入侵后,它们一度销声匿迹。随后面貌一新而又保持原汁原味地复出。一个又一个世纪,它一直是每个罗马公民的必修课。 它对已经存在的习惯法的最主要的规矩作了无关紧要的补充和修订,公布了更有社会意义和迄今为止仅为贵族所知的引起争论的规则,使之成为可以有章可循的法规。在如此相对来说较早的发展阶段的人们能够如此清楚地将法律与宗教区别开来,其法律的产生不依神灵,不靠一个半个的立法家,象世界上其他地方的先行者那样,而是从公正、平等出发,尽管有限,但已很不了起。法典中也令人惊异地显示出其早熟而明晰的契约与财产的概念。在法典中,还保留了对虐待其被护民的保护人处死的惩罚。罗马早年的婚姻保护每个丈夫的夫权(manus)。赋予他以一家之长与其子女之父同样的权力对待其妻。但据法典的认可,丈夫的权威有所削弱。法典规定,其妻在达到25岁以后,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法典,母亲也无权继承其未留遗嘱的儿子的财产。然而,除了这类官方的限制,还享有习惯上的母权,它更受尊重更有影响。例如,对她年幼的孩子们的教养是母亲的权力。当然,男人挂在嘴上的话更多地强调妇女在家中的地位和责任。但她们确实享有比同期的希腊妇女自由得多的生活和社会条件。 法典也保护罗马公民的资本权。它确认只有唯一一个法庭可以听证资本责任案。判死刑由公民大会负责。凶神恶煞般的债务法也未充分缓解。只不过增加了法庭对债务人的决议必须在30天后生效,债权人必须给他们吃饱并不许用镣铐锁住他们。但是尚不清楚,在他采取暴力行动之前,是否总有法庭决议。毕竟存在着严酷的事实,最终债务人还是要被他的债权人带走,作永久的奴仆。法表所反映的已经存在的社会困苦的事实,表明其距离所期望的氛围差得很远。而当人看到成文的全部规章条款时,会感到令人不寒而栗的法律效力。 虽然传说极尽夸张渲染之能事,为十人立法委员会罩上了殚精竭虑的光环,然而,他们没能赢得平民的称许。公元前449年平民再次上了山。在他们的压力下经调节,公元前449和447年的法律条款确实有利于平民。 公元前366年,较低等级的平民也可以任国家新设的官职大法官(p-raetor)。“城市大法官”负法律和其它民事责任。每年,罗马国家宣布高级官吏的任命时,惯常要发布敕令,宣布任职者要遵循的主要政策。在这些敕令中,大法官的敕令由于其法律职责,在私法的发展中有特殊重要意义。最后,甚至比十二表法更举足轻重。大法官也只是运用已有效力的规则而不是建立新的章法。但是实际上,为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他们的敕令形成了大量新的规章。 公元前304年,公布了法律起诉程序指南。以前这种知识一直为贵族祭司团垄断。这一事件,招致保守人士的强烈反对,造成危险的紧张局势。公元前300年公布的法律给了公民就任何官方作出的资本判决上诉(provocatio)的权利。同期的另一个措施是要求半数的祭司团成员为平民。 公元前298年,最后一次Sammnite战争爆发,持续了八年,服役军中的平民,同其前辈一样,国产荒芜,陷入沉重的债务。他们不得安宁。紧随而来的骚动自然十分严重,以致(公元前287年)不得不根据宪法任命Quintus Hortensius为独裁者暂时处理紧急事态。Hortensius通过了一项对平民有利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它使平民会议作出的决议无须公民大会或元老院的同意便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施之于全国,对贵族、平民都一样。平民要求了150年的这项权利终于得到了承认。等级之间的长期斗争终于结束。 从受压迫的平民的立场来看,保民官从政府的持异议者变成了顺从者,表明等级间的斗争虽然形式上平民是赢家,但在其它重要方面却是输了。此后,穷人就更难得到实惠了。亲政府的保民官唯元老院之命是从地行使他们的否决权。元老院也乐于利用他们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不仅可以保持追随他们的平民的低下地位,而且可以防止野心勃勃的国家官吏无法控制。 Polybius在公元前2世纪回顾时,谈到保持了好几百年的罗马国家抛开一切问题的内部均衡的非凡成就。他写到,这一切都有赖于罗马的体制,它们彼此自动平衡及立法机关、执行和审判之间,互相检查的制度。这种平衡,为每一个成功的需要,扮演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角色。罗马人民高度保守的个性决定了这一切。这在贵族和平民都一样。他们的整个社会基本上都依靠被护民制和古老的传统及服从权威、集体和共同体的习惯。这套制度以其卓有成效而经受住了实际考验。尽管它有明显的不足,却使罗马能够以给人深刻印象的统一阵线面对不共戴天的敌人。 公元前253年,第一位平民出身的大祭司(pontifex maximus)Titus Coruncanius倡导承认他的学生为其法律顾问,也承认了其他一般的公众参与这种实践。51年前的改革公布了审判程序,打破了先前祭司团对这项知识的垄断,使解释阐明法律有了必要。现在,Coruncanius开始训练能够胜任罗马法理学家(iurisprudentes)的一流人才。他们常常以劝告者、顾问、教师作家和公众人物的身份在各方面施展其法律影响,评议大法官和其他官员及法官,以多种手段保护个别公民的权利,答复(responsa prudentium)提交他们关注的法律问题。对这些棘手的难题,最好的法理学家会根据僵硬律条灵活作答。罗马人的法庭决议上也混有他们的标志。经过许多年,在世俗法庭上,法律规则不该仅由负责法律事务的公共官员们的专断行为所定的观念已经确立。况且他们又很可能是没有学习过法的人。所以,法理学家参与审理、判决,发挥其无可替代的作用。法庭内外,他们都必须自问非正规行为和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事暗示着什么,一般情况下该如何处理。然后,根据这些作出的结论为行动准则。他们这些行之有效并逐渐为公众认可的准则,是罗马文明悠久成就之一。 这些法理学家,不作辩护者、律师,而与任何案例的具体结果分离,就使他们的态度高于任何党派偏见。他们从习惯、先例、经验出发行事。这种客观现实性,同他们前后的罗马法律精英一样,有时并不总能意识到受到他们所属的寡头集团的感情、态度和目的的局限。这就是为什么罗马法涉及维护私人财产的规则如此多的原因。无论如何,正是这些法理学家直接、间接地构筑了庄严的罗马法大厦的主体。他们对十二表法、其他法规及大法官敕令的解释、修正和发挥,他们对以前从未被系统地阐述过的许多习惯法所作阐述,将罗马法以往的成就推进到无以数计的极至。法理学家们因而连续多少代都是罗马法的中心人物。他们在那时所努力创造出来的生活方式,一直为西方世界所遵循。 公元前242年罗马设立外务大法官(praetor peregrinus)。他的工作是负责涉及非罗马人的法律诉讼。新的外务大法官位,反映了罗马走出了以前非世界性的局限,开始放眼世界。 新官职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对源于罗马的最强力有效的一种思想的演化作出了贡献,这就是“万民法”(ius gentium)的形成。万民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历经各种变化,含义也有不同。但一直延续至今。公元前3世纪后期和2世纪期间,这个词初具雏形时,它的意义局限于对公民和非公民同样适用的罗马法。也就是说,新的外务大法官要负责的公民和非公民两方面的事务。他的办事机构和万民法这个概念,都有助于推动罗马与其他国家间商业、社会和政治关系的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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