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古代国家虽然也同样想到仅仅为其公民订立便于应用的成文法,但是却从未顾及他们的商人的利益,为之立一个哪怕是简陋的方便实用的法典。此外,自古希腊时代以来,城邦间已经用签定特别协约来保护商业利益的需要。罗马人没有直接照搬希腊人的东西,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沿着同样的轨迹前进。它将半公民权授予其臣属国民,即授予其经商和通婚权(commercium,conubium)。现在,外务大法官职权范围逐渐扩大,许多涉及婚姻、身份、继承的问题,关于买卖、雇主、佣工服务的合同事宜越来越多地牵涉到非公民。他们甚至可能根本连半公民权都没有。这些都要作法律定义解说。 后世的法理学家将强制性实施的力量归于万民法。在采用这一概念时,他们力图使法典原则建立在能被广泛接受的基础之上。结果,久而久之,万民法被上升到了哲学上的“自然法”思想,成为可以行之于世界各地的一套戒律。万民法使罗马法具有了比其他任何所曾存在过的法律更近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地位,显示了他们社会组织方面杰出的才能。罗马的法理学家们大胆地准备提供判断,不是为他们自己,而是为了解决面临的每一个具体问题,调整理论与实践之间细微的不平衡,两者兼顾,取得最好的效果。况且,大部分判断在经过了多少世纪以后,都从未被怀疑或抛弃。绝大多数判断甚至从未被再修改过。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用无可替代精确明晰的语言表达出来的深思熟虑的结果。除了他们丰富的法理,罗马法比希腊法律系统在精确性和实质两方面都更高明。 罗马法的影响 西方国家及其影响所及之处,其法律系统要么基于罗马法,要么基于英式法(或称盎格鲁-诺曼底式法,Anglo-Norman)。英式法并非完全独立于罗马法。12世纪,法典(Corpus Iuris)成了世俗精神生活的焦点。就如扔入湖中的石子,罗马法知识传遍了欧洲。1150年,Vacarius在英格兰的牛津教授罗马法。一百年后,Braction完成了《论英格兰之法律与习惯》(De Legibus et Cosuetudinibus Angliae)。这部以拉丁文写就的大部头的英式法,在方式和实质内容上并没有远离罗马法。此后,英式法在方法和题材方面,确实与罗马法大相径庭了。法官的背景变了,不再是训练有素的牧师,而是一些在国王宫庭中当差的新人;也不再学罗马法。他们主要学习通常为法文的年鉴和白话的报告。从爱德华一世到亨利八世,逐渐积累起习惯法的主体。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来,尽管对罗马法没有正式接纳,但它对习惯法的影响却从未被排除。 罗马法与英式法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双方的律师和历史家们都必须了解罗马法。在苏格兰和欧洲大陆,它是直指现代法基础的问题,它是必要的借鉴。 法典文库:国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 公元527年,查士丁尼在君士坦丁堡登基为皇帝。机遇和才能成就了他的事业。在那个皇帝为官僚机器头领的时代,皇帝既是立法者又是解释者。他挽救并改变了罗马法文库。在法律上,他靠大臣Tribonian的天才。Trbonian是一位热情聪慧的行政官员。他对法律造诣颇深。他的名气、威望和华美的语言风格,使他堪当古典传统的继承者。 如今所见的查士丁尼和Tribonian挽救下来的法典文库有三大卷,统称《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 关于国法(Civil)和习惯法问题,Civil在此意为“公民的或与公民有关的”,这需要以罗马人来理解。拉丁文的公民一词为Civis,形容词为Civilis。亨利八世设民法钦定讲席。罗马法的专家和教授们被称为民法家(Civilians)。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系统被视为国法系统。英式法,也被叫做习惯法。 国法(ius civile)只是法中的一部分,专适于一邦,与适于全体人民的(ius gentium)部分相对。即法典中原自法规、法令和法官们发言的部分与基本行政布告,特别是城市长官的敕令形成的法律部分之别。在翻译时,把ius civile译为国法。 罗马法:《新敕令》、《修正法典》和《法学说精粹》(Novels,C-odex,Digest) 三大部头的罗马法典实际上是四本书。《法学概要》与《法学说精粹》合在一起,还有《修正法典》和《新敕令》。其中《法学说精粹》最大,《法理概要》最小,仅是《法学说精粹》的二十分之一。《新敕令》本非查士丁尼庞大计划中的原有部分。《新敕令》是皇帝的新敕令,成于他的法典编辑工作结束之后。这些敕令多为希腊文本,其中有不少是与《法学说精粹》、《新敕令》、《修正法典》不同的新发明新规章。如婚姻法完全是基督教式的集篡。现存《新敕令》主要由私人收集而成。它包括查士丁尼的后继者们的法律。查士丁尼本人可能曾打算过搞一个官方的集本,但终未付诸实施。 Codex(《修正法典》)常被误解为code(法典)。其实最好使用拉丁原文,即Codex。 另一个问题是,在拉丁文中,帝国法律文书的专有名词为constit-utio,源于动词constituere,意为决定或建立。后代的律师们因而称皇帝的决定为constitutions。但这个英文词的现代意义太强,已不同于昔日的意义。帝国的敕令为utterances。查士丁尼的《修正法典》就是帝国的敕令。 现所见《修正法典》是其第二版。第一版没有保存下来。它本是编委会工作的阶段成果。这个编委会的主席是Cappadocia的约翰。Tri-bonian是编委之一。这个编委会于528年2月13日开始运作。一年多后,529年4月7日第一版编出。这个成果得益于前人的收集工作。两项来自私人,Diocletian(284~305)时的Codex Gregrianus和Codex Hermogeni-anus。其中涵盖了196~294年间的敕令。另一项是官方集本Codex The-odosianus,Theodosius Ⅱ编定的,完成于438年。约翰的编委会必须把上述文本与438年以后的查士丁尼时代的敕令综合为一。《法理概要》中所保留下来的关于《修正法典》的参考资料就在已失的第一版中。 第二次编辑是在《法学说精粹》和《法理概要》之后,于534年11月16日颁布。新的帝国敕令,特别是五十条决定,在排解古典法的争议方面已超过约翰的第一版。这项工作是由Tribonian本人领导的《法学说精粹》编委会完成的。《修正法典》Justinians第二版的颁布标志了一个伟大工作的结束。《新敕令》尽管仍存在,但是私人所为。 《法学说精粹》或Pandects是最大部头的部分。它保存了古典成文法律文献。书中的每一件事都早于查士丁尼时代三百年以上。《法学说精粹》中约40%的内容取自Ulpian。Pandects是希腊文。标明这部书内容庞大展示一切事,也许可用另一个已经演变为英文词的Encyclopaedia(百科全书)来翻译它。《法学说精粹》一词源自动词Digerere,按标题分配之意。信手翻到书中某页,立刻就会看到按标题排列组合的内容精心地标着法官的名字和原作的标题及卷号。因而实际上《法学说精粹》是一本文选精粹。整本书未加任何评论,只是整理或缩写选录文本,偶尔有校勘。查士丁尼认可了这种更改或如他所称的增补。本世纪初,有人过分夸大了这种更改的程度。 《法学说精粹》中共计有432个标题,分为五十卷。《法学说精粹》所反映的只是意大利本土的情况。当528年查士丁尼为《修正法典》定下规矩时,甚或到530年他在五十条决定中开始处理争议时,是否就已决定为以后的法典编撰备下资料,我们尚不清楚。总之,他在530年12月15日任命了一个以Tribonian为首的编委会。其成员有身为大臣的Co-nstantinus,首都的两位教授Theophilus和Cratinus;来自贝鲁特大法学院的两位教授Dorotheus和Aantolius。此外是十一位大法官。一共十六位杰出人士。三年后,533年12月16日,拉丁文的ConstitutioTana敕令宣称《法学说精粹》完工并自12月30日实施。 这项工程的迅速竣工令人吃惊。有三百万行的文字要读过,其量相当于今日所见《法学说精粹》的二十倍。帝国首脑讲到,读这些书就象在学海搏击。编委们象以色列人逃过时刻企图吞掉他们的大海一样。百年前,Theodosius曾计划做这件事,但他放弃了。后来者没有被这个庞大的项目吓住。关键在于查士丁尼对荣誉的苛求和Tribonian对法律的献身与天才的管理之结合。 整个Corpus Iuris可以称为法典吗?否。查士丁尼和Tribonian的成就在于收集整理出了一个法律文库。词仍是原来的词,只是有校订和整理。欧洲接受了罗马法并不能理解为一部法典的被接受。反之,对一个社会,一部现成的法律文库是不易回绝的礼物。 研究罗马法的指南:《法理概要》 一代又一代的律师们,把查士丁尼的《法理概要》(Institutes)作为学习法律的入门书。这本小小的基本的罗马法著作是学习和研究全部罗马法的关键和指南。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是有史以来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在世界上众多有影响著作的书单上绝不可能没有它的名字。《法理概要》成于君士坦丁堡(Constantinople)。它的编定者们宣称,他们借鉴了过去1400年的法律史。至今,它仍是任何一位兢兢业业的律师之基本读物。《法理概要》可直译为序言或基本原则。 《法理概要》于533年11月21日颁布。初稿由两位高级法学教授Th-eophilus和Dorotheus各完成一半。Tribonia是主编。他通读并润色敲定了全稿。Theophilus后来又完成了较长些的该书的希腊文本Paraphr-ase。《法理概要》在资料和体例上得益于2世纪的法官Gaius,还有Ma-rcian、Florentinus、Ulpian和Paul的著作可鉴用。他们不专囿于《法理概要》,也用了Gaius的日常法和其它古典评论。 《法理概要》开创了一种俯瞰法律全貌的道路。它的线条很简单。以三分法开始。全部法分为人、事、行三部分。三大块之下有进一步分的细目、次目。次第连贯,首尾相应。如:人法下分自由人和奴隶,独立的人和依附者;独立的人又分为保护人、监护人和完全自主的人。《法理概要》为学生们提供了一个网络。一旦掌握了它,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参考文献】 1.R.A.Bauman,Women and Politice in Ancient Rome,London,1994. 2.P.Birkst,G.Mcleod,Justinians‘s Institutes,Duckworth.1987. 3.Le Glay,Voisin,Le Bohec,A History of Rome,tr.A.Nevill,O-xford,1996. 4.M.Grant,A History of Rome,London,1979. 5.A.H.M.Jones,The Later Roman Empire,Oxford,1973. 6.R.Macmullen,Corruption and the Decline of Rome,Yale Uni-versity,1988. 7.K.A.Raaflaub,Social Struggles in Archaic Rome,London,1986. 8.H.Schutz,The Romans in Central Europe,London,1985. 9.C.G.Starr,The Ancient Romans,Oxford,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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