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移民政策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难民问题,特别是越南战争结束后,大批东南亚难民的接纳和安置,成为美国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在1965年移民法中设有难民限额和相关条款,但已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因此美国在采取一系列应急措施之后,国会在1980年通过了《难民法》(Refugee Act of 1980),对难民的定义、接纳限额及安置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接纳和安置难民做了法律上的保障。从美国政策的制定过程看,虽不排除人道主义方面的考虑,但为美国外交政策服务则是制定1980年难民法的出发点和基本考虑。因此,大批难民入境后所产生的社会冲击则是美国决策者所始料不及的。东南亚难民同美国其他族裔集团在就业、教育、居住环境等方面的摩擦和冲突,更增加了美国族裔关系的矛盾和复杂性。从这个角度看,难民法的消极影响是比较突出的。 一 越南战争结束前,从1965-1975年,共有20,038名越南人移民美国;在这一阶段,美国公民的越南妻子及其子女构成了越南全部移民的75%。从居住区域上看,越南人在1965-1975年主要集中在加州、纽约州、华盛顿特区、伊利诺伊和德克萨斯。1975年以后的居住区域又扩大到东部和中西部,这种居住分布模式在大批难民入境后依然如此。在1975年以前,美国没有关于柬埔寨和老挝移民的具体记录。(注:斯蒂芬·西恩斯特姆主编:《哈佛美国族裔集团百科全书》(Stephan Thernstom,ed.,Harvard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Ethnic Groups),坎布里奇1980年版,第508-509页。) 越南战争的结束,引发了第一次东南亚难民潮,仅在1975年4月21-29日,美国就撤走了6万名越南人,在1975年共有13万越南人出逃。这次难民潮中的大多数人来自城市,主要是在西贡(今胡志明市)为美军或南越政权服务。他们文化程度很高,在18岁以上的难民中,20%受过大学教育,38%受过中学教育,18%受过小学教育,2/3可以流利地使用英语。女性占了第一次难民潮的一半。(注:威廉·刘:《无路可走:在美国的越南难民》(William Liu,Transition to Nowhere:Vietnamese Refugees in America),田纳西州纳什维尔1979年版,第55页。)越南统一后,又有大批越南人出逃,从而形成了第二次难民潮。这些难民基本上是乘船出逃,因而被称为是“船民”。他们先到泰国,被关入难民营长达数月乃至一年,然后才能被安置到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和美国等国。与第一次难民潮不同的是,第二次出逃的难民许多来自农村,文化不高,不懂英语,40%的难民是华裔越南人。华人在越南统一后倍受歧视,他们虽然只占越南人口的7%,却经营全国80%的零售业。越南在恢复经济的过程中,华人成为他们剥削和歧视的对象。特别是中国对越自卫反击战之后,大批华人被越南当局驱逐,更扩大了难民的队伍。(注:罗纳德·高木:《来自不同海岸的陌生人:亚裔美国人的历史》(Ronald Takaki.Strangers from a Different Shore:A History of Asian Americans),纽约1990年版,第452-454页。) 第二次难民潮反映了东南亚政治、经济及社会形势的发展。越南战争结束后,老挝王室同越南支持的巴特寮之间展开争夺权力的斗争,导致7万名寮族人,1万名苗族人和6万名赫蒙族人出逃。柬埔寨的情况有些独特,1965年,诺罗敦·西哈努克国王同意北越部队过境,柬埔寨遂成为北越的运输通道,从而被卷入越战。1970年朗诺将军发动政变推翻西哈努克,1975年波尔布特领导的红色高棉夺取了政权。在红色高棉的统治下,柬埔寨有200万人死于饥饿、疾病和屠杀。大批柬埔寨人逃到泰国,到1979年大约有60万人被关在泰柬边境的难民营里。(注:特里西娅·克诺尔:《成为美国人》(Tricia Knoll.Becoming Americans),俄勒冈州波特兰1982年版,第284页。) 面对大规模的难民潮,美国采取了有效措施,制定相应的政策接纳和安置难民。 第一,通过临时性法令并采取紧急接纳措施。1975年国会通过《印度支那移民和难民援助法》,同意接纳13万越南和柬埔寨难民入境。同时福特总统还授权司法部长使用“假释权”接纳难民入境,并成立了由12个相关机构的代表组成的“各机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难民的接纳工作。设在菲律宾的克拉克空军基地和关岛基地成为运送难民的中转站。由于菲律宾总统马科斯宣布不欢迎这些难民,关岛就担负着主要的中转任务。被接纳的难民从这里被送往美国的4个接纳中心:南加州的彭德尔顿营、阿肯色的查菲堡、宾夕法尼亚的加普和佛罗里达的埃格林空军基地。(注:钱淑贞:《亚裔美国人历史的诠释》(Sucheng Chan,Asi-an Americans:An Interpretive History),波士顿1991年版,第155-156页。) 第二,寻求并加强国际合作。美国由于面临巨大的接纳压力,便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磋商,要求同其他国家分摊。在第一批13万难民中,只有6632名被安置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加拿大接纳了3316名,法国1877名,澳大利亚161名,台湾120名,菲律宾115名。(注:斯蒂芬·西恩斯特姆主编:《哈佛美国族裔集团百科全书》,第511页。)面对第二次难民潮,由于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对难民采取了禁止入境、强行遣送回国等不恰当措施,使难民问题在国际事务中更加突出。于是,联合国1979年在日内瓦召开难民问题国际会议。会议最后决定,如果“第二避难国”(主要指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美国等)能接纳并安置东南亚难民,那么“第一避难国”(主要是东南亚有关国家)保证不将其遣送回国。会议还对越南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其停止对华侨的迫害。这样到1979年底,法国接纳了6万难民,澳大利亚接纳了1.8万名,加拿大接纳了1.4万,中国在1978年以后也安置了16万越南华侨,其余的大部分去了美国。联合国难民事务公署1975-1978年全部经费的50%(约3500万美元)用于安置东南亚难民,而1979年一年的费用就高达2250万美元。(注:迪克·克拉克《1979年世界难民问题评估》(Di-ck Clark,1979 World Refugee Assessment),载乔治·兰克维奇:《1978-1980年的族裔美国:最新族裔年表》(George Lankevich,Ethnic America,1978-1980,Updating the Ethnic Chronology Series),纽约1981年版,第303页。) 第三,国内有计划地安置难民。在接纳大量难民之后,美国还采取以下措施和政策妥善安置难民。其一,许多志愿组织担负起安置难民的工作,特别是负责安置随第一次难民潮入境的难民。安置工作由九个志愿组织负责,主要是宗教组织和其他慈善机构。由于第一批东南亚难民中40%为天主教徒,美国天主教联合会在安置中起了主要作用。安置难民的程序是:来自各机构的代表首先对难民的年龄、家庭、职业、教育程度、技能和宗教信仰进行登记,并对难民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疫措施;难民必须找到保证人之后方可离开接纳中心,保证人必须为难民提供衣物、食品和住所,帮助他们就业及其子女入学。(注:斯蒂芬·西恩斯特姆主编:《哈佛美国族裔集团百科全书》,第510-511页。)在第一批13万难民中,121,610人是以这种方式离开接纳中心的。美国天主教联合会安置了近5.2万人,基督教机构安置了7.9万人;其中60%的保证人是家庭,25%是教会及其他组织,其余的为个人接纳。(注:钱淑贞:《亚裔美国人历史的诠释》,第159页。) 其二,各州积极配合安置计划。到1975年底,共有63,978名难民安置到各州,加州安置27,199人,德克萨斯9130人、宾夕法尼亚7159人、佛罗里达5322人、华盛顿州4182人、伊利诺伊3698人、纽约州3689人、路易斯安那3601人。(注:斯蒂芬·西恩斯特姆主编:《哈佛美国族裔集团百科全书》,第510-511页。)从1978年开始,加州和德克萨斯成为安置难民最多的州。1978年加州安置了东南亚入境难民总数的24.2%,1979年上升为30.4%。德克萨斯1978年安置该年入境难民总数的9.8%,仅1979年安置7.6%。伊利诺伊、宾夕法尼亚、纽约在1979年都分别安置了4%左右的难民。(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印度支那难民援助计划:致国会的报告》(U.S.Senate Committee,Indochinese Refugee Assistance Program:Report to the Congress),载乔治·兰克维奇:《1978-1980年的族裔美国:最新族裔年表》,第360页。) 其三,政府及国会制定法令,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安置难民。1979年2月28日,卡特总统任命了难民事务协调专员,直接向总统和国务卿负责。与此同时,卡特还命令与难民事务有关的各部抽调高级官员,组成各机构协调委员会,由协调专员负责,统一管理接纳和安置工作。而具体事务则由卫生、教育和福利部负责,专门成立了难民事务局。安置所需资金逐年划拨,卫生、教育和福利部也向一些公共机构提供资金帮助安置难民,仅1979年就花费了1.5亿美元用于难民事务,其中1.37亿美元给各州作为安置难民的补偿,750万美元用于难民的语言教育、就业服务以及卫生健康计划等。(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印度支那难民援助计划:致国会的报告》,第360-363页。) 美国政府在安置难民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向难民提供各种教育服务,使之能更快地适应美国社会。在1975-1976年,美国花费1243万美元为越南难民儿童提供语言教育。1976年国会通过的《印度支那难民儿童援助法》规定,从1977年1月起,每个入学的难民儿童将接受450美元的资助。1979年11月国会又通过决议拨款1200万美元,资助各州鼓励教育难民儿童的措施。1980年《成人教育法》拨款250万美元,用于东南亚难民学习英语、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双语教育署也在同年拨款250万美元,用于难民的语言教育,并开设两套电视节目为难民提供民族文化及消费方面的服务。(注:朱迪·巴特纳迦编:《教育移民》(Joti Bhatnag-re,ed.,Educating Immigrants),纽约1981年版,第226-227页。) 美国在安置过程中还通过法令调整难民的身份。1977年10月28日的《印度支那难民法》规定,1975年3月31日之前入境的越南人、老挝人和柬埔寨人,或在1979年1月1日前假释入境的东南亚难民,可获得永久居留权。在美国居住满两年的难民也可申请永久居留权。1978年10月5日的《难民-假释者调整法》规定,1980年9月30日前假释入境的外籍人,在美国连续居住两年后可获永久居留权。(注:《美国重新安置难民的计划及政策之评价报告》(Review of U.S.Refugee Resettlement Programs and Policies:A Report),载《1978-1980年的族裔美国》,第339页。) 美国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面临非常严峻的难民问题。在接纳和安置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出现了办事效率不高、各机构相互推诿等问题。而1965年移民法中有关难民的规定又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这迫使美国行政及立法机构考虑制定统一的政策,使之更好地为美国的国家利益服务。首先考虑改革难民法的议案由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移民、归化和国际法特别委员会”主席乔舒亚·艾尔伯格(Joshua Eil-berg)1977年2月向第95届国会提出;他建议修改接纳程序,确定每年的接纳数量。众议院举行了听证会,并向司法委员会提交了详细报告。由于当时面临着紧迫的接纳及安置问题,修改接纳程序必然牵动全局,因此国会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注:《美国重新安置难民的计划及政策之评价报告》,第354页。) 二 第96届国会继续考虑制定新的难民法。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爱德华·肯尼迪在1979年3月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扩大难民定义,使之包括流离失所人员,增加与避难有关的新条款,资助安置难民的特别计划,并对安置工作进行评估等。参议院举行了听证会,于7月10日一致通过,23日该委员会将报告递交参议院。参议院在9月6日对肯尼迪议案举行辩论,经过微小的修改后获得一致通过。众议院在1979年3月13日由司法委员会主席彼得·罗迪诺(PeterRodino)和“移民、难民和国际法特别委员会主席”伊丽莎白·霍尔茨曼(Elizabeth Holtzman)联合提出众议院第2816号议案。司法委员会在9月19日通过了议案,但两个月后才提交众议院审议,其原因在于议案中涉及到众议院外交委员会的工作序列的安排(sequential referral),引起外交委员会的不满。这一矛盾解决后,众议院便对议案进行辩论和修改。关于入境难民人数,议案建议将每年的5万人削减到1982年以后的每年17,400人;关于负责难民事务的机构,议案建议协调难民事务的机构不应是国务院,而应是由总统任命的行政官员负责。1979年12月20日,众议院以328票对47票通过了第2816号议案。(注:《美国重新安置难民的计划及政策之评价报告》,第354-355页。) 参众两院的议案提交国会后,两院议员协商会(Conference Commi-ttee)围绕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展开了辩论:首先是关于难民的定义和接纳难民的数量问题。鉴于1965年移民法没有关于难民的确切定义,两院议员协商会建议除采取联合国的定义、将这一概念包括的范围适度扩大外;还建议美国必须对世界各地发生的迫害行为做出必要的灵活反应。为此参议院建议,难民应包括“由于军事或国内局势动荡原因而造成的流离失所人员,或由于任意拘禁而背井离乡者,而‘任意拘禁’则包括了政治犯和因政治原因而被拘留者”。众议院对难民定义的解释更为宽泛,建议凡是在一个国家受到迫害的人都是难民。两院议员协商会最后采纳了众议院的难民定义。 同难民定义相关的是接纳的数量。卡特政府建议,每年最多接纳5万名,但每财政年度开始前所确定的数量,经总统和国会协商后可酌情增加。对此参议员沃尔特·赫德尔斯顿(Walter Huddleston)持反对意见。他批评接纳规模如此庞大的难民而国会却无管制权,从而为“大量增加移民限额而不考虑此举对国内产生的影响开了先例”。众议院“国际行动规划特别委员会”主席丹特·法塞尔(Dante Fascell)也认为,扩大难民定义将使许多根本不是难民的人借此入境,他建议对某些国家和地区的难民在总统同国会协商后应加以限制。两院议员协商会决定在1982年财政年度后将每年接纳的人数逐步削减到5万人,以后数量的增减由总统与国会协商后共同决定。(注:《美国重新安置难民的计划及政策之评价报告》,第344-345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