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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难民与美国《1980年难民法》(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戴超武 参加讨论

其次是关于协商体制的问题。行政部门同国会就接纳程序问题进行协商是难民法所规定的。按照行政部门的最初建议,只是在难民数量每年超过5万名及遇到紧急情况时才需要进行协商,而国会要求建立正规协商体制。参议院认为这应是“总统任命的代表同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成员之间的个人联系”;另外,从立法角度看,对协商不应有时间限制,起码不得少于15-30天。同时赫德尔斯顿还建议,举行听证会及发表相关报告是协商过程的主要组成部分。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也提出类似的修改意见,但它首先要求总统代表应同内阁官员进行协商,其时间不宜过长,协商内容应编入国会记录;同时“移民、难民和国际法特别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应参加协商事宜。更为重要的是,众议院提出在协商体制中增加立法否决权,即当每年接纳的难民总数超过5万名时,国会可以考虑行使否决权。众议员卡洛斯·穆尔黑德(Carlos Moorhead)认为参议院有关协商体制的措辞是“错误概念”,因为这一条款允许少数几个人来决定影响整个国家的政策。汉密尔顿·菲什(Hamilton Fish)也指出,在有关接纳难民超过预定数量的问题上,国会同行政机构采取联合行动是恰当的,因为宪法赋予立法机构管理移民事务的权力。霍尔茨曼对此持反对意见,她认为上述修正案将妨碍总统履行在难民问题上所承诺的国际义务,不利于美国对难民的接纳和安置。两院议员协商会的协商报告最后删除了关于立法否决权的建议,保留众议院关于协商过程的措辞。(注:《美国重新安置难民的计划及政策之评价报告》,第346-347页。)关于协商官员的归属以及职权问题,众议院认为协商官员应归属到卫生、教育和福利部,其职权是协调负责难民事务的所有联邦机构的活动。参议院则坚持应由国务院协调难民政策。协商报告则建议正式设立难民事务协调专员,授以无所任大使衔,直接对总统负责。(注:《美国重新安置难民的计划及政策之评价报告》,第350-351页。)
    最后是关于难民入境身份和国内安置计划的问题。关于难民入境的身份,国会对此意见比较一致,两院建议给难民永久居留权,认为这有助于解决难民的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一系列问题。两院议员协商会同意,所有东南亚难民只要在美国居住满一年即可获得永久居留权。关于国内安置计划,主要涉及负责机构的设置和权力转移这两个问题。关于前者,两院议员协商会同意建立新机构,在难民事务协调专员的指导下工作。关于后者,众议院建议将安置权从国务院移交到卫生、教育和福利部。在辩论过程中,一些主要的志愿组织反对这种安排。鉴于此,两院议员协商会做了妥协,同意在1982财政年度将安置资金拨给卫生、教育和福利部,但国会可要求总统继续研究此问题,决定哪个机构更胜任此项工作,并在1981年3月1日向国会报告研究结果;如果总统认为卫生、教育和福利部不是合适机构,他可另做指定。另外关于安置期限问题,政府建议从1981年4月1日难民法生效后为期两年,两院议员协商会决定为三年。(注:《美国重新安置难民的计划及政策之评价报告》,第350-351页。)协商报告于1980年2月26日分别在参议院(一致通过)和众议院(207票对192票)获得通过,3月18日由卡特总统签署,成为《1980年难民法》。
    同50年代的难民法和1965年移民法中有关难民的条款相比,1980年难民法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重新确定难民的定义,并首次承认避难权。1980年难民法采用联合国的难民定义,规定一个身在外国的人,“由于种族、宗教、民族的原因,或由于参加了特定的社会集团,或由于政治见解的原因而受到迫害,有确切根据担心受到迫害而不能或不愿回国者”,均属难民。同时,1980年难民法首次承认避难权,并在法律中使用了“避难者”(asylee)这个术语。避难者必须符合难民的标准,但同难民的区别在于:避难者申请入境时他(或她)本人已在美国,如持有学生签证或旅游签证的合法入境者,或是在1980年以前非法入境者。1980年难民法还确定了计算难民和避难者的不同方法:前者在统计中是根据其入境年份,而后者是依据其申请被批准的年份,两者都可以在其入境或申请被批准的五年之后申请加入美国国籍。
    第二,确定接纳人数和入境优先权的分配。1980年难民法规定每年接纳的难民将从17,400人增加到5万人,每年分配给避难者的名额为5000名;同时,1980年难民法还建立了处理紧急情况的正规而灵活的程序,特别是协商体制。关于难民入境优先权的分配,1980年难民法分为六类,其中规定第一至第六类优先权分别给予美国公民的未婚子女(占每年入境难民总数的20%),获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的妻子及其未婚子女(26%),在科学和艺术领域有突出才能和专业特长的人(10%),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10%),21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24%),美国所需熟练和非熟练工人(10%)。另外,1980年难民法取消了“假释权”的使用,规定执行难民政策的机构是国会而不是行政机构,保证国会对难民事务的有效管理。
    第三,实行统一的安置计划,成立相关的负责机构,并由联邦政府提供安置资金,从而避免了以前的混乱现象。(注:《美国重新安置难民的计划及政策之评价报告》,第355-356页。)
    从1980年难民法的立法过程看,除美国决策者标榜的所谓“人道主义”的因素外,利用难民问题为美国国家利益特别是为美国外交战略服务,是制定1980年难民法最重要的考虑。国务卿赛勒斯·万斯(Cyrus Vance)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上指出,东南亚难民问题向美国外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为难民问题同军备竞赛、军事对抗一样,同样会破坏世界的和平和稳定”。美国难民事务协调专员维克多·帕尔米里(Vict-or Palmieri)也指出,接纳和安置难民有利于保持同美国友好的第一避难国的稳定,从而也有利于推进美国的外交目标。(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印度支那难民援助计划》,第367、369页。)
    
    1980年难民法的实施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后果和影响。第一,入境难民人数大量增加。从1971-1975年,入境的欧洲难民共30,786人,占入境难民总数的21%,亚洲难民为14,749人,占10.1%,而1975年以前来自越南的难民仅有7人,尚没有来自老挝和柬埔寨的难民记录。从1976-1980年,入境的欧洲难民为41,072人,占入境难民的10.5%,亚洲难民为195,934人,占49.9%,其中越南难民150,259人,占入境难民的38.2%,老挝难民21,689人,占5.5%人,柬埔寨难民7739人,占2%。1980年难民法通过后,东南亚难民人数急剧上升。从1981-1986年,欧洲难民为82,951人,占入境难民的12.6%,亚洲难民494,868人,占75.2%,其中越南难民达236,697人,占入境难民总数的36.5%,老挝难民104,199人,占15.8%,柬埔寨难民88,499人,占13.4%。在1987-1990年,来自东南亚的难民共147,413人,其中越南难民87,756人,老挝难民50,627人,柬埔寨难民9030人,另外尚有许多难民等待接纳和安置。仅在1989年,泰国就有43.7万人,马来西亚有10.4万人,菲律宾有2.7万人,香港有5.5万人等待接纳和安置。(注:美国商业部:《美国统计摘要》(U.S.D-epartment of Commerce,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华盛顿特区1994年版,第12页。)
    大量难民入境导致这些族裔集团的人口增长率直线上升,远远高于同时期全美及亚裔集团的平均增长率。以越南人为例,从1980-1990年,美国人口平均增长值为0.9%,亚裔集团为6.9%,而越南人则高达9.2%。这样,越南人在亚裔集团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从1980年的7.1%,上升到1990年的8.9%。(注:赫伯特·巴林格:《美国的亚洲裔和太平洋岛屿裔》(Herbert Barringer,Asians and Pacific Islanders in the Un-ited States),纽约1993年版,第42页。)
    第二,相关族裔组织的成立和新的聚居区的形成。东南亚难民在其重新安置的过程中,相继成立了一些难民组织,主要有科罗拉多博尔德的“越南人联盟”、加州圣迭戈的“柬埔寨人协会”和艾奥瓦州德斯-莫恩斯的“寮族积极促进会”等。这些组织出版报纸,设立电话热线,帮助本民族的难民寻找工作和住房。同时,由于大量东南亚难民居住在西部和东北部,因而形成了新的族裔聚居区。1980年越南人、老挝人和柬埔寨人居住在西部的人口,占各自族裔集团在美人口总数的比例分别是46.2%、45.7%和55.6%;到1990年,上述比例增长为54.3%、51%和57.7%。1980年9%的越南人、9.8%的老挝人和14.3%的柬埔寨人居住在东北部,到1990年,上述比例分别上升为9.8%、10.7%和20.5%。而1980-1990年居住在中西部和南部的上述族裔集团的比例平均下降了4-10%。(注:赫伯特·巴林格:《美国的亚洲裔和太平洋岛屿裔》,第110-111页。)加州和德克萨斯成为东南亚难民居住的主要地区。1980年34.8%的越南人居住在加州,1990年则上升到45.6%;从1980-1990年,平均有11.3%的越南人居住在德克萨斯。(注:赫伯特·巴林格:《美国的亚洲裔和太平洋岛屿裔》,第112页。)这种居住模式的重要结果就是产生了新的族裔聚居区和民族经济。到80年代末,在加州奥兰治县和洛杉矶,有许多店铺由越南人经营。一些人在越南时就经营规模很大的企业,到美国后开设超级商场和联锁店,越南华侨多开餐馆和杂货店。1988年加州圣何塞市10%的居民是越南人,经营着该市40%的零售业。同年,加州奥兰治县威斯敏斯特市议会正式将该市一段地方命名为“小西贡”。(注:威廉·刘:《无路可走》,第170页。)老挝的赫蒙人、苗族人也在西部一些城市形成了相当规模的族裔聚居区。
    第三,入境的大量难民面临着突出的社会及经济方面的问题。同其他亚裔集团移民背景不同的是,东南亚难民主要是由越南战争及战后各国政治、经济等原因造成的。许多难民并不打算长期居留美国。1977年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41%的越南难民希望有朝一日返回自己的祖国。在越南人聚集的加州,1980年越南人的入籍率仅为7%,是该州亚裔集团中最低的。(注:罗伯特·吉欧勃:《族裔关系与同化》(Robert Jiobu,Ethnicity and Assimilation),纽约州阿尔巴尼1988年版,第98-100页。)同时,大量难民入境是正值美国经济的衰退时期,大量难民的涌入使美国社会开始出现歧视和排斥东南亚难民的现象。甚至有人建议将东南亚难民关入保留地,在那里“教他们学会我们的法律,我们的生活方式,以及作为一个人必须具备的礼貌修养”。(注:特里西娅·克诺尔:《成为美国人》,第192页。)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东南亚难民在经济方面的处境也较为艰难,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东南亚难民多从事低收入的职业。1978年对越南难民的调查研究表明,越南难民一家之主中的30%在越南时曾是专业技术人员,15%属于管理人员;到美国27个月后其相应比例为7%和2%。而从事低收入职业的比例则不断上升,手工业者的比例从14%上升到30%,从事蓝领工作的则从17%上升到36%。(注:巴里·斯坦:《难民的职业适应:美国的越南人》(Barry Stein,Occupational Adjustment of Refugees,The Vietnamese in the United States),载《国际移民评论》(International Migration Review)第13卷第1期,1979年春季号,第28-29页。)进入80年代以后,这种就业模式依然如此。以越南人最多的加州为例,1983年加州越南人的职业构成如下:高级管理人员占该州越南人就业总数的6%,专业技术人员为8%,上述指标同其他亚裔集团相比是最低的,而修理工、手工业者(15%)和劳工(26%)占就业者的比例则是所有亚裔集团中最高的。(注:罗伯特·吉欧勃:《族裔关系与同化》,第85页。)
    其二,东南亚难民就业时遭到歧视,失业率高。由于就业困难,接受政府资助的难民比例逐年上升。根据1978年6月的一份调查,1975年18.8%的难民接受政府资助,1976年为38%,1977年为44%。(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印度支那难民援助计划》,第363页。)1987年加州的苗族人和赫蒙人的失业率高达90%,3/10的赫蒙难民家庭依赖公共救济长达4-10年之久。难民还面临就业歧视的突出问题。1985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讲师阮涣泉在国会作证时指出:“越南人的存在被认为是一种威胁,特别是作为廉价劳力的时候。”(注:特里西娅·克诺尔:《成为美国人》,第192、196页。)由于思乡、失业及社会歧视,许多东南亚难民患上了“猝死症”,死者基本上是30-50岁的男性。(注:罗纳德·高木:《来自不同海岸的陌生人》,第465-466页。)
    综上所述,1980年难民法实施后,美国虽然接纳和安置了大量东南亚难民,客观上使这些难民免于战乱的纷扰和其他迫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道主义”的考虑,但美国制定1980年难民法的出发点是为其外交政策服务的。因此在接纳和安置难民的过程中,没有通盘考虑美国不同的社会环境对东南亚难民的影响和冲击,以及这些难民在美国的文化适应问题;对东南亚难民进入美国社会所面临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美国虽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去缓解这些矛盾,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随着入境难民人数的不断增加,如何谋生和如何融入美国主流社会,以及如何正确处理同其他族裔集团的关系,仍是东南亚难民和移民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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