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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罗伯斯庇尔的人权思想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海》 章牧 参加讨论

马克西米利昂·罗伯斯庇尔(1758-1794)是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者”(《列宁全集》第21卷第197页,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雅客宾政府的著名领导人。他在领导雅各宾派过程中,曾常常作讲演并发表了很多文章。这些讲演和著作包含着丰富的人权思想,对于西方人权理论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文试对他的关于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和革命权的思想及其影响作一些论述。
    1.关于自由权
    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是,又无不处在枷锁之中。作为卢梭崇拜者的罗伯斯庇尔完全赞同这种观点。他说:“人生来就是为了幸福和自由的。但是,他到处遭受奴役和不幸。”(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140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以下凡引此书,只注页码。)在他看来,尽管人们追求自由会碰到许多磨难,但他们那种坚定不移的意志不会动摇。罗伯斯庇尔对人们的自由权的探讨,主要表现为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写作自由,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等方面。他把追求自由看成是人的本质特征,认为人有意识、有思维。这种思维能力是人能创造社会财富的标志,是社会联系的基础和工具,也是改造社会并使人的智慧、知识和幸福达到最高程度的手段。他认为,自然本身造成了人有多样化的智能和性格,若不使用本性所具有的多样的方法,人的智能和性格的发展就受到严重的束缚,因而,“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力的权利”,(第127页)“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全社会的福利;这是人对自己理智的最有价值和最有益处的运用;这是具有为教育他人所必须的才干的人能够对他人履行的最神圣的天职。”它也是“永恒的原则”。(第58页)
    罗伯斯庇尔对自由的思考包含着辩证法,他说:“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只能是发表一切对立意见的自由。”(第53页)首先,从人的认识来说,人对真理的认识是逐步发展的过程,试图找到一种方法,它刚开始从每个人的头脑中就能彻底地和毫无掩饰地表达出来,这是难以做到的。真理的发展与人对真理的认识、理解、把握都是曲折的发展过程,“真理只能是从真实的或虚伪的、荒谬的或理智的各种思想的斗争中产生出来。在这种思想的混合中,一般理智和人的辨别善恶的能力会选择其中的一些东西,或者抛弃另一些东西。”(第53页)这就需要给人以充分的选择的余地。其次,对某种思想意识作出正确与否的判断是一个艰难、复杂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罗伯斯庇尔认为,某种意见的性质是好的还是坏的,要给予恰当的判断并非易事,只有根据它们同理智和正义的各项原则进一步比较中才能作出结论。如对待同一部作品,在热情而勇敢的人看来,它是激励人奋起的有益的佳作;相反,在冷酷而胆怯的人那儿,也许会把它作为煽动暴乱的东西予以指责。因而,为了获得正确的认识,这就需要给予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以审慎的态度去思考并加以确定。
    罗伯斯庇尔把舆论的重要的监督功能作为写作出版自由的有力依据。在他看来,只要当局可以任意对报刊的宣传进行追究,那么,就不可能正常地在人民中间去宣传革命的原则。而写作、出版的自由,对于政府官员行为有褒贬作用,即它能够“抑制那些容易被人民委之以权力的人的野心和专制作风,不断地提醒人民注意这些人可能对人民权利的侵犯。”(第61页)罗伯斯庇尔在谈到他主持的《宪法保卫者》杂志的宗旨时说,要利用它“公布我们灾难的真实原因和指出避免灾难的方法,……使那些容易逃避法律裁判,并且能够决定法国和全世界命运的人受到社会舆论和真理的裁判,把足以影响国家命运与自由命运的政治活动的动机和后果揭露在全体国民之前”。(第86页)他强调说:“必须永远记住这一原则,即公民应该有权对于社会活动家的行为发表意见和写出文章,而不受任何法律的裁判。”(第61页)依照他的看法,这种写作、出版自由权应当不受阻碍地运用。如果人们不能自由地发表言论,而是处于一种受压制的状态,那么,专制主义就不可避免地恢复。罗伯斯庇尔还对写作、出版是否自由所带来的不同结果加以比较、分析,从而得出这样的论断:“自由的出版是自由的维护者,受限制的出版是自由的灾难。”(第56页)他对封建专制统治者压制写作、出版自由的秘密的帷幕予以无情地揭露。原来,这些统治者身上留下种种劣迹,总是战战兢兢地担心充分地言论自由会使自己的反公民的骗局被人戳穿。为了使人们变得谨小慎微和安分守己,专制统治者们认为最好是把人们的口封闭起来,使他们缄默无言,只能作为一种无声的工具与卑微的傀儡任他们随意利用。因而,一切箝制出版、写作自由的桎梏,在专制者的手中都变成了按照个人利益去操纵社会舆论和把自己的权力建立在普遍腐化的基础之上的手段。
    18世纪末叶的法国,倡导思想自由与鼓吹专制愚昧两种思想之间斗争十分激烈。罗伯斯庇尔认为,在一些人对于写作、出版自由还有迷惑不解乃至恐惧感的情况下,那种旨在压制写作、出版自由的许多措施难免会有一部分拥护者。统治阶级也不会轻易地放过这样的机会,用社会秩序和利益的外衣来乔装打扮自己。在这种社会舆论比较混乱的时候,自由的精神会受到歪曲,自由的作用会被贬低,自由的希望会被消蚀,为此,他热诚地警告作家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关注善良、正直的人民的热情。他指出,作家要郑重地使用自由权利,为人民奔走呼号。相反,“作家如果拿自己的笔为仇恨、专制政治或腐化而服务,背叛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事业,那就比违反自己义务的文官更加卑鄙,甚至比出卖人民权利的人民代表更加有罪过。”(第87页)
    对于自由与法律的关系,罗伯斯庇尔也作过认真地探讨,认为法律是自由权利实现的根本保障。他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是自由表达符合于民族权利和利益的共同意志:自由是“以正义为原则,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以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第138页)他还强调,“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第52页)所以,如果用法律强制人放弃思想、言论、写作、出版自由,这是有悖于立法者的本意的。相反,有了法律为依据,对于统治者阻碍、损害自由的各种卑劣的行径,就有了抵制的武器。为此,他提出了保障思想、言论、写作自由等得以实现的重要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以任何方法发表自己的意见,出版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拘束或限制。凡是侵犯这种权利的人,应该被认为是自由的公敌,并处以将由国民议会规定的最高刑罚。”(第67-68页)
    2.关于财产权
    罗伯斯庇尔从人的需要角度考察财产权,认为一个人要生存,就不能没有一定的财产。因为,财产是使人的生活愉快或从事其它活动的基础。他从天赋人权观出发,强调财富是大自然赋予人的,享有权属于每一个人。可是,法国的现实是富人剥夺穷人,他们所占有的财产远比穷人多得多,这是不合理的。他鼓励穷人要理直气壮地告诉富人:“请你们不要剥夺永远属于我的财产。它是人类任何法律都无法夺走的”。基于此,他提出了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思想,强调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要把保护财产权看作重要的职责。
    罗伯斯庇尔认为,法律对财产权的合法性质应予确认,但要注意公正,不能偏袒极少数人。1793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9条规定:“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须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到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剥夺”。罗伯斯庇尔对这一条款很不满意,认为它的最明显的缺点在于维护了大资产阶级的利益。他指出:“宣言好像不是为了一切人,而只是为了富人、采购商、股票投机者和暴君们制定的。”(第134页)为此,他提出有关财产权的四条重要原则,并建议把它们补充到“宣言”中去。“第1条,所有权是每个公民使用和支配法律保障他享有的那部分财产的权利。第2条,所有权也和其它权利一样,受到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的限制。第3条,所有权不能损害我们周围人们的安全、自由、生存和财产。第4条,违反这个原则的任何占有、任何交易,都是不合法的和不道德的。”(第134-135页)
    罗伯斯庇尔主张人人享有财产权,但并不赞同那种人的财产完全平等的观点。在他看来,人们在财产上富裕与贫困是不可避免的。他指出:“财产的平等只是一种空想。”(第133页)罗伯斯庇尔的这种认识,与伏尔泰所提出的财产的均等并不是公平的观点是相近的。那种采取愚蠢的手段使贫富拉平的做法是他坚决反对的,“我认为财产平等对于个人幸福还不如对于社会福利那么需要。迫使人们尊重贫穷,比起销毁财富更重要得多。”(第133页)值得注意的是,罗伯斯庇尔虽然认为财富不可能实现平等,但他反对社会上的财富过多的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反对人与人之间财富悬殊太大等现象。他以革命家的眼光观察法国的历史说:“财富的极端悬殊是许多灾难和犯罪的根源”(第133页)。由此可见,他看到了社会动荡不安的原因与财产分配方面的不公正是密切相关的。这种认识成为雅各宾派后来采取许多正确的经济政策的理论依据。可以说,罗伯斯庇尔从经济上去思考社会政治问题的方法并得出正确的结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一种洞见。
    罗伯斯庇尔主张对财富过分悬殊的现象要予以一定的限制,有多余必须品的人应当援助缺乏生活必须品的人,对收入不超过必要的生活标准的公民要实行免税,对富裕的公民则按照财富多少实行累进税等。对于少数人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罗伯斯庇尔予以严厉地谴责。他指出,那些陷入绝境的工人和农民,尽管是终日劳动,他们的所得仅仅勉强维持生活,但他们的劳动果实还是被富人掠夺走。少数人占有巨大的财富是建筑在多数人的贫困和破产之上的。因此,他揭穿路易十六所说的“法国民众富庶”,这完全是一种掩盖社会不合理现象的谎言。为了维护财产权的公正性,罗伯斯庇尔还从道德原则的角度对侵占他人所有权的行为进行批判。他崇尚道德的感化作用,即使在恐怖期间,他仍然相信道德可以帮助共和国,共和国只有在不可动摇的道德基础上才能得以巩固。其实,道德的制约性对社会的稳定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它的威力终穷是有限的。罗伯斯庇尔过分夸大道德的作用,这只是孟德斯鸠那种爱祖国、爱平等词句的重复,在社会大动荡的时刻对于革命党人并无多大的益处。
    罗伯斯庇尔在领导雅客宾派的过程中,对革命党的内部行贿受贿、侵占他人或国家财产的官员毫不留情严加惩办;而他自己率先垂范,廉洁自律,在民众中享有“不可贿赂者”的声誉。他在谈到自己若面临富贵与贫困两种情况需要选择的时候,他坚定不移地说:“我宁愿当亚立斯太提的儿子,在共和国创办的功臣子弟学校中受教育,也不愿做薛西斯的可能继承人,在污秽的宫廷中继承用人民的屈辱来装饰并以社会的贫困来炫耀的宝座。”(第133-134页)
    应当指出,作为法国大革命的领导者,仅仅是个人不侵占他人或国家的财产,还是远远不够的,尽管这种以身作则的行为值得称道。而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建立一定的法律、制度,对于违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约束,后者要比前者更有切实的意义。罗伯斯庇尔忽视了这一点,反映了他思想认识上的一种局限性。
    3.关于平等权
    罗伯斯庇尔认为,权利平等是大自然所规定的,社会不但不能破坏这一平等,而且要保障不得用暴力使平等变成幻想。这种认识与法国天赋平等论者孟德斯鸠和卢梭等是一致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罗伯斯庇尔的重要思想。他说:法律对一切人都应当平等,那种对显贵者表现出较多宽容、尊敬和关切,而对普通人则表现出较少的人道和尊敬的法律,是不妥当的。法律不承认特权,任何人触犯了刑律都要依法制裁,从而显示出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在围绕对路易十六审讯问题进行辩论的过程中,吉伦特派提出,路易十六普是国王,应与其它同案犯分别审讯。罗伯斯庇尔严肃地批驳了这种意见,认为国王也不能例外,“国王也是一名对国家负责的公民,他作为首席公务人员,应该服从法律。”在《关于国王的不可侵犯性》一文中,罗伯斯庇尔指出,假若国王一个人高居于法律之上,可以为所欲为地损害民族的生存和国家的安宁,这是对人人平等权利的公开的嘲弄。就人的权利不可侵犯性而言,国王与普通人是一样的。他说:“国王不可侵犯是建立在虚构之上的,人民不可侵犯是建立在大自然不可违反的权利之上”(第77页)。如果用不可侵犯的盾牌来掩护国王,忘掉人民,就是把人民的不可侵犯性作为国王不可侵犯性的牺牲品。那样社会秩序和法律都被国王推翻,人民的权利将全部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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