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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边疆运动”及其对旧庄园制度的冲击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天津师大学报》 侯建新 参加讨论

经过中世纪早期“静悄悄的劳动”(注:指劳动阶级通过日积月累的生产劳动,既改变着物质生活,也改变着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静悄悄的劳动是相对暴力革命而言,对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础有着深刻的破坏作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448~458页。)和积累,西欧农民自12世纪开始了争取自由劳动权利的历史进程。城市的兴起和新垦区的出现是反映这一历史进程的两个重要标志。关于城市的兴起,国内外学者们已经做了很多讨论,但关于自由新垦区国内学术界似鲜有论及。
    12、13世纪期间,像西欧大陆上的主要地区一样,英格兰出现了全境规模的垦殖运动(Assart Colonization)。由于几次蛮族入侵,经常的战乱,以及农奴制和劳动不足,当时不列颠大约4/5的土地都是森林、荒地和沼泽。随着生产能力的增长,消费与贸易需求的扩大,特别是自由劳动解放运动的激励,希望通过劳动去改善自己命运的农村各阶级都奋起开垦荒地。于是,人们走向庄园四周的边缘地带,更多的则是远徙他乡,走向荒芜良久的田野,人迹罕至的森林、山地和沼泽,进行了一场史无前例的拓荒和移民。不仅旧有的居民区及其耕地、牧场的边界不断伸延,而且新居民区以及新的耕地和牧场亦一片片涌现,因而又被称为“边疆运动”。此前,“历史上任何其他时期都还没有人想像过这样伟大的事业,并使它得到那么完满和成功的实现。这是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之一,虽然历史学家们对它通常都不注意。”(注: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922页,商务印书馆,1985。)
    森林、荒原和沼泽地垦殖
    森林地是最重要的垦殖对象,它们在1086年诺曼征服后基本还保持着原始面貌。森林地带常常可以开垦为上乘耕地,但它需要大量艰巨的劳动,还须破除传统法规和惯例方面的障碍,所以虽然土质优良却长久未被触动。但随着人们生产能力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随着人口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被鼓动起来,加入拓荒大军。由于垦殖,在南部,切斯特伯爵的森林里出现了若干村庄;在中西部,将开垦后的林地围圈起来,成为该地区一个醒目的景观。
    林地的开拓使可耕地面积迅速扩展。在12世纪下半叶的垦荒高潮中,贝德福德郡克兰菲尔德的30名佃户,共开垦出350英亩耕地。活斯特主教的一个佃户开垦林地的工作颇有成效,几年时间就使他从茅屋小农成为耕作170英亩的大农。据估计,在13世纪上半叶,温彻斯特主教的两个庄园将周围的林地共开垦出2000英亩,1256-1306年间,又分别开垦出700英亩。(注:霍斯金斯:《英国景观的形成》(W·G·Hoskins,The Making of the Ehglish Landscape),70~71页,霍德出版社,1970。)在巴特尔男修道院建立的50年间,僧侣及其佃户的可耕地增长1400英亩。1086-1346年间,仅罗斯菲尔德庄园就单独开垦出6平方英里的林地。从文献记载的情况看,在12世纪,英国大部分地区的林地至少林肯、汉丁顿、拉特兰、艾塞克斯、贝克和牛津等郡的林地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开发。(注:参见塞尔《领主与共同体》(E·Searle,Lordshipand Community),59页,多伦多,1974。)
    高地的利用,是生产资源开发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英格兰北部山区牧地“茅屋群”(shielings)的发展,特别引人注目。茅屋群是放牧人的栖身之处,开始,仅是夏季放牧的临时营地,以后逐渐发展为永久的居住地,随之在其周围还开辟出少量的耕地,大概是为了解决放牧者的口粮或部分口粮。坎特伯兰郡的戈斯福德山区,是最早出现牧地茅屋群的地区之一,最迟在1165年以后成为永久性的居民区,并在山脚开垦出成片的可耕地。1214年,诺森伯兰主教同意他的佃户去德文特峡谷放牧,并用免收和少收赋税的办法鼓励他们尽量在新牧区耕种。主教的羊群也常常去那里放牧,并且预先选择了一片可能开垦为耕田的荒地,围圈起来,大约有40多英亩,以备将来种植粮食和青草。种植粮草显然是为了使新垦牧场成为永久性的定居地。在高地垦殖中,确实出现了一批以畜牧为主的专业村。牧羊者特别喜欢定居在林肯和约克郡的科茨沃德斯丘陵地带。峡谷适于作畜牛场,偶尔作畜马场。林肯伯爵的佃户们在彭尼开辟出一个大的畜牛场,据记载,在黑死病前,每年夏天大约都有1万头牛在这里畜养,同一时期,在德文郡的新垦山地大约放牧着有1万头羊。(注:以上参见伯瑞斯福德《诺森伯兰郡史》(B·C·Beresford,Northumberland County History),314~316页,牛津。)
    在1086年《末日审判书》中细致描绘的沼泽地,也被广泛地开垦出来。首先,旧村庄附近的沼泽地被开发,而且是按传统的敝田制模式。例如,特伦特河居民区以北的沼泽地边缘,很久以后仍可以看到排列整齐,开垦完整的条田。可是在远离居住区的真正沼泽地带,却别有一番景致:在沼泽地和沼泽地里各个岛屿的边缘上,土地常常是一小块一小块地拓成,而且筑有堤坝和排水渠。这些土地分散,极不规则,其外貌完全不合于当时规范的庄园田制。起初,这些土地大概一年四季都用来放牧,后来才有一部分土地慢慢地变成可耕地。整个沼泽地开发的速度和规模,虽是逐渐进行的,却也是相当惊人的。在肯斯特郡的沃兰德沼地,12世纪期间有23000英亩耕地和牧场开垦出来;1170-1240年间,艾尔奥和赫兰德分别有50平方英里和100平方英里可用地开垦出来。英国其他的沼泽地也面临着同样的改造,如:艾塞克斯郡的波堆西沼地、萨默塞特沼地和科利斯特湾沼地,德文郡的艾克斯、奥特和托范沼地,约克郡的赫德尼斯、萨伯汉德沼地,以及蒂河沿岸的沼地等,在12世纪下半叶都首次出现了居民聚栖群的记载。有的新住宅群可能出现的更晚一些,不过它们的地名告诉我们,这些新居民区就是昔日荒芜的沼泽和林地,例如:1324年第一次在历史文献中出现的地名索斯韦特(South Waite)含意为清除卑湿(“damp sour clearing”);1256年首次在文献中出现朗兹韦特(Roundth Waite)含意为清除山林灰烬(“Clearing of mountain ash”);1310年出现的埃勒吉尔(Eller Gill)和盖斯吉尔(Gaisgill)含意分别为老树深谷(“elder tree ravine”)和野稻深谷(“ravine of the wild geese”)。(注:米勒等:《中世纪英国的农村社会与经济变迁》(E·Miller & J·Watcher,Medieval England-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36页,伦敦,1980。)
    从沼泽地里开垦出来的土地大量地用作牧场;受土壤条件的限制,用于种植的那部分可耕地又多种燕麦,而不是小麦。因此,在沼泽地垦殖者的经济生活中,禽类、牧畜以及渔业等占据着重要地位,他们的农业随着垦殖者的定居生活普遍化而不断发展,但在许多地区,特别是在最初的一段时期里,农业往往占有辅助地位。可是,无论如何,沼泽地的开拓毕竟是生产力资源的重要扩张。
    总之,英格兰的垦殖从12世纪开始,13世纪达到高潮,给大不列颠古老的风貌深深地印下了人类劳动的痕迹。在12世纪至14世纪间,大量的森林、山地和沼泽被开辟为耕地和牧场,在英格兰南部、东南部和中部地区尤为显著。大不列颠曾经是西方古代森林最稠密的地区之一,现在由于拓荒者的工作而改变了模样,大体确定了此后英国500多年的耕地面积,生动地表明这场“边疆运动”是何等富有成效。
    “小人物的事业”
    可是,垦殖运动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垦殖运动作为争取自由劳动大潮的一个强劲支流,和市民城市的兴起一样,势必与封建法规发生种种违忤与磨擦。建立在封建庄园制基础上的法规和戒律,起先都难以包容这种自发的垦殖运动,这种运动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就是王室颁布的《森林法》。
    大概由于狩猎的需要,国王和部分贵族的林地被长久地保存下来。所谓林地,并非都是茂密的森林,实际上,有的葱郁浓密,有的却林木稀疏。根据森林法,国王对其所拥有的森林享有使用的垄断权,而且受到专门的森林法庭及其官员的保护。亨利二世在位时,国王的森林面积伸延到最大值,几近占王国领土的三分之一,显然,它在相当广阔的范围内妨碍了垦殖的推行。不过,拓荒者并不都是有禁则止的,所以也可以说,国王森林在相当广阔的范围内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占。拓荒者从四面八方不约而同地对国王森林施行蚕食政策,搞得王室森林特别法庭穷于应付,首尾不得相顾。在拓荒者的压力下,也出于王室财政自身的需要,王室终于变通了关于林地垦殖的禁令,允许垦殖者在交付一笔现金后获得开垦相应面积林地的权利。不迟于1179年,王室财政部颁布了付款垦荒的通用价格表:例如开垦1英里小麦田,付1先令,开垦1英亩燕麦田,付6便士等。(注:贝兹利:《13世纪国王森林的范围》(W·L·Bazeley,The extent of royal Forest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51页,伦敦,1921。)国王对大势所趋的明智判断及其对货币的追求,已经压倒了对狩猎的痴迷,宁愿忍痛割爱。亨利二世去世后,随着垦殖队伍不断扩大,供需关系倾斜,王室趁机抬高地价,因此原先通用、固定的价格表,随行就市,一涨再涨。然而人们的垦殖热忱依然有增无减。
    富裕的农民团体、骑士,还有修道院,为了使大片的林地、甚至整个郡获得自由垦殖权,肯出大价钱,并且也有能力出大价钱,这是抬高此项费用价格的因素之一。1190年,萨里的骑士为了使他们郡的大片林地脱离森林法的约束,向理查德一世交付200马克。此后,价格似乎稳步上升。1204年,康沃尔地区的领主和农民共同体为了取得在整个郡自由垦殖的权利,共向约翰王支付了2200马克和200匹小马;德文郡的居民为了在达特沼地和艾斯沼地获得垦殖权,支付了5000马克;艾塞克斯居民为了开拓当地的一片林地,支付了500马克和5匹马,最大的几笔交易是由教会机构进行的:为获得垦殖权,1171年韦弗利男修道院交付882英镑,1203-1204年间斯康利修道院交付667英镑。(注:斯坦顿:《中世纪早期的英国社会》(F·W·Stenton,English Society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109~110页,企鹅书社,1952。)其他宗教机构组织下的移民队伍、农民团体以及个体农民,也都以货币为敲门砖,先后开进林地和荒原。
    保留下来的历史文献,容易使人们产生这样的印象:在这场垦殖运动中,好像封建主是显要人物,尤其是教会封建主。毋庸讳言,教会在垦殖运动中通常发挥了积极因素,它认为开垦是一种虔诚的工作,既能增加它的影响,又能增加它的财富。它祝福它,反对人们妨碍它,并且常常自己带头去做。但是,我们也不可低估普通农民--小人物的成功,诚如米勒指出:“总起来讲,正如当时一句俗语所言,垦殖是‘小人物的事业’(a small man‘s enterprise)”,“真正的垦殖先锋是自由农民和小地主”(注:米勒等:《中世纪英国的农村社会与经济变迁》(E·Miller & J·Watcher,Medieval England-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40页,伦敦,1980。)。
    垦殖运动在许多时候没有在文献上留下什么痕迹,但我们仍然可以在国王森林法庭的档案中找到一些线索。它提示我们,拓荒最初的动力来自下面,来自急欲改善自己经济地位和自由状况的广大农民。例如,在德比郡,在征服以后的一个世纪期间,王室林地和荒原的边缘地带一直受到周围村民的蚕食,从而不断有荒地变为耕田。在亨利三世王朝最初的26年间,在海弗德地区,大约有140英亩面积的荒地被先后切割,并开垦为一小块一小块的良田。同时,在库姆斯,大约160英亩的林地同样未经许可就被20名垦荒者占领。更有甚者,一些佃户竟在王室林地上建起永久居住区,以便不远离他们正在开垦或已经开垦出的土地。在诺福克郡,许多拓荒者都因支付一小笔现款而持有在林地建房的执照,如1216-1251年间就有127人通过这样的程序成为王室林地上的新居民;不过,同一时期,仍有131人未经任何许可与手续,便在王室林地上建起一片居民住宅。(注:贝内托:《英国庄园上的生活》(H·S·Benn-ett,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52~53页,剑桥,1938。)按森林法规定,侵犯王室林地情节严重者,可以处绞刑;在绞刑台的威胁下,仍有侵犯王室林地的行为不断发生,可推想中小领主的林地或荒地被非法侵占、分割的一般情景。
    如同封建主不能阻挡农民自由迁徙一样,对于农民扩大耕地和牧场的垦荒要求,封建主最后也以一笔不大的费用而交出自由的权利,前者是自由迁徙权,现在是自由垦殖权。虽然一些领主可能也参与向王室购买垦殖权的活动,同时他也在出卖自己的垦殖权,这一时期许多庄园出现了专门记载垦荒税金的账簿,如林地垦荒税册(Forest Rolls and R-entals)等就是一个明证。从1马克到几便士的小数额税金占绝对优势,可见多数拓荒者是一般的农民。自由垦殖权是农民自己争得的。小人物在林肯郡和肯特郡开垦林地和沼泽地中的作用是显著的,而正是这两个郡的农民享受到不寻常的自由。在诺福克和剑桥郡的垦殖中,农民先锋分子的作用同样是杰出的。在中西部垦殖后建起的新村落中,个体农开垦并围圈起一块一块的耕地,与仍旧实行条地敝田制的老村庄景象,形成鲜明的对照
    自由新垦区
    新垦区最重要的特征是自由劳动。
    首先,这里完全没有人身依附的农奴制。艾利的主教们,在其众多的庄园里依旧统治着人数众多的农奴;但在他们沼泽地上的新垦区,居民几乎全部是自由的纳税者。(注:米勒等:《中世纪英国的农村社会与经济变迁》(E·Miller & J·Watcher,Medieval England-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192页,伦敦,1980。)这里没有劳役,因为劳役原是耕种领主的自用地,而这里最初就没有领主的自用地。在这里,全部土地都归农民个人使用,每个农民都把自己的全部劳动用在自己的土地上。有些地方的居民最多不过负担一点集体劳动义务而已,而纳税已有用固定货币为代价换取使用土地世袭权利的性质。至于旧庄园中封建主的那些特权,诸如继承税、结婚税、磨坊捐、迁徙税等,在新垦区则闻所未闻。
    其次,他们的耕作制度也是自由的。在庄园敝田制里,即公共份地制度中,村庄共同体在耕作方面的统一安排和一致行动都是必要的。整个冬季,牲畜都在休耕地上放牧,什么时候赶出去,要取决于共同体的统一决定或依据某种惯例而行。然后是犁地和播种,这在时间安排上也几乎没有什么个人自主的余地。在许多情况下,农民的生产活动仅仅作为共同体活动的一部分而存在。但在新开垦的土地上,他是自己的主人,何时种和种什么,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是他们首先深入到这些荒野地带,排水开荒,新垦区每一寸土地无不凝结着这些自由拓荒者的辛勤劳动,他们在土地占有程度和使用方式上享有较大的自由权利是很自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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