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新垦区的司法行政制度也不同于庄园。他们常常仿效城市的模式,取得适于他们需要的司法和行政自治权。每个新垦区都有自己的委员会,独立地管理居民的司法审判事务,因而可以说城市制度逾越城墙扩散到新垦区,把自由传送到那里。 曾被征服者威廉所荒废的约克溪重新得到开垦,成为闻名的新垦区之一。起先,那些荒芜的田地既不生产粮食,也无居民。当领主或其继承人要想使荒地有所收入时,便不得不物色新的移民。由于自由流动人口的增加,使物色新移民的工作成为可能。不过,以领主保有地或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传统的封建条件招徕这些自由移民是绝无成功可能的。在整个12世纪和13世纪,西欧的这些自由移民都坚决要求给予良好条件,并获得成功,约克郡的移民亦如此。大约在1300年时,他们便在十分自由的条件下取得土地,而且耕作时可以不需要领主管家的管辖,因为当时不存在领主保有地。领主只征收某种形式的税金,另外,在领主需要有人赶车或与苏格兰人发生冲突时,这些新移民大概还要尽些义务。(注: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115~116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 有越来越多的封建主逐渐看到,在他们的荒林野地上利用那些日益增长的劳动力,不无可取之处;虽然领主收取的地租是轻微的,并且还要给移民较为自由的生产条件。可领主毕竟获得一份额外收入,无疑有利于调整当时封建主阶级不景气的经济状况。一批封建主先后积极行动起来,甚至争先招揽移民,他们称新佃户为“客籍民”,有时还把新垦区冠以“新市镇”的称谓。皮雷纳说,他们使用了19世纪美国西部地区常见的办法,甚至在具体细节的安排上都很相像。双方都是想在人和物两方面用最有利的条件来吸引移民。(注:皮雷纳著,乐文译:《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64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皮雷纳的比喻可能有某些不妥之处,但当时的社会条件有利于垦殖者却是不争的事实。爱德华二世时(1272-1307年在位),在韦尔什曾出现这样一份王室布告:“凡愿意成为不动产的接受者和经营者的村民,可到赫福德或布鲁兹伯里的王室官吏处登记;凡愿意得到土地同时也要求得到城市安全的村民,可到切斯特大法官及其同事那里登记,……他们可望在拉尔兰德一带定居。”这类的招徕广告和标榜新垦区种种自由和特权的“新市镇”宪章,曾在各地出现,例如查德、金森等地区都向垦殖者提供了那样的机会。(注:贝内托:《英国庄园上的生活》(H·S·Bennett,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297~298页,剑桥,1938。) 这些被称为客籍民的垦殖者,像这一时期奔向城镇的工匠和商人一样,多数来自农奴制的封建庄园。他们几乎都出身于不自由身分的家庭,然而,一旦他们远离出生的领地,躲开了领主的追捕或者获得了自由迁徙权,又有谁能说出他们的身分呢?所以,“客籍民”通常都是自由身分,再没有谁能够对他们的人身要求什么权利了,从此他们就是自己的主人;而新垦区的封建主也待之以自由身分,承认他们是自由人。一般说,新定居地的政治和经济条件都是较为自由和宽松的,与大庄园地产形成极其强烈的对比,所以,皮雷纳说:“尤其令人感到惊讶的是,新市镇的创立人几乎总是一个或数个庄园的领主,他们熟悉庄园的组织制度,而小心地不效仿,明显的理由就是他们认为那是不合于他们所要吸引的人们的愿望和需要的。无论在哪里我们也看不到老庄园和新市镇之间有丝毫的联系,也看不到有丝毫的努力使新市镇依附于庄园的法庭或者是服从于它的司法权力。新市镇与旧庄园是彼此不相干的,就像两个不同的世界一样”(注:皮雷纳著,乐文译:《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64~65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显然,新垦区与新兴城市一样,它们不同于庄园制度,它们是自由移民的结果,更确切些说,是要求自由劳动运动的产物。这种明显不同于封建庄园的制度一旦确立,就有一种无限蔓延的趋势,从而不能不对庄园上旧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强烈的示范效应。 对旧庄园制的冲击:自由劳动的“年度税” 当时英格兰最典型的劳动者还是庄园里的维兰--农奴佃户。他们耕种自己的份地,还要为封建主提供定期劳役。然而,最迟不过13世纪晚期,庄园经济内部也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其中最重要的表现为劳役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过渡,又被称为“折算”。所谓折算就是将农奴每周3天左右的劳役量折换成等值的货币缴纳,这经常被描绘为封建主“向佃户出卖周工”,而对于佃户则是用货币“买得劳役豁免权”。从此,在交付一笔固定的年金后,农奴佃户的劳动力基本不再受封建主支配。赶着自家牲畜,在领主自营地上耕作或依领主及其代理人吩咐而提供定期劳役的情景一去不复返了。庄园内部的这种变化与其外部的种种变化不无联系,事实上,它们是互为因果、互相启动的一个整体。从一定意义上讲,庄园内部的劳役折算与农奴逃亡及自由迁徙、城市的兴起、新垦区的开拓等,都在表现同一个主题:农民要求自由或相对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或者说要使自己的劳动力归个人所有。当代法国经济学家亨利·勒帕日指出:“这种对自己劳动力的第一个’所有‘是现代权利的真正鼻祖”,所以,他把取代劳役的货币地租称作“赎买个人劳动力的年度税”(注: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7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似乎不无道理。 由提供劳役到支付货币的转变一般完成于14世纪中期。在一些教会地产上甚至延迟到15世纪,而在王室领地却早在12世纪已经发生,1178年问世的《斯卡卡里奥的对话》(Dialogusde Scacario)可证实这一点。诺曼征服以后的相当一个时期,王室的日常必需品供应直接取自其所属的各个庄园,王室的官吏准确地知道:小麦取自何处,各种肉类乃至马料或别的必需品取自何处等;支付兵饷或其他事宜的货币,则来自王室法庭和市镇。这种情况自威廉一世始,至亨利一世之时止。当时亨利为镇服远方的叛乱,不得不渡海远征,因此急需货币补充战费。大约在同一时期,王室领地上的维兰农民开始集于朝廷请愿,或在国王的旅途中拦截谒王,陈述劳役的种种弊端和送缴粮畜的种种困难。“国王倾耳垂听他们的陈述,经与大臣商谈后,任命能担当此事的最好人选数名,派他们巡察全国各庄园,又按货币估计所缴实物的价值”,自此,王室主要以货币形式征租。(注:参见阿什利《英国经济史及学说》(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and Theory),61~62页。) 但据科斯敏斯基考察,货币地租正式流行还是在13世纪,占据主导地位则已到14世纪中叶。H·格雷根据《庄园收入调查书》所作出的研究结果,支持了这一结论,他总共引证了521个庄园,这些庄园或多或少地分布在全国各郡中,而且包括了世俗和教会地产。他指出,在1334-1342年间,沿波斯顿到塞文河口一线上,几乎没有发现多少劳役制度,或者说只有一些微不足道的痕迹。东南部的肯特郡也不存在这种制度。在除肯特郡以外的东南部地区,格雷具体考察了309个庄园,结果发现其中一半以上没有劳役地租,或者只存在一点点,充分发达的劳役制度只存在于1/6的庄园中。格雷最后的结论是:到14世纪上半叶,尽管各地区发展不一,但平均起来,大约只有不到1/3的庄园里还存在着劳役制度,而且业已衰微;从而货币地租已占主流。(注:H·C·格雷:《黑死病前英国维兰地租形态的演变》,载《英国历史评论》,1914年,第29卷。) 米勒等所作的个案分析也说明了这一状况。在伊利主教地产上,1298-1299年度的岁入总数为3500英镑,其中1400镑来自领主自营地;1700镑来自佃户的货币地租;还有400镑来自任意税、迁入税、法庭款金等。如果将后一组收入也纳入货币地租,那么,这一年主教地产的现金收入中,佃户交纳的货币地租已超过60%,这个数额比该地产1258年的货币地租量增长了60%。又例如在温彻斯特主教地产,13世纪中叶以后领主自营地的粮食收入处于下降趋势,而岁收中货币地租的比例却明显增多。这与实行货币租的新垦地增多有关,但主要还是劳役进一步折算的结果。米勒估计,从1253年至1348年,温彻斯特主教地产上的货币地租增长了7倍。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康沃尔,货币地租更是占据了绝对优势:1296-1297年间康沃尔伯爵从他分散在各处的庄园上共收入4700英镑,其中来自领主自营地上的农产品收入仅占这个总数的10%。(注:米勒等:《中世纪英国的农村社会与经济变迁》(E·Miller & J·Watcher,Medieval England-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201~203页,伦敦,1980。) 即使在劳役地租仍然占统治地位的庄园里,由于封建主不断地把原来为其服役的周工日“卖掉”,而使劳役制逐渐削弱。例如,1319-1320年,艾利大主教的多哈姆庄园就出卖了13个冬季工作日,每一个工作日以1/2便士计;在720×(1/2)打草和收割工作日中,出卖了110×(3/4)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以1便士计。1250年领主出租了一部分自营地以后,上述卖工现象明显增多,不久,维兰的定期劳役全部被临时雇佣的短工代替。(注:米勒等:《中世纪英国的农村社会与经济变迁》(E·Miller & J·Watcher,Medieval England-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124页,伦敦,1980。)通过这样的方式,到13世纪末和14世纪初,在维兰劳役负担较重的少数郡里,劳役制也在逐渐消失。黑死病以后,由于劳动力奇缺因而有利于劳动者地位的改善,劳役折算的发展尤为迅速,最迟不过15世纪中期,定期的劳役制度几乎鲜为人知。不过,周工制度消逝后,“布恩工”惯例即在收获季节里佃户向领主提供帮工的义务,仍然保留了很长一个时期。因为在农业特别繁忙的季节里很难及时雇到劳工,所以维持佃户履行几天收割或耕种的义务是相当有价值的。即使这极有限的义务,在15世纪中期以后也变得十分稀少。 没有社会生产力以及一系列社会条件一定程度的发展,货币地租的转化及其广泛推行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一点可以用以下事实来证明:早期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农民的义务就由两部分构成,除劳役外还有“甘夫尔”,甘夫尔就是一定数量的货币缴纳。关于它的起源,英国早期庄园史专家西伯姆认为,一个到庄园来定居的佃户可从封建主那里领到一雅得份地(yardland),同时取得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包括两头耕牛、一匹马和部分麦种。因持有份地,须提供劳役,因领有生产资料,而缴纳甘夫尔。(注:西伯姆:《英国农村公社》(F·Seebohm,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142页,剑桥,1926。)不过这种货币义务比例较小,而且迟迟不得发展。罗马帝国屡次试图将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都遭到了失败,是又一例证:在试图至少把实物地租中作为国税存在的部分转化为货币地租以后,又恢复了实物地租。又如古代中国很早就出现货币地租,但直到鸦片战争前,实物地租仍占统治地位,货币地租不过是一种补充形式,也表明了这种转变的困难。可见,货币地租的出现并不困难,但它的充分发育和普遍推行却不是孤立或偶然因素所致。它既不取决于封建主或佃户的个人意愿,也不取决于一时或个别地区的经济繁荣,而主要由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分工的程度所规定。任何一种经济形态中,可能都不免有商品流通的某些因素,但那些因素并不能决定经济活动的基本方向,仅是自然经济的补充,就像货币地租是劳役或实物地租的补充一样。从补充物转为主导体,有待于整个社会条件的变化。 从经济观点讲,这一变化至少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数量比较显著的发展,二是雇工阶层的比较显著的发展。而这两个条件又受制于一系列社会条件的变化。先说第一个条件,假如没有较高的农业生产率,就不会出现大量剩余,也就没法谈到一定规模的商品流通和货币交换。同时,不仅有较高的剩余,还需要农民个人有力量较多地掌握一定的剩余产品,从而生产者直接、普遍、频繁地参与市场交换活动;否则,即使商品和货币的流通有了一定的发展,可农民手里不真正地持有一定量的货币,仍然不能构成货币地租流行的直接条件。何况在封建时代,没有广大农民大量地参与商品和货币交换,流通领域的发育不可能是丰满的,其发展也不可能是显著的。正是在那样的条件下,来自海外和王室铸币厂的货币持续进入需求旺盛的流通领域,然后流入千百万因出售剩余产品而赚取通货的维兰农民手里。此外,商品货币流通的发展,还与英国城市和地方市场的建立,以及农业以外的其他产品的开发等有关。其二,12~14世纪期间为封建主自营地提供自由劳动力的数量也在明显增长。最初,在货币地租逐渐取代劳役地租的庄园里,那些少地或无地的茅屋小农常常被领主长期或短期雇佣;继而是逃亡农奴,他们从一个庄园跑到另一个庄园寻求自由,往往成为雇佣劳工的新来源;最后,随着劳力自由流动合法化及其流动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流动的客籍民越来越多,雇佣队伍的来源不断扩大。实际上,雇工队伍在许多村庄已发展成相对独立的阶层,劳役折算的第二个社会条件也满足了。 当一个维兰的劳役转为货币地租时,他的地位明显提高了。一个农奴的主要特征是劳役内容的不确定性,虽然他服役的天数和日工作量受到庄园习惯法的限制,但在服役时间里他必须接受封建主的任何指派,从事封建主喜欢让他做的各种活计。可当劳役一旦转化为一笔固定的货币,所有不确定性都结束了。只要他按惯例付足那份“年度税”,不论何时何地他几乎都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维兰劳役折算后的“年度税”与自由佃户交给封建主的货币地租,起源完全不同,不过就货币量本身及其后果而言,没有多少区别。所以此时维兰尽管在法律身分上仍然是个农奴,但在实际地位上更像一个自由人。 农民的这种解放比城市的解放涉及到的人数多得多,它是英国历史上最重大的历史事件之一。由奴役地位走向自由劳动,始于13世纪,大体上完成于伊莉莎白女王时代。农民在一个相当大的范围内赢得了对自己劳动的自由支配权,这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权利。它一方面削弱了基于传统的土地占有方式上的社会组织,一方面为工资--契约关系开拓出相当大的发展余地,从而在生产关系上为现代工业的发展铺平道路。当伊莉莎白王朝法律宣布,不承认庄园主有权处置任何一个佃户人身或扣押其牲畜时,意味着普通法取得了最后胜利,至少在形式上表明所有人只有一个法律,而那样的法律承认:人是生来自由的,并且应当继续保持这种自由;人身是自由的,农民可以支配他自己。那时的福尔特斯鸠完全有理由说:“我国的老百姓无论比哪一个基督教的或是异教国家的老百姓,都要吃得好、穿得好。”甚至一些最贫苦的阶级也可以这样自豪地说:“从其他国家来到这里的任何奴隶或农奴,只要一踏上这块土地,就会变得和他的主人一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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