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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天义:重新认识国家起源与血缘、地缘因素的关系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晁天义 参加讨论

长期以来,在关于古代国家起源问题的研究中流行一个牢不可破的信念,那就是氏族、部落等血缘组织在史前时期居于统治地位,并且是当时社会唯一类型的组织基础;国家产生前夕,血缘因素的影响走向式微、血缘组织遭到破坏,相反,地缘因素显著成长、地缘组织占据主导地位;最终,国家得以建立在地缘组织的基础之上。这个结论是19世纪60年代以来至今一百多年间经梅因、摩尔根、恩格斯、弗里德等多人之手才得以完成的。20世纪前半期以来,越来越多的人类学调查材料及历史学研究成果中披露了若干国家建立于血缘组织基础之上的案例。在此基础上,如何重新认识国家起源与血缘、地缘因素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课题。
    一、“国家必然建立于地缘组织基础之上”说的形成
    谈到氏族社会的研究,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美国古典进化论派人类学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而对此前一位英国学者亨利·梅因为该问题研究做出的贡献关注不够。1861年,梅因从法律角度对人类社会的早期历史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关于国家产生前后社会组织基础异同的观点。梅因认为,原始社会与文明社会之间意义重大的区别有两类,即组织上的和法律上的。所谓组织上的区别,就是原始社会的亲属组织与文明社会的地域组织的区别。血缘原则建立在父权基础上,依从它和成为它的成员根据的是血缘身份。而随着国家的发展,成员资格(公民资格)开始变为以地域界限为根据。①
    摩尔根接受了梅因的上述观点,同样强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向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转变的重要性。不过对于血缘组织向地缘组织转变的原因,他提出另一种解释。摩尔根认为,这一转变依赖私有财产的发展。在完成于1877年的《古代社会》一书中,摩尔根将以北美印第安人易洛魁部落为代表的人类学材料,与以希腊、罗马为代表的历史学材料结合起来,初步构建完成了人类早期历史的发展序列。摩尔根采用了两个略微不同的概念:“社会组织”与“政治组织”,前者相当于今天通常所说的“血缘组织”,后者则相当于“地缘组织”。关于国家产生与血缘因素、地缘因素的关系,他说:
    人类的经验只产生两种政治方式……第一种,也就是最古老的一种,我们称之为社会组织,其基础为氏族、胞族和部落。第二种,也就是最晚近的一种,我们称之为政治组织,其基础为地域和财产。按照第一种方式建立了氏族社会……按照第二种方式组成了政治社会,在政治社会里,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个人与地域的关系来体现的,所谓地域,即乡、县和国。这些关系纯粹属于地域性质。这两种方式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一属古代社会,一属近代社会。②
    摩尔根断言,凡在氏族制度流行而政治社会尚未建立的地方,一切民族均处于氏族社会中。在那种情况下,国家是不存在的。③相反地,当社会由以人身和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转变为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组织”时,国家的产生就是水到渠成了。有证据表明,在论述这一进化的实现过程时,摩尔根大体因袭和利用了梅因的观点和材料。④
    摩尔根的著作发表之后,引起马克思、恩格斯的极大兴趣。1881年5月到1882年2月中旬,马克思仔细研读《古代社会》,并做了详细摘录。1884年,恩格斯完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对摩尔根的理论给予高度评价。⑤关于国家起源与血缘、地缘因素的关系,恩格斯完全赞同摩尔根划分前国家时代与国家时代“两种政治方式”的做法,并进一步分析了希腊、罗马等早期国家产生前后由“社会组织”向“政治组织”过渡的具体方式。恩格斯指出,古雅典的案例可以说明国家的建立是如何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置新机关来排挤掉它们,并且最后完全以真正的国家机关来取代它们而发展起来的。⑥那么在国家产生的过程中,人类社会的支配因素为什么会由“血族关系”转变为“地区团体”呢?恩格斯认为,其中的原因在于人类社会的生产突破了旧有组织的约束。⑦恩格斯并没有将血缘、地缘组织与国家起源之间的关系绝对化、简单化,比如他就发现:同样是将国家建立在地域组织的基础之上,雅典、罗马却同德意志早期国家的诞生采取了不大相同的形式。⑧
    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意识到德意志国家的产生伴随着一种特殊的现象,那就是国家产生之后血缘组织曾长期存在:“由于被征服者和征服者差不多处于同一经济发展阶段,从而社会的经济基础依然如故,所以,氏族制度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了几个世纪,甚至在以后的贵族血族和城市望族的血族中,甚至在农民的血族中,例如在迪特马申,还以削弱了的形式复兴了一个时期。”⑨当然,恩格斯倾向于认为这只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例外情况,而这一例外不足以推翻国家建立在地缘组织基础之上的观点。因此,他将“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连同“公共权力的设立”一起,确定为判断国家是否成立的两项重要标志。⑩
    在恩格斯之后,以地缘组织取代血缘组织(亦即“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作为国家产生重要标志之一的观点持续产生影响,并为晚近不少人类学家所赞成,这方面可以举出莫顿·弗里德(M. Fried)和罗伯特·路威(Robert H. Lowie)二人为例。根据弗里德的解释,国家是为维护社会分层而出现的,借助“超出血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力量建立的复杂机构”。因此,作为最初组织原则的血缘关系的让位,被弗里德视为国家产生过程中第一个关键性因素。他认为:“尽管没有国家但已出现社会分层的社会模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与血缘关系模式一致,但血缘关系模式包含前一种模式的可能性很小。”“运用在先的血缘关系形成的权力[存在于国家中的武力]是可能的,但使这种情况长久地存在则不可能。”不过正如有学者所评论的那样,弗里德关于国家产生必然伴随血缘关系解体的观点,更多的是出于猜测而未提出有说服力的逻辑的或经验的结论。也就是说,弗里德坚持认为以血缘关系作为国家的牢固基础是“不可能的”或“靠不住的”,但他并未提出这种社会何以不能存在的理由。(11)
    接受摩尔根等人观点者,还有以罗伯特·路威为代表的一些文化传播论派人类学家。路威认可了梅因、摩尔根关于国家建立在地缘组织基础之上的信条,并将注意力集中于解释这一现象的成因。他说:“就邻里的联合在概念上不同于血缘亲属的联合而论,梅因和摩尔根所确立下来的传统区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甚至还必须承认,血缘关系在原始人的政府活动中常常是超乎一切之上的重要因素。”国家产生前后,“血缘组织”为什么会转变为“地缘组织”?路威的发现是,这种突变并不一定是不连贯的,而是逐渐得以加强的。(12)不难看出,对于摩尔根依据血缘与地缘因素所发挥不同作用划分国家产生前后阶段的看法,路威并无异见,只不过试图在两种性质组织过渡方式的层面以“渐进说”取代原先的“突变说”。
    20世纪二、三十年代,摩尔根等人的上述理论传入中国,成为许多学者解释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的重要依据。郭沫若先生于1929年完成《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对摩尔根《古代社会》和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重大发现给予高度赞誉,并极力反对“中国国情特殊论”。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极力强调中国历史的特殊性不同,郭沫若坚持认为中国上古历史发展进程与摩尔根等人描述的情况并无不同,前者完全符合人类历史(实际上是西方历史)的一般通则。(13)
    受摩尔根等人观点影响,郭沫若坚信血缘色彩是氏族社会的特点,地域成分则是国家时代的特点,他进而推论:“奴隶制社会是氏族社会的延续,多量地含有血族成分,而封建制则是多量地含有地域成分的奴隶制。”按照摩尔根等人的标准,郭沫若一度将夏代乃至殷商时期视为中国历史的史前阶段,又将西周作为国家(奴隶社会)时代的开始,理由便是文献记载血缘组织在各个时期所占成分的众寡不同。他说:“要之殷人之社会尚为氏族组织。”“殷代已到氏族社会的末期,一方面氏族制度尚饶有残余,而另一方面则阶级制度已逐渐抬头。”“由《诗》、《书》、《易》的研究,我发觉了中国的殷代还是氏族社会。”(14)
    不过在后来的研究中,郭沫若却断然改变了将商代视为氏族社会的看法。1944年,郭沫若发表《十批判书》之《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承认自己以前研究中的错误。(15)在完成于1952年的《奴隶制时代》中,作者更明确指出:“夏民族的统治是存在过的,但它的文明程度不会太高,当时的生产情形,顶多只能达到奴隶制的初期阶段。”“殷代的情形便迥然不同了。”“故殷代是奴隶社会是不成问题的。”(16)据此,论者显然认为中国史前社会结束于夏代之前。
    由以上表述可以看出,郭沫若20世纪30年代依据摩尔根等人的理论做出的关于古代社会分期问题的结论,到40年代之后已完全放弃。虽然《十批判书》中未见作者交代有针对性的原因,不过从其他有关讨论中似可推知:他很可能意识到摩尔根理论在解释中国古代国家起源问题方面是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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