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准备考察的,是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文,原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为节省篇幅起见,我们简称为《形式》。基于同样的理由,本文凡引自该文的文字,只在引文后标出它在全集第46卷(上)的页码,一律不再另作脚注,祈读者鉴谅。 (1)马克思的《形式》一文,历来被当作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演变理论的经典,在人类学、考古学、社会学和历史学著作和文章中被广泛征引。然而,最近笔者在仔细研究了这篇文献之后发现,这篇一直被视为社会形态演变理论问题的文献,其主题原本是讲“资本的原始形成”(第504页)即资本主义起源问题的,(注:具体地讲,是研究“正在历史地形成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不是“已经成为决定的、支配整个生产的”资本主义关系。参见《史学理论研究》1998年第2期,第5-6页。)而不是专讲社会形态演变的。我的理由有三:第一,文章开宗明义就谈到,他研究历史上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及其演变之目的,乃是为了弄清“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第470页);第二,从文章的结构看,此文总共可分成两大部分,前一部分讲农业公社的起源及其各种派生和再生形式,后一部分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历史过程及其特征,按逻辑显然前一部分是为后一部分服务的;第三,这篇文章虽以很大篇幅,来谈“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问题,但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被列在第三章即《资本章》之下,由此也可以看出作者写作此文的真实意图。但这篇文章,由于在1939年和1940年以《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为题,由当时苏联马列研究所单独编辑出版,(注:最初单独发表于《无产阶级革命》杂志,1940年以小册子形式单独出版。К。Маркс,Формы,предществующиекапиталистическомупроизвод-ству,Политиздат,1940.马克思著,日知译:《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人民出版社,1956年。)读者的注意力一下子被引导到“社会形态”问题的讨论上,它所阐述的资本主义起源这一主题,反而被不应有的忽视了。如果这一论点可以成立,那么过去的许多与此有关的误读或误解,以及由此引出的许多解释和发挥,可能都应重新审查。 (2)或许有人会说,这并没有什么关系,不管其主题是什么,反正文章以大量篇幅探讨了“资本主义生前的各种形式”,因此并不妨碍我们把它当作关于“社会形态”问题的经典来读。此说当然不无道理,因为此文在马克思的全部著作中,的确是涉及所有制形式或生产方式问题最系统最全面的一篇,甚至可以说是其中“绝无仅有”的一篇,因此它被人称作“稀有著作”(注:〔日〕中村哲:《奴隶制与农奴制的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是很正确的。但由于主题不是讲“社会形态”问题,而是讲资本主义起源问题的,它在写作方法上主要是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一切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对比与分析,强调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一切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的区别,文章不仅不强调各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的区别,反而有时在某种程度上更强调各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的联系。例如,它强调所有前资本主义的生产都是“使用价值”(第505页)的生产,而与生产“交换价值”的资本主义生产形成鲜明对照。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这样一种罕见情况,历史上存在过的一些重要生产方式,例如东西方都存在过的奴隶制和农奴制,在这篇著名文献中就未加详细分析,不仅对它们之间的区别和特点未加详细分析,反而很注意二者之间的某些共同之处,强调它们均“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第490页)这一点。他还指出,由于奴隶主把奴隶看作自己的“财产”,即物,而农奴在人身上被主人占有而成为“土地的附属品”(第488页),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是“劳动本身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第502页),因而实际上和此前的农村公社的各种形式一样,都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天然统一”或“原始统一”。他写道:“劳动本身,无论采取的是奴隶的形态,还是农奴的形态,都是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同属一类的”(第488页)。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奴隶制和农奴制是不是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二者在历史上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独立存在过吗?它给后人留下了一个难解的历史之谜。 (3)有人不了解这一点,根据他们的误解,提出在历史上只存在三种社会经济形态,认为在资本主义之前虽然存在过《形式》中所说的三种所有制形式,但它们只不过是一种社会经济形态里所有制的“三种类型”,因此在资本主义之前只存在一种社会经济形态。这种意见对不对呢?笔者认为,又对又不对。说《形式》中所讲的三种“所有制形式”,即亚细亚的、古代的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是一种社会形态里的三种所有制类型,这一看法当然是不会错的。因为,正如马克思在《形式》一文中所指出的,这些“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的所有制形式,原本是“以同一基本关系[即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第472-473页)。对此,他还具体解释说: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的“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如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等等(第472页);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则“是原始部落更为动荡的历史生活、各种遭遇以及变化的产物,它也要以共同体作为第一个前提”(第474页);至于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虽然其特点更为突出,但它仍然是“自给自足的公社成员,对他们劳动的自然条件的所有制形式”(第477页)。所以,本文的俄文版编者在出版本文时,特意在文前加了一个原文没有的小标题,称它们都是“公社的各种形式”(第470页)。原苏联学者Л。С。瓦西利耶夫等人也认为,《形式》一文中所说的三种所有制形式,是“三种主要原始公社”(注:郝镇华编:《外国学者论亚细亚生产方式》(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95页。)的所有制形式。当然,马克思划分这三种不同所有制类型的标准,都是劳动者个人与公社土地之间的关系,因而此处所说的“公社”并非一般公社,而是专指农业公社或土地公社,它们虽然在性质上仍属于原始社会,但已是人类原始公社的最后阶段,即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变的过渡阶段了。马克思之所以要详细研究这几种所有制形式的区别和联系,其目的就是要在动态和静态中把握人类历史的走向,看人类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路线和程序所体现出来的多样性,究竟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又是怎样发生的。(注:恩格斯认为:“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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