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思想家把稳定性作为混合政体的优点,西塞罗接受了这一观点。他指出,普通政体容易蜕变,而混合政体则不会发生这种情况,除非统治阶级犯下重大的错误。因为在这里没有产生动乱的根源,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确定了的地位,又因为这里根基稳固,不可能沦落为另一种政体形式。〔24〕波里比乌斯在晚年渐渐觉察到罗马混合政体蜕化的迹象,暗示这种政体也有可能蜕变,而西塞罗则完全排除了混合政体蜕变的可能性,认为实行混合政体的国家可以永存于世。他曾说过:“国家应当构筑得如此坚固,以致它将永远存在。”〔25〕又说:“我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和我们共和国持久稳定性而担忧,它本应永远存在,如果我们祖先留传下来的传统习俗得以维持的话。”〔26〕西塞罗这种国家永恒的论调当然是错误的,但它对后世却有重要的思想影响,以致于有些学者把西塞罗视为帝国时期颇为流行的“罗马永恒”论的开山鼻祖。〔27〕但在论及混合政体的优点时,西塞罗和希腊思想家也有不同之处。在他看来,混合政体具有稳定性的优点,但这并不是唯一和首要的优点,他把实现权利平等也列为混合政体的优点,并把它提到首位。他一再论述,在王政和贵族制下,人民缺少自由,也谈不上权利平等,即使在民主制下,也不存在真正的平等,唯独混合政体才能实现公民的权利平等。但他所说的平等有着特殊的含义。按照他的说法,在财产和秉赋能力方面,公民不应当也不可能完全平等,所谓的平等是指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西塞罗接受斯多噶派自然法学说,认为自然法源于理性,体现着永恒的正义,并把正义和法律等同起来。他认为,既然国家是以法律为纽带组成的,法律所体现的正义对于所有公民都是相同的,那么,同一国家的全体公民在法律上应当是平等的。然而,他又象柏拉图一样,把正义和等级联系在一起,认为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还必须以公民的地位身份即等级差别为前提和条件,否则,平等就是不平等,正义就是非正义。〔28〕一言以蔽之,西塞罗所主张的平等实际上是等级平等。 如众所知,等级平等是在希腊罗马世界源远流长的一种思想观念。早在梭伦改革和塞尔维乌斯改革时,雅典和罗马就分别建立了财产等级制度,在这些财产等级中实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两次着名的改革都体现了等级平等的原则和精神。当时,国家要职由高等级的贵族或富有公民垄断,他们操纵着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处于低等级的大多数公民虽被允许参加公民大会等,名义上获得参政权,但对决定国家大事实际上起不到多大的作用。西塞罗在评论塞尔维乌斯改革时指出:“他如此划分,致使最大多数选票不在人民手中,而由富人掌握,并实施共和国理应永远恪守的原则,即最大多数的人不该拥有最大的权力。”〔29〕还说:“绝大多数公民不能被剥夺投票权,因为那是僭主的作法,但也不能赋予他们过度的权力,因为那是危险的。”〔30〕在罗马,财产等级制和贵族与平民的等级区分始终交织在一起,西塞罗所谓的等级当然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财产等级,而应当理解为与财产相一致的出身、门第、地位、身份和荣誉等所构成的等级,即指当时罗马社会中实际存在的元老贵族,骑士和平民诸等级。按照西塞罗的政治构想,最大多数的低等级公民不该拥有最大的权力,国家权力的重心应放在少数高等级公民身上,即由贵族来起决定性的作用。〔31〕同时,应把绝大多数公民享受自由以及法定的权利和少数显贵掌握国家大权相结合起来,“使人民被许多优秀的法规引导来服从贵族的权威”,〔32〕达到各等级公民的“职权、权利和义务处于平衡状态”,〔33〕这样就实现平等和体现正义,保证国家的持久稳定。具体来说,人民享受自由权利,体现在他们享有平民保民官的保护权,以及参加拥有立法、司法和选举职能的公民大会的权利;元老院由卸任的行政长官中遴选,其成员须才德兼备,他们负有领导和保护国家的职权,其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行政长官则接受元老院指导,负责执行元老院的决议。〔34〕总之,“通过调和的方式,把最高权力赋予人民,实际权力握在元老院手中,将会保持我所说的均衡协调的政制”。〔35〕显而易见,西塞罗宣扬混合政体和等级平等,目的在于恢复以元老院为权力中心的贵族共和制。 西塞罗一方面强调等级区分,宣扬等级平等;另一方面又提倡等级和睦,主张等级联合。等级和睦是罗马社会政治中由来已久的口号,并非西塞罗所发明的,〔36〕但他赋以新的意义。他认为,等级和睦基于国家对所有公民法定权利的承认,实现等级和睦使公民内部各等级和睦相处,团结一致,以免社会混乱和动荡,保证国家的稳定和安宁。他写道:“就象优美乐曲的和谐产生于适当协调各种声音一样,国家的协调一致也是通过调和各种不同的因素,把高、中、低等级如同音乐中的声音一般公正和合理地结合起来而达到的。音乐家所说的歌曲中的谐音即是国家中的和谐,它是任何一个共和国中实现永久性联合的最强和最好的联结纽带。”〔37〕西塞罗主张的等级和睦,主要是指元老和骑士等级的联合,在此基础上进而实现包括意大利人在内的罗马社会各等级的联合,亦即实现罗马奴隶主阶级内部各阶层的联合,其核心是元老和骑士联合起来,共同执掌政权。针对当时罗马社会分为以公民大会为据点的所谓民主派和以元老院为堡垒的贵族派之间的矛盾与斗争,西塞罗主张应保持公民大会和元老院原有的权限和地位,反对打破这两大权力机构间的平衡,结成温和和协调的政府,维持贵族共和制传统结构形式。 最后,组成西塞罗共和国政治理论的还有他的理想的国家领导者的思想理论。西塞罗对此问题的表述比较晦涩,其真实思想难以确定,致使在学者中对于国家领导者所具备的条件及其地位和作用,有着种种不同的解释。〔38〕西塞罗常把西庇阿、加图等历史人物,甚至把他自己比附为理想的国家领导者,但他所说的国家领导者有时似乎又是指幻想中的人物。至于国家领导者是单数还是复数,也是个含糊不清的问题。综合西塞罗的有关论断,一般认为,他是在共和制体系和范畴内谈论理想的国家领导者。在他看来,共和国单单实行混合政体还不足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因为混合政体也会受到破坏,失去平衡,这就需要国家领导者在思想精神方面加以正确指导,才能提供可靠的保证。他认为,在罗马混合政体遭受破坏的情况下,原先的政治结构形式不必根本变更,只要加以适当调整,而他所提出的补救方法除了实现等级和睦以外,便是恢复传统的道德和习俗。因此,理想的国家领导者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优良的道德和坚毅的性格,肩负着实现等级和睦的使命,复兴传统道德的任务。他们并非凭借手中的权力强迫人民服从,而应当通过自身的榜样和模范行为来引导人民。〔39〕他们既是国家的领导者,又是国家的保护者,驾驭着共和国之船,驶向祥和、富贵和康乐的福地。〔40〕十分明显,从西塞罗拥护贵族共和制来看,他所说的理想的国家领导者,无论是元首(priceps)或权威(auctoritas), 绝不带有君主的色彩,把西塞罗说成是元首政治的崇拜者或思想先驱者,以为他对日益逼近的君主制现实性作出让步,都是缺乏确凿可靠的证据的。但也不能否认,西塞罗提倡等级和睦,主张复兴传统道德,在客观上适应了罗马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为元首制的确立及其实施相应的国内政策清除了思想障碍,不自觉地充当了元首政治的思想先驱者。这正是西塞罗政治思想和活动的复杂性与矛盾性的表现,也是他个人悲剧所在。〔41〕纵观西塞罗的一生,他始终坚持其政治理论和主张,目的在于恢复小西庇阿生前时代所谓的混合政体,亦即恢复罗马共和中期以元老院为权力中心的贵族共和制。不过,他稍作一番修补,即倡导等级平等以重新确立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力配置关系,宣扬等级和睦来实现元老和骑士的联合,共同执掌政权,并提出理想的国家领导者的思想理论,在罗马国家制度中引入个人权威的因素。但从根本上说,他的政治思想理论并未突破城邦制思想的窠臼。 西塞罗生活在罗马共和国危机和衰亡的时期,贵族共和制已经走到了尽头,接踵而至的则是个人军事独裁制。西塞罗怀有贵族派的政治偏见,有着浓重的保守倾向和复古思想,固守着贵族共和派的理论阵地,看不到当时罗马社会经历的剧烈变化及其发展趋势,因此,他所主张的一套政治理论难免在现实面前处处碰壁,陷于空想而最终失败。尽管如此,西塞罗的政治着作包容了希腊思想家各种政治学说,汇集了他们种种政治思想原则和观点,这些着作留传下来,经中世纪到文艺复兴乃至近代,对后世的政治思想理论发展起到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注释: 〔1〕巴克尔《从亚历山大到君士坦丁》(E·Barker,FromAlexander to Constantine),牛津大学出版社,1956年,第185-186页。 〔2〕西塞罗:《论发明》,Ⅰ,2;《为塞斯提乌斯辩护》,91。 〔3〕西塞罗:《论共和国》,Ⅰ,39。 〔4〕西塞罗:《论义务》,Ⅰ,50;《论演说》,29-39。 〔5〕西塞罗:《论义务》,Ⅰ,73;78。 〔6〕〔7〕西塞罗:《论共和国》,Ⅰ,39。 〔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Ⅲ,6,1279a23,商务印书馆, 1981年,第132页。 〔9〕西塞罗:《论共和国》,Ⅰ,42。 〔10〕西塞罗:《论共和国》,Ⅰ,43。 〔11〕西塞罗:《论共和国》,Ⅰ,43-44。 〔12〕西塞罗:《论共和国》,Ⅰ,47-49。 〔13〕西塞罗:《论共和国》,Ⅰ,51-53,西塞罗有关王政长处的记载,因有关段落脱落而失传。 〔14〕西塞罗:《论共和国》,Ⅰ,54。 〔15〕西塞罗:《论共和国》,Ⅰ,50-51;66-69。 〔16〕西塞罗:《论共和国》,Ⅲ,43-45。 〔17〕西塞罗:《论共和国》,Ⅰ,68。 〔18〕西塞罗:《论共和国》,Ⅰ,65-68。 〔19〕西塞罗:《论共和国》,Ⅰ,45;Ⅱ,41。 〔20〕西塞罗:《论共和国》,Ⅰ,69;Ⅱ,57。 〔21〕西塞罗:《论共和国》,Ⅰ,70。 〔22〕西塞罗:《论共和国》,Ⅱ,2。 〔23〕参阅乌特琴柯:《罗马共和国倾覆前夕的政治思想斗争》(C·л·Yтчепко,иgeǔпо-nотuчскаявробаn Pцe накаиуне HageHця Pecnyблuku),莫斯科,1952年,第174-175页。 〔24〕西塞罗:《论共和国》,Ⅰ,69。 〔25〕西塞罗:《论共和国》,Ⅲ,34。 〔26〕西塞罗:《论共和国》,Ⅲ,41。 〔27〕参阅乌特琴柯:《古罗马的政治还说》(C·л·Yтчепко,иолuтuческuе Yченuя нревнеγо Pu.ue ),莫斯科,1977年,第154页。 〔28〕西塞罗:《论共和国》,Ⅰ,43;49;53。参阅劳森:《西塞罗》(E·Rawson,Cicero.a portrait ), 布累斯顿古典出版社, 1983年,第151页。 〔29〕西塞罗:《论共和国》,Ⅱ,39。 〔30〕西塞罗:《论共和国》,Ⅱ,40。 〔31〕西塞罗:《法律篇》,Ⅱ,30;Ⅲ,24-25;28;38。 〔32〕西塞罗:《论共和国》,Ⅲ,25。 〔33〕西塞罗:《论共和国》,Ⅰ,69;Ⅱ,57;69。 〔34〕西塞罗:《论共和国》,Ⅱ,56-59;《法律篇》,Ⅲ, 6-11;24;28; 38 。 参阅米切尔:《西塞罗》(T ·N ·Mitchell,Cicero.The Assending Years),新哈佛和伦敦,1979年, 第199 -200页。 〔35〕西塞罗:《法律篇》,Ⅱ,28。 〔36 〕参阅劳森:《罗马的文化和社会》(E ·Rawson , RomanCulture and Society),牛津,1991年,第16页。 〔37〕西塞罗:《论共和国》,Ⅱ,69。 〔38〕参阅乌特琴柯:《古罗马的政治学说》,第212-215页;巴克尔:《从亚历山大到君士坦丁》,第190-192页。 〔39〕西塞罗:《论共和国》,Ⅱ,67;69;Ⅴ,2-10; 《论义务》,Ⅰ,73。 〔40〕西塞罗:《论共和国》,Ⅰ,45;Ⅴ,8。 〔41〕参阅乌特琴柯:《古罗马的政治学说》,第218-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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