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里的公共事务是由主要土地占有者集团来决定。集团成员选出自己的委员会。很多地方的这类委员会称为潘查雅特(panchayata),由这个委员会来讨论水源管理、灌溉设施、纳税等事务,并调节与其它种姓集团的关系。种姓会议或委员会的重大决定和通过的规章大都书写成章,刻在神庙的墙壁上。直至近代,甚至在印度独立以后,村长这个政府最低一级行政官员也是从这个委员会中产生的。因而自中古后期种姓制度臻于完善以来,政权的更迭对村庄里的事务极少影响。这也就难怪英国殖民政府在进行农业普查时,把印度的农村描述成一个个自给自足的,孤立的小共和国。 如果我们把视线局限在一个独立的大村庄,这种田园风光的画面基本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我们把画面扩大到一个地区,甚或南亚全境,就有严重的缺陷。从一个村庄来看,主要土地占有者种姓是农业生产的组织者和实践者。他们上有婆罗门的精神指导,下有各种服务者为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确可以达到基本自给自足。同时应看到,村庄无论如何不能生产自己所需的一切。铁、盐之类是生产和生活必不可少,自古以来,就连在商品经济最不发达的时期,也要通过商品流通来解决。而村庄的农产品总有一部分要流向市场。更重要的是,如果从种姓等级制的角度来看,村庄绝不能是孤立的。种姓等级制的最重要规则就是不同等级之间不能通婚,而且各等级因各自纯净-肮脏的程度不同而不能随意交往。因此居民的通婚和对政治、宗教事务的参与都必须超出本村庄的范围。就连人数最多的土地占有者集团成员的通婚范围也超出本村,在贾提或贾提支系内进行。而一个村里只有几户人家的铁匠、木匠、洗衣匠等,要在自己的等级内通婚,他们的内婚制集团的地理分布范围就更大了。各个种姓集团都有各自的通婚网络,不同种姓的通婚网络并不完全重叠。通过这些网络,一个村庄与周围地区有很多联系交往。 每一个种姓等级,不管是婆罗门的家族、刹帝利的世系,还是贾提,都在不同层次上建立自己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执行或修改本集团的制度,联合本集团成员对付相关种姓集团。主要农业种姓的人数众多,基层组织就设在本村的神庙,掌管的具体事务也多,因此经常开会。在此之上的跨村庄跨地区的贾提大会也是要举行的,不是年年举行,也要隔几年举行一次。附属种姓的人数少,不是每个村庄都有自己的组织,而是在某个大村或宗教圣地设自己的神庙,届时在那里召开会议。由于种姓会议的会址都在神庙,神庙又往往设在宗教圣地附近。种姓会议又与祭祀本集团保护神的宗教活动一起举行,朝圣于是就成了种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村民每年或隔年都要不畏艰险,到远处去朝圣。在朝圣地不仅有重大宗教庆典,也有重要的会议要参加。朝圣者可以向本等级的成员们倾诉自己的特殊问题。如感到主户的压迫过甚,可请求本种姓同仁一起抵制,不为本村主户服务,迫使他们改变条件。朝圣活动当然与商业活动不可分。中古以后兴起的市镇往往与神庙相连。从这个角度来看传统印度农村社会,我们看到的是人们的婚丧嫁娶、走亲串户、朝圣拜神、负贩经商,熙熙攘攘,完全不是一个个“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孤立村庄。 六、结语 到中古贾吉摩尼制度形成的时候,印度的种姓等级制应该说是成熟了。种姓的发展还有很多内容可写。在这个瓦尔纳-贾提制度下,历史上还有很多变动。如新的集团加入、兴起,旧的集团消失,各集团的相对地位发生变化,笔者将另文讨论。回顾本文对种姓制发展的三个阶段的描述,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瓦尔纳制度的形成与人种和肤色没有什么直接联系。它是吠陀社会向国家发展、社会沿着世系体系发生分化时的产物。瓦尔纳制度的产生为种姓等级制提供框架,但还不是真正的种姓等级制。在社会从牧业转向农业,商品经济发达的时期,多种行业兴起,大批部落加入农耕社会,形成了内婚制的集团,如行会、贾提等,构成种姓等级制的小格子。随着婆罗门教和印度教的扩张和农业社会的扩展,各个等级相互依存又相互隔绝的体系在农村社会形成。在这整个过程中,婆罗门教意识形态和宗教实践是种姓制的核心。没有婆罗门教就没有等级,就没有高低贵贱的标准和价值尺度。而印度社会中各种不同经济形态和社会形态长期共存的事实和历史上城市文化和农业文化的交替发展,又为婆罗门教提供新的内容,为种姓制提供新的血液,使其时时得到补充,以至长盛不衰。 种姓制是南亚历史上以及世界历史上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笔者不企望能对它作出全面的描述和完善的解释。本文仅做一个粗线条的描述,结合人类学家对近代南亚种姓制状况的记录,文献学家对法理文献的研究,以及历史学家对早期国家形成阶段的社会分化的探讨,对它的萌芽和形成作出合乎历史逻辑的解释,试图把这个人们心目中难以捉摸的怪物展现为可以解释的历史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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