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明代史馆是虚体和实体相兼的修史机构。 所谓“实”是指它有固定的场馆,并有相应的设施,如图书资料等;“虚”是指它没有固定的官员,平常关闭,依靠项目才维持运转。正如黄佐所说:“今史馆凡十所,在东阁之右,藏列圣《实录》、古今书史,每被命修书,则本院官日聚集焉。常时公会后,恒扃钥之,无复载笔于其间者。”(注:黄佐:《翰林记》卷一,“史馆”。)可见,明代史馆虽是常设机构,但并非常开,而是根据修史任务来决定开馆与否。我们知道,清代的修纂机构书馆分为常开、例开和特开三种,“由于清廷修书任务日益增多,常设书馆不能满足需要,往往是每修一书,经奏准特别开设书馆、书一告成,即行停馆”,结果所设书馆名目繁多,如实录馆、圣训馆、上谕馆、明史馆、通鉴纲目馆、会典馆、古今图书集成馆、四库全书馆等等,遍及紫禁城中,甚至延及禁城之外(注:杨玉良:《武英殿修书处及内府修书各馆》,《清代宫史探微》, 第299页,紫禁城出版社,1991年7月。)。明代情形有所不同。 明代例修的史书主要是《实录》、《宝训》和《玉牒》,其他如《会典》和《永乐大典》、《宋元续通鉴纲目》等都是特开,修史任务没有清代那么繁重,仅只史馆已能应付,所以明代没有像清代那样遍地设馆修书,明代也从没有“实录馆”、“会典馆”、“续通鉴纲目馆”等名目。据史载,上述明代著作均是在左顺门附近东阁旁的史馆修纂的。由于史馆比较单一和固定,所以明代修史往往要按先后顺序排队进行,据《謇斋琐缀录》载:景泰间,朝廷打算修《续通鉴纲目》,但当时正在修纂《寰宇通志》,所以只能“伫俟志书完日开馆”(注:尹直:《謇斋琐缀录》卷二。)。另据前引《寓圃杂记》的记载,彭时、商辂等内阁大臣,鉴于“今馆阁无事”,才决定将《新唐书》重修的。说明只有当史馆没有纂修项目时,才会想到修纂其他史书。当然,也有一些史书是同时修撰的。如万历初年修世宗、穆宗《实录》,本来打算“俟《实录》完日”(注:《穆宗实录》卷二十一,隆庆二年六月庚子。)修纂《会典》的,但因故提前,与实录同时修纂。不过,会典与实录的修纂人员多相互兼任,如张居正、汪镗等既是《世宗实录》和《穆宗实录》的正副总裁,又同时担任《大明会典》的正副总裁,“时马自强等方纂修《世宗实录》,诏不妨以原务兼修(《大明会典》)”(注:《神宗实录》卷五十一,万历四年六月乙酉。),这表明它们仍可能是在同一史馆中修纂。因此,明代修史的机构基本上就是史馆一家。 二、史馆管理制度 明代史馆隶属翰林院,因此修史虽然是各衙协作,具体管理仍由翰林院实施。据黄佐《翰林记·修书升赏》载,每次史书修成后的奖励和升擢,都是吏部根据翰林院开报的名单“具题请旨”的,反映了翰林院在史馆修史中具体组织的地位。翰林院学士常兼副总裁,凡“纂修实录、玉牒、史志诸书,编纂六曹章奏,皆奉敕而统承之”,同时负责史馆平时的日常管理工作。史馆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供给、门禁、考勤,修纂和奖惩等等。 第一,人事制度。明代史馆的人事制度是一种松散而临时的制度。它依据开馆修纂的需要而组织人力,搭建班子,一旦史书修竣,修纂集体便告解散。史馆自身没有人事权,监修、正副总裁等由皇帝钦命,纂修官以下的史官,有时出自钦命,但一般是由内阁提出人选。据《大明会典·翰林院》载:“凡修实录、史志等书,内阁官充总裁,本院(翰林院)学士等充副总裁,皆出钦命。纂修从内阁于本院及詹事府、春坊、司经局官内具名题请,誊录、催纂,制敕诰敕房官皆预。”入居史馆的史官,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以翰林院的修撰、编修和检讨等法定史官为核心,扩及翰林院内的所有官员。事实上,翰林院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分工并不明确,正如陆容《菽园杂记》所说的那样,翰林院“官名虽异,然皆不分职。史官皆领讲读,讲读官亦领史事”。那些作为法定史官的修撰、编修和检讨,常兼司他职,如“经筵充展卷官,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收卷官”等等(注:《明史》卷七十三,《职官志二·翰林院》。);而那些并非史职的翰林院学士、侍讲学士、侍读学士、侍讲、侍读等,一旦史馆运转,也责无旁贷地加入史书的修撰之中。第二个层次是与翰林院相关的在京政府机构的官员,如詹事府、春坊、国子监、司经局、光禄寺、太常寺、大理寺等各衙门的官员,每临修史,也常被征调入馆。第三个层次是外地官员,如知州、知县、王府官员等,也曾于开馆时被征入馆中。这一层次的史官不稳定,早期较多,后期较少。正如焦竑在《修史四事》所说的那样,“国初修书,多招四方文学之士,不拘一途”。虽然史馆实际上的负责人是担任副总裁的翰林院学士,但人事权却在内阁。内阁辅臣挂名总裁,较少直接处理史馆事务,但史馆的人事变动却一直由他们掌握。一般而言,参与史书尤其是实录修纂的人员,在书成之后,都会得到升擢和赏赐,因此,史馆修纂人员的调入,常常成为内阁大臣扶植亲信的机会。他们“各荐所知”,不顾才质,结果有时举荐的史官非老即病,或入馆“经宿而死”,被人讥为:“生老病死苦,史馆备矣。”(注:尹直:《謇斋琐缀录》卷二。)史馆人员,除监修、正副总裁以原职兼任外,其他人员自到馆之日起,即由原衙开缺,以原品级在史馆供职,由史馆分配修史任务。史馆虽无权升降在馆人员的官职,但可以向其所属衙署提供考勤、考绩情况和参考意见,以间接影响其地位的升沉。 由于史馆没有人事调动及升降权,因此造成了一些运作弊端。根据史馆操作的实际步骤,一些史官可以在修纂后期再征召入馆,以避免人员浪费,但由于入馆人员事先已由内阁决定,史馆对此无可奈何。焦竑曾针对这一现象指出:“至史馆两房中书,本供缮写。今始事之日,方翻阅遗文,搜讨故实。下笔之期,茫无影响,誊录之官,安所用之?似当暂为停止,俟他日脱稿之后,经总裁改定,方可取用,量为资给,不但冗费可裁,而亦侥倖少抑。”(注:焦竑:《修史四事》,《春明梦余录》卷三十二,《翰林院》。)更为可笑的是,有的誊录官征入史馆后未及誉写,即遇丁忧服阕,至服满回京,书已修成,“未举一笔”,仍照常获得升赏,“曾无一人举觉”(注:尹直:《謇斋琐缀录》卷一。)。 第二,供给制度。史馆并没有独立的财务权,所需办公用品都实行供给制。史馆的供应包括酒饭、笔墨、木炭、桌、凳、砚、炉、象牙书圈、纸札等。《神宗实录》卷五十二载:“(万历四年七月)丁未,大学士张居正等以重修《会典》,请日给副总裁、纂修等官及各员役供事者酒饭、笔墨、木炭等项,照旧开支。其桌、凳、砚、炉、大小象牙书圈,内监照数送用。刑部、都察院按月支送纸札”。此外,史馆还由政府提供校尉、办事吏、裱褙匠等员工,以解除修纂史官的后顾之忧。重修《会典》时,张居正还建议“外用办事吏二十名,分送各馆管理册籍,启闭馆门,匠役并校尉照旧应用”。史馆官员的酒饭,例由光禄寺负责供给,“凡翰林官内府供职,日给光禄黄封,内膳有常制。景泰中,以水旱故,省三之一,以后渐省过半。然有承命内馆教书者,则两给之。或兼纂修时,又倍焉”(注:尹直:《謇斋琐缀录》卷四。)。说明明代对史官担任纂修任务期间的酒饭供给,是比较丰厚的,超过了在内府教书和入值的翰林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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