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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南亚》 赵永胜 参加讨论

二、古代泰国政治中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发展状况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在古代泰国政治中的发展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历史过程。它萌芽于素可泰王国时期,发展于阿瑜陀耶和吞武里王朝时期,于曼谷王朝初期达到极盛。
    邦克朗刀建立的素可泰王国于蓝摩甘亨王统治时最为繁荣。他把王子和王族分封到畿内各省进行统治,成为畿内各方的封建领主。距离首都较远的城邦,则由表示臣服而被封为官长的原首领或派遣王族进行管理。各城邦封建主代表国王对臣民实行统治。附属国则要对素可泰国王称臣纳贡。各地方的封建领主同时都隶属于最高领主素可泰国王,负有为国王征收贡赋、征集兵员、征调徭役、挑选妃子等一系列义务。(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2页。)可以说,在素可泰封建领主制中,出现了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雏形。由素可泰王国开创的这种制度,延续了很长时间,并且不断完善,日益发展,成了古代泰国政治中一种极为重要的政治制度。诚然,此时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尚未成熟,素可泰国王后来众叛亲离,最终走向亡国,就有这方面的原因。
    继素可泰而起的阿瑜陀耶王朝自戴莱洛迦纳王起推行萨迪纳制,把全国的土地分配给贵族官吏和平民百姓,从而确立了人身依附关系。这一时期,国王的亲属和依附贵族被授予不同的爵位如乌巴腊、昭披耶、拍、銮、坤等;不同的职衔如部一级大臣、大城太守等。他们从国王那里获得保护和权力,同时向国王纳贡、晋献王妃,以加强其同国王间的亲属和依附关系。阿瑜陀耶王朝时期,“派”和“乃”之间也存在着亲属和依附关系。“派”可分为“派松”、“派銮”和“派帅”三大类。其中,“派松”是隶属于拥有四百莱以上土地的贵族的私家农奴;“派銮”是隶属于国王的农奴,他们一般被分配给地方官吏代管,因而受国王和地方官吏的双重压迫;“派帅”是专门为国王生产工农业特需品的农奴,境遇同“派銮”一样,十分悲惨。奴隶“塔特”则为“乃”做家务和服杂役。(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此外,在素可泰王国时期少有的中国移民于阿瑜陀耶王朝时期大量涌入泰国。他们不在萨迪纳制控制之下,大多经营商业。身处异国他乡的华侨也不得不寄人篱下,依附于王公贵族。他们中有许多人靠经商成为富豪,并充分依靠经济实力来建筑政治势力,利用自己的儿孙联姻方式与泰国王族或官员建立亲属关系。例如,拉玛一世的父王(爵名为拍拉阿桑顺通)在阿瑜陀耶王朝时期便与一个名叫玉的华人结了婚。玉的家人因此得以飞黄腾达,变得更为富有。(注:王伟民:《泰国华人面面观》,云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30页。)可见,阿瑜陀耶王朝时期,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渗透到了社会各阶层,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达信建立的吞武里王朝继续推行萨迪纳制。这一时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较之阿瑜陀耶王朝时期无太大的变化,此处不再详加论述。
    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于拉塔纳哥信时期(注:本文所指的拉塔纳哥信时期,指拉玛一世到拉玛三世统治的一段时间(1782-1857年)。)达到了顶峰。
    1782年,吞武里发生叛乱,拉玛一世通銮自立为王,定都曼谷,建立了却克里王朝,又称曼谷王朝。拉玛一世即位后,恢复和健全了封建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封建依附关系。这受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从外部因素来说,拉玛一世所建立的是一个新的王朝,迫切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从内部因素来说,国王的大量亲属受命于各部门,成为封建主,同时也确立了其与国王的依附关系。大量的王公贵族成为政府官员,受国王控制,必须忠于国王和王室。也正是他们支撑着曼谷王朝的统治,国王通过对王室成员的分封,牢牢地控制了国家的军政大权。这些内部因素在拉玛二世和拉玛三世时期仍发挥着独特作用。
    拉玛一世任命他的兄弟汶玛亲王为“乌巴腊”,(注:“乌巴腊”(Upparat),即副王,这是仅次于国王的最高职位。 )任命他的侄子拜亲王为宫务部部长。他俩成为拉玛一世的左右手。拉玛一世的兄弟和28个妻子所生的42个王子都被封为“昭”。正宫王后所生的10个王子,授予“昭法”爵位,王妃所生的王子,授予“怕翁昭”爵位,王孙授予“蒙昭”爵位。按爵位的高低,他们被授予不同的土地和官职。曼谷王朝中央六部即军务部、内务部、财政部、宫务部、政务部和农务部的部长均由亲王担任。地方一、二等府的府尹由亲王出任,三、四等府的府尹则由王室成员或国王亲信出任。(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4页。)除了国王方面的亲属外,王后方面的亲属也不乏成功者。例如,拉玛一世年轻时的好友汶纳在妻子过世后,娶了王后的姐姐暖为第二任妻子。汶纳因此青云直上,被任命为宫务部长,成为拉玛一世的亲信。这是一个非王族成员通过婚姻关系成为王族成员并在政治上获得成功的例子。此后,汶纳家族与王室的关系变得甚为亲密。他家有5 个姑娘成为王妃,他的儿子也得到了拉玛二世的宠幸。(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显然,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为拉玛一世统治的巩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国王为保护者,王公贵族为依附者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同样左右着拉玛二世和拉玛三世统治期间的泰国政治。
    拉玛二世任命王亲国戚为政府各部门的要员。他任用了纳·邦昌家族的5个成员和汶纳家族的大量成员,其中两个为汶纳前妻所生。 他在一些重要部门设立了监察官制度,任命王子或男性王亲为监察官。比如,他的儿子空·蒙·切查达波丁被任命为财政部的监察官,与其表兄财政部长迪斯·汶纳一起工作,成为拉玛二世的宠臣;他的胞弟空·蒙·萨迪邦赛被任命为宫务部监察官。由于具有相同的年龄和爱好,空·蒙·切查达波丁和空·蒙·萨迪邦赛叔侄间建立了深厚的友谊。空·蒙·切查达波丁与其他王公贵族的关系也非同一般。这就为他成为王位继承人铺平了道路。(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控制,拉玛二世还在国家行政机关方面设立了四个最高职位:克朗-雷安、克朗-昆、克朗-萨克和克朗-恰特,分管内务、司法、贸易等事务。这些职位均由亲王来担任。它们同监察官制度一样,限制了部长等大官僚封建主的特权,加强了中央集权。(注:尼·瓦·列勃里科娃:《泰国近代史纲》上册,70页,商务印书馆1974年中文版。)可见,王公贵族被国王大量任用,除了他们拥有能力和工作经历外,更主要的是他们与国王的亲属和依附关系。
    拉塔纳哥信时期,贵族为了从国王那里得到好处,常争着向国王晋献他们的女儿,使之成为王妃或到王宫工作。汶纳的18个女儿中,就有5个是王妃,两个在王宫中身居要职。 这使得汶纳家族与国王之间的亲属和依附关系经久而不衰。(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文献中还记载了泰国贵族向国王晋献女子的数目。拉玛一世的王后来自纳·邦昌家,妃子中有7个来自汶纳及其亲戚家,各有2个来自纳·帕塔龙、蒙·亚萨和阿玛塔亚昆三家,各有1个来自纳·拉恰西玛、 纳·那空和拉塔纳昆三家。拉玛二世的王后来自男性亲属家, 妃子中有4个来自纳·邦昌家,3个来自蒙·亚萨家,各有2个来自开洛、汶加拉塔纳潘和颂蒂拉塔纳三家,各有1个来自汶隆、颂吞拉萨腊吞和信哈西尼三家。拉玛三世的妃子有3个来自女性亲属家,5个来自纳·纳加拉家,各有2个来自颂蒂拉塔纳、汶加拉塔纳潘、信哈西尼、开洛四家,各有1个来自颂吞拉昆、颂吞拉萨腊吞、科恰西尼、卡拉亚纳米特拉和帕尼克巴特拉几家。(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事实证明,国王和其依附者都力图利用亲属关系强化他们之间的联盟。对国王忠诚的依附者将从国王那里获得如帆船贸易的好处。从泰国古代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基本情况中可以看出,这一制度主要是对统治阶级中的“乃”发生作用。农奴“派”和奴隶“塔特”作为“乃”的人力,是“乃”权力和财富的来源,但却无法在泰国政治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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