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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南亚》 赵永胜 参加讨论

三、影响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作为古代泰国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一种上层建筑。这种上层建筑的存在和发展除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外,还受经济因素的影响。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又制约和影响着古代泰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在蒙固王即位以前,这种制度对泰国社会的发展起了极为重要的影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西方殖民势力的入侵,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逐渐成了泰国政治经济发展的阻力,从而引发了拉玛四世蒙固和拉玛五世朱拉隆功的改革,削弱了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对泰国政治经济的影响。
    公元1238年,邦克朗刀建立了以泰族为主体的素可泰王国。此前,现今属于泰国的这些地区仍处于部族部落国家割据分立的局面。素可泰王国为了延续自己的统治,大力加强中央集权,创立了军政合一的政治制度。国王为最高统治者,他任命王子和王室为政府重要官员或分封他们到地方各府进行统治,成为地方封建领主。他们要交纳赋税和征调徭役给国王,从而成了国王的依附者。
    阿瑜陀耶王朝继续任用和分封了大批王公贵族,同时推行萨迪纳制,进行军事改革,从而完善了封建领主制,加强了中央集权。王公贵族被封以昭披耶、拍、銮、坤等爵号并据此获得了不同的职位和土地。在获得好处的同时,王公贵族要对国王尽一个依附者应尽的责任,如纳贡,贡献妃子等。吞武里王朝和曼谷王朝继续推行阿瑜陀耶王朝的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了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这一制度对古代泰国各朝的巩固和发展功不可没,不违统治者推行的初衷。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然会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并对经济基础产生巨大的反作用。
    例如,阿瑜陀耶王朝确立了萨迪纳制,从而完善了封建领主制经济。在萨迪纳制下,乌巴腊即副王授田十万莱,享有格龙衔的国王兄弟昭法授田二万至五万莱,享有格龙衔的国王后裔、昭法授田一万五千至四万莱,昭帕三千至一万莱,帕耶一千至一万莱,没有格龙衔的帕翁昭为四千至七千莱,帕为一千至五千莱,銮为八百至三千莱,蒙昭为一千五百莱。至于国王直接任命的官员,则按其职务轻重分别授予四百至一万莱土地。授田四百莱以下二十五莱以上的官吏,则由部长任命。至于“派”,每人可得十五至二十五莱的土地。(注:何肇发:《泰国曼谷王朝初期的社会结构》,载《世界历史》1979年第4期53-61页。)当然,“派”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且他们的人身连同所得的土地,必须归依于某一个封建领主,从而成为封建主的依附民。(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8页。)若按平民平均每人占有二十五莱土地计算,拥有四百莱萨迪纳的官员可控制十六个平民,拥有一万莱的官员可控制四百人,拥有五万莱的官员可控制两千人。现实中官僚和贵族所控制的人力大多都超出了这个标准。由此可见,萨迪纳制通过把土地授予贵族和官员,从而确立了一种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关系的确立与古代泰国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亲属关系有关。而这种依附关系又使得古代泰国的经济必然是一种建立在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基础上的封建领主制经济。
    古代泰国除封建领主制经济和封建依附关系外,还保存了奴隶占有制成分:封建主以某些奴隶阶层完全占有者的姿态出现。寺院、国王、大封建主、村庄都有奴隶。奴隶完全依附于封建主,为封建主耕种或做家务,没有可能赎身和获得自由。(注:尼·瓦·列勃里科娃:《泰国近代史纲》上册,19页,商务印书馆1974年中文版。)除萨迪纳制和奴隶占有制外,泰国拉塔纳哥信时期的包税制度同样说明了经济因素对亲属和依附制度的影响。
    1826年,泰国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伯尼条约。(注:伯尼条约(The Treaty of Bumey):为英国使臣亨利·伯尼与拉玛二世订立的条约。它打破了泰国一百多年来闭关自守,不与欧洲国家相互往来的局面。)此后,泰国王室放松了对税收的垄断,实行了新的包税制度。拉玛三世时期,包税制度最为盛行。政府让私人对税收进行承包投标,即委托私人代为收税,这些税收承包商又称为“税主”。税主所得的税收,按一定标准上交给政府后,余额归税主所有。税主为了增加收入,提高了征税标准,增加了对“派”的剥削。(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0页。)不堪重负的“派”被迫委身于更为富有、权力更大的政府官员和贵族,成为其直接依附者而使税主有所顾忌。因此,这一时期泰国的非正式依附关系大为强化。与此同时,由于税主可以获得丰厚的收入,人们为成为税主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客观上促进了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发展。中国移民由于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这场角逐中取得了空前的胜利。1844年,在拉农府担任税务官之职的华人许泗章先生获封“銮腊达纳硬提”爵衔,被国王赐姓为纳·拉农,当上了府尹。(注:王伟民:《泰国华人面面观》,云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2-63页。)可以说,包税制度促进了亲属和依附关系在泰国的发展,刺激了泰国经济的发展,使泰国出现了一些拥有巨大实权和财富的家族,如汶纳家族,纳·拉农家族等。其中以汶纳家族最为显赫。正如阿肯·拉比巴达纳所说:“作为单个家族,汶纳氏的地位在泰国历史上是空前绝后的。”(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汶纳家族显赫地位的获得,除了其与国王的亲属关系使然外,还由于其拥有大量的正式和非正式依附者。包税制度在其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不仅能给王公贵族带来巨大的权力和财富,也会给他们带来空前的灾难。例如拉玛一世的儿子卡萨特拉纳奇和拉萨罗纳雷就因叛国而被处决,他们的家族也因此受到了株连。这说明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对于统治阶级也存在坏的影响。(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总之,古代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长期存在于统治阶级中,对泰国的政治经济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通过亲属和依附关系,王公贵族获取了大量的财富和权力,成为国王的依附者和支撑国王统治的主要力量。国王利用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统治。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同时还发展到意识形态领域。宗教、法律、文学、艺术、历史等领域都受到了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影响。宗教事务厅的长官由国王委派王公贵族担任。拉玛一世时期负责外贸的披耶洪是曼谷王朝初期最重要的作家,以披耶披帕哥萨的爵号闻名一时。1795年,拉玛一世召集以昭披派披差为首的一批文人学者开会,商讨整理泰国编年史的事宜,并写出了一些为后人传颂的编年史着作。拉玛一世又任命四名宫廷大臣、三名法官和四名法学家组成一个委员会,编写了《三印法典》。(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6页。)这些文化领域内的工作者受命于国王,依附于国王,他们反映的是国王的意志和利益。诚然,文化领域内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影响不及其在政治经济领域的影响,但我们亦不能予以降低或否认。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发展于拉玛三世后期出现危机,并因拉玛四世蒙固和拉玛五世朱拉隆功的改革而趋于瓦解。但其影响却一直存在。直到今天,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遗迹在泰国社会中仍然存在,只是其方式略有差异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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