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应该说,马克思的这种估价主要是依据西方古代中世纪的历史情况作出的。这一估价理论性极强,因而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也有其局限性。我们必须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对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的历史作用作出新的理论及实证的研究,而不是局限于马克思这些具体结论。 从这一角度看,我想以下几点是应该注意的:首先,西方古代中世纪的历史发展道路与中国是完全不同的。在西方中世纪,城市与乡村是对立的,作为商业、货币资本主要活动领域的城市是独立的,10世纪至11世纪城市商品经济复兴以后,拥有货币权力的城市商人、手工业者和高利贷者通过赎买乃至武装对抗,至12世纪,终于获得城市自治权,形成了初期的市民社会,城市与乡村开始分离。城乡的这种分离和对立,既削弱了封建领主的权力,更有利于城市经济交流和商品流通;相反在中国却并没有产生这种对立和运动。中国古代,在秦汉时代,也与罗马时代一样,“上层社会的田园理想渗透着整个社会,由于地主乡绅从社会上、政治上和文化上支配着农村和城市。城市本身不是一个有机体,而是在城市--农村连续统一体的更广泛发展过程中一个机构”(注:《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页。)。因此,虽然在19世纪以前,中国的城市化程度可能并不比西方低,但是因为中国没有经历类似西方的历史运动,这种“城市与乡村无差别的统一”(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引尼布尔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8页。)也就没有被打破, 城市始终基本上是各级封建政治和军事中心,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虽然拥有货币权力,但他们没有自己独立的活动地盘,没有相适应的行政、司法权力的保护,也就不可能形成相适应的市民社会,他们只有仰仗封建的特权,与封建主权力融为一体,才有可能得到保障和发展。与这种情况相对应,中国封建社会在生产上形成了小农和小手工业牢固结合的结构;在流通中市场的狭隘性,缺乏大规模的国际贸易市场;在分配上则形成了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体制。(注:参见《资本主义的萌芽》第六章,人民出版社1985年。) 处于这种不同的整体社会经济条件下的高利贷资本,其活动形式、内容及其历史作用与西方当然是有区别的。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到这种区别。 其次,既然马克思在这里所评价的只是高利贷资本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两种“具有特征的形式”,所谓“具有特征的形式”无非是说,这两种形式是高利贷资本作为生息资本最适应以自耕农和小手工业主占优势的生产方式的要求,反映高利贷资本与这种生产方式的联系的本质的形式;那么很自然的一个问题就是,既有“具有特征的形式”,就应该还有不具有特征的形式,或者说“从属的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并未对后者进行具体的研究,因而对其作用也就没有加以评论。但马克思并未否认它的存在。如马克思言:“商人借货币,是为了用这个货币牟取利润,是为了把它作为资本使用,也就是为了把它作为资本耗费。因此,即使在以前的社会形式内,贷款人对于商人的关系,也完全和它对于现代资本家的关系一样。”(注:《资本论》第3卷,第671页。)也就是说,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也存在商人为了牟取利润而借货币的形式。那么与以上两种“具有特征的形式”相比,这种形式的地位怎么样呢?马克思在谈到以上两种“具有特征的形式”之后说:“我说的是具有特征的形式。同一些形式会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再现,但只是作为从属的形式。”(注:《资本论》第3卷,第672页。这种联系的本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它是从外部与这种生产方式发生联系,与生产过程并无本质联系;二是主要适应小生产者的支付需求。)由此可见,既然前资本主义社会高利贷资本存在“具有特征的形式”,而这种形式会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作为“从属的形式”再现,那么我们应该说,前资本主义社会高利贷资本也存在“从属的形式”,而且这种形式会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作为“具有特征的形式”再现。这一关系可图示如下: 放贷形式及属性 对小生产者及对商人的放贷 资本种类地主显贵的放贷 高利贷资本具有特征的形式从属的形式 ↓↓ ↓ 近代借贷资本 从属的形式 具有特征的形式 表中,箭头表示资本之间及资本的不同形式之间存在着转化的关系,即高利贷资本会转化为近代借贷资本;高利贷资本中的“具有特征的形式”会转化为近代资本下的“从属的形式”;前者中的“从属的形式”会转化为后者中的“具有特征的形式”。 第三,如果抛开马克思对历史作用的估计(即其保守性的估计)不论,则其对高利贷资本中“具有特征的形式”,即对小生产者、地主的放贷的经济作用是作了完全消极的估计的。马克思甚至特别针对亚洲说:“在亚洲的各种形式下,高利贷能够长期延续,这除了造成经济的衰落和政治的腐败以外,没有造成别的结果。”(注:《资本论》第3 卷,第675页。)马克思对亚洲(印度、中国、 伊斯兰地区)高利贷资本有多少了解,我们不太清楚,但这些具体论述在多大程度上适合于中国则是我们必须考虑的。这里且不谈高利贷资本对地主的消费放贷的作用问题,只就其对小生产者主要是小农的生产性、生活性放贷的作用作些探讨。我们知道,中国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的模式,或者说是一种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以追求温饱的模式。在这种生产模式下,小农首先必须确保自给性的生产,但同时它也有一定的甚至是规模比较大的商品性生产。(注:方行:《清代经济史》(打印稿)。小农经济篇第二章、第七章。)小农的生产及消费都是在家庭内部实现的,这里既有实物的平衡,也有价值的平衡,这种经济的运行既有实物的运动,也有资金的运动。随着封建社会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资金运动的地位日渐突出,这样作为货币资本运动形态的高利贷资本在小农的再生产和生活中的地位便提高了,至少从宋代开始,关于小生产的生产与生活普遍地依赖于借贷的言论便屡屡见于文献之中。这种借贷的作用怎么样呢?需要分别予以论述。如果是纯粹的应急性的生活性借贷,他们可以借此延续家庭人口的生存,使再生产在原有的或缩小的规模上反复;如果是生产性的借贷,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性作物或开发性、经营性农业生产中的借贷,则有可能维持原有规模的再生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再生产。 当然,这一切是否成为可能,还得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利率的高低,如果利率特别高,不但占有了农民的剩余劳动,还要占有其必要劳动,这样便只能使再生产条件越来越恶化;二是,借贷之后,是否还有其他的意外因素的冲击,如官府临时的急征暴敛、水旱蝗灾、战争动乱以及家庭人员的疾病死亡等。这些因素既是导致小农借高利贷的重要原因,又是促使小农借贷的回旋余地缩小的重要因素。因此,如果利率特别高,而且与其他意外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小农便只有走向破产,甚至生存都会成为问题,即使历尽千辛万苦维持了再生产,也会在高利贷网罗下,永世难得翻身。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高利贷都会使借贷的小农走向破产,因为利率适中或较低、各种天灾人祸较少的情况也同样是普遍的,因而通过借贷维持乃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再生产也同样是普遍的。尤其是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小农家庭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货币收入,提高偿债能力;另一方面小农的纯生产性的借贷在增加,这种借贷,尤其是其中经济性作物种植或开发性农业而进行的借贷,因借贷额较大,风险相对较小,且其中一部分还与其经营收入相关,故利率相对较低。在这种情况下,高利贷资本对小生产者发挥积极作用的可能性也就增大了。总而言之,我们对高利贷资本在小农及小生产者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必须注意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第四,如上所述,马克思对高利贷资本中不具特征的形式即商人的经营性、资本性借贷并未具体研究,那么对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中这种借贷形式的作用我们又该怎样估价呢?对于这一点,学术界尚无专门探讨。笔者曾在一篇论文中详细叙述了清代城市工商业乃至航运业中依赖借贷经营的情形,然对其作用亦未作具体评价(注: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4期。)。这里结合中国古代城市商品经济的特点, 谈几点浅见。 在中国古代,与生产中农业手工业紧密结合及生产的分散性相适应,中国封建社会的流通市场也是狭隘的。整体上说,这种市场共有四种类型:即地方性小市场(墟集贸易)、城市市场、区域市场和全国性市场(长距离贩运贸易)。其中城市市场是以贵族、官僚、士兵、奴仆的消费需要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因此这种贸易并不反映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大部分城市是封建政治、军事中心;虽然明代以来,兴起了一大批商业城市,但直至近代仍不占优势;而区域市场则反映的是各地区因不同的地理条件和生活习惯形成的特产贸易,虽属商品经济,在相当程度上也残留有自然经济的痕迹;全国性市场自宋代以后有所发展,表现在粮食、日常生活用品长途贩运得到发展,主要是粮食和手工业产品之间的交换。但这种市场直至明清时期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很少反映农业的地区分工。因此,封建社会市场是以地方性小市场为主的,在这种市场上活跃着的是以中小商人甚至小商小贩为主的商人队伍,他们的主要来源是离开生产的农村人口。这种中、小商人的资本规模是狭小的,许多小商小贩甚至没有多少资本核算,其营运资本和家财界限并不很清楚,而其资金也是经常匮乏的。为此,他们采取了争取亲朋好友帮助、与人合伙、领取有钱人资本(注:必须定期交纳利钱。)、借贷资金等方式,但其中使用最广的还是最后这种借贷资金的办法。当然大商人的经营也是需要借贷的,尤其是他们对流动资本的需要更是经常性的。因此,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对商人的资本放贷便相当发达。虽然比较具体的、时间比较早的商人帐册非常罕见,但从其他方面的一些文字记载也发现,至少在明清以后,商人通过借贷或与人合伙获得经营资金相当普遍。因此,如果说封建社会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商业资本总量的扩展和单个资本规模的增加的话,那么,这种扩展和增加在相当程度上是与高利贷资本的活动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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