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规定:1、官佐退役之际,预付三个月退役俸,自第四个月起,此项俸给向指定之发俸机关按月支领。2、士兵俸令遣散后,或因交通停滞或因特别情况不能即时首途,在满留期间应发给伙食费,每名日额二角,以十天为限。3、除表列各项以外,每名发蓝布单衣一套,约需洋二元,证书纪念章等约需洋五角。4、士兵阶级不按上等及一、二等兵区分者,则正兵与上等兵同,副兵与一等兵同,伙马夫与二等兵同(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62页。)。 若按上述标准支付,国民党军队按裁撤240个师、每个师按6000人计算,每师6000人中计将官2人,上校4人、中校8人、少校30人、上尉69人、中尉109人、少尉62人、准尉114人、军士572人、兵5034人,支出费用计有以下6项:1、分别等级给遣散费:将官每人615元,二人共计1230元;校官每人平均272.5元,42人共11445元;尉官每人平均91元,236人共21476元;准尉每人48元,114人共5472元;军士每人20元,572人共11440元;士兵每人11元,5034人共50340元;以上合计每师应需经费106437元。2、军官预付三个月的退役俸:将官2人,每人平均369元,计738元;校官每人平均190.6元,计8005.2元;尉官每人平均64.2元,计22470元;总计93639.6元。3、旅费:士兵平均10共56060元,官长每人增均89元共35066元;4、运费:官兵一律用车或船送至适中地点,车船费每人约1元伙食费每人约1元,每师六千人共需12000元。5、退伍纪念章,每块6角,退伍证书每枚2角,每师共需4800元。6、兵士每人拟发给蓝布单衣一件约值8角,每师共需4484.8元。前列各项费用共计262427.4元,240师共需6298万余元。 四是战争中伤残军人和死亡军人的抚恤金和安置费。各集团军在战争中的伤亡人数没有精确的统计,据冯玉祥第二集团军的不完全统计,历次阵亡上级官佐18人,官兵18979人,因伤残废者3194人,均收容在残废官兵教养院,因战受伤者38605人。对于上述伤亡官兵,第二集团拟订了七项抚恤办法:阵亡官兵给予一次性抚恤金;残废人员除设院收养,每月给洋20元,并按原级支薪,同时给予一次性抚恤金;受伤人员按月以受伤次数给予津贴;阵亡将士的遗族在第二集团军中服务者,按月给予恤赏津贴;于各省会建立烈士祠、纪念馆,将阵亡将士衔名录于金册,书成牌位,送放各该原籍乡贤祠,并在开封、郑州、新乡、西安、兰州等处购置烈士墓地,建碑营墓,设烈士子女学校,以抚遗孤,发给残废及受伤人员纪念章及执照;设抚恤专署办理招待阵亡将士遗族,并发给抚恤金;在开封、郑州、新乡、西安、兰州等处设残废官兵教养院办设各种游艺,以备娱乐,并委聘教练官、技师,授以知识技能(注:《革命文献》第24辑,〔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78年影印本,第145页。)。上述七项所需支出的费用没有详细的统计,其数肯定不小,若加上四个集团军伤残亡官兵所需支付的抚恤费和安置费,其费用将更加庞大。 五是被裁官兵的安置费。裁兵容易安置难,南京政府对此有比较清醒的认识。蒋介石认为在裁兵编中,“以裁兵安置为最要而最难”(注:秦孝仪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作战时期》第一编(绪编),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164页。)。何应钦也认为:“裁兵中比较困难的,是官长的安置问题。”(注:《革命文献》第24辑,〔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78年影印本,第104页。)只裁编不安置,会引起社会的动荡,“若空言裁汰,不为妥筹善后,饥寒交迫,挺而走险,或为土匪,或为反动派所利用,社会扰乱,将无已时。建设事业,仍难收效。”(注:秦孝仪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作战时期》第一编(绪编),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168页。)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南京政府和国民党军政要人都提出了一些安置建议,探索安置被裁官兵的途径。蒋介石在1928年6月24日向南京国民政府的呈文和7月13日发表的军事善后书中提出了“切实厉行先总理之兵工政策”的四项建议:“一方面设备生产机关,将被裁士兵分途收纳,以从事于筑路、治河、开矿、造林、垦荒等事业。此外并应统计各省警备队及警察护路队等之总数,挑选士兵中之精壮者,分别训练,对于被裁官长,分别设立各种研究班,授以各种高深学问,储为国用。至于此项裁兵所需经费,拟请由财政部发行军需善后公债若干万元,限以若干时期内募集之。”(注:秦孝仪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作战时期》第一编(绪编),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165页。)蒋介石设想,对被裁官兵可分区分期裁汰安置。“如第一期以四个月为限,江浙皖三省政府负责筹设安置冗兵各1.5万人,每期可裁汰4.5万人,一年之间可裁13.5万人,中央则设各种学校如警察、宪兵、路工、交通、电气、测量、睿河、航空各种人材养成所。每种多则3000,少则300人,约计可安置官兵5000人之数。其费用则由政府预筹,可发行公债3000万至5000万元。”(注:秦孝仪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作战时期》第一编(绪编),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164页。)在1928年6月和8月先后召开的全国经济会议和全国财政会议上,都提出了筑路、垦荒、浚河等一系列安置被裁官兵的建议。据此,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决定:“化兵为工,为总理多年之主张。移兵垦拓,亦为中国向来之良政……此后裁兵计划,必须与此原则相结合,亦必须于国家及人民之能力相应。务须本此主旨,切实施行。”(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09页。)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也明确规定:“被裁遣之官兵,应依总理之兵工政策,由国民政府制定工兵及屯垦计划,分别实施。”(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53页。) 根据国民政府的决定,国军编遣委员会先后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制定了一系列安置被裁官兵的计划大纲,如《国军编遣委员会进行程序大纲》、《国军编遣委员会安置编余官兵实施办法》等,规定:凡编余遣散之士兵,除志愿退伍及应就近资遣者外,其余由编遣委员会遣置部妥筹分遣安置办法,改充保安队和警察以从事各种建设事业;编余军官老病不堪再任军职者,或自愿退伍改业者,依其绩劳优给岁俸或月俸,准其改业;中级以上军官,如再求深造,愿出洋留学考察,或愿在国内研究学术者,送军事学校或其他学校补习,并给薪俸;其余下级军官年富力强者,分别送入军事学校,或就现在国有或民间之工厂、学校附设铁路、汽车、土木、屯垦、水利、商业、矿业、电气、通信各科之讲习所,使分期学习,以一年至三年为期(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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