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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劳士的阶级属性与农奴制的历史始源问题(之二)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周怡天 参加讨论

三、斯巴达社会的等级阶级结构与黑劳士制度的阶级性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指出: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中,阶级同时也是特别的等级,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而等级是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前提,等级是阶级区别的一种形式。(注:详见《列宁全集》第6 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7页;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 453页。)
    "所谓等级(order或estate), 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某一部分社会人口,在一个或多个社会生活领域(如政府管理、军事、法律、经济、宗教、婚姻等)拥有或丧失某种特定权利的集团。而且这一等级与其他等级之间的关系具有继承性"。(注:M.I.芬利:《古代经济》(M.I.Finley:The Ancient Economy)伦敦1985年版,第45页。)
    以下,我们试图对斯巴达社会的等级阶级结构作一简要的考察,并从而对黑劳士制度的阶级性作出论断。
    以多利亚人为统治民族的斯巴达国家(城邦)是在内有贵族与平民斗争,外在征服拉科尼亚地区和美塞尼亚地区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这一过程始自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末叶才基本完成。 斯巴达社会的等级阶级结构是自有特色的,那便是:作为征服者和统治者的斯巴达人(多利亚人的一支),其数量大大少于被征服者和被统治者拉科尼亚人和美塞尼亚人,从而形成了某些特点。
    斯巴达国家的居民,可以分为三大社会等级,有的等级内部还可分为不同的等级集团。当然,它们也都是阶级表现的形式。
    首先是斯巴达公民等级,主要是成年男性公民,自称为"平等者"(homoioi),故公民集体称为"平等者公社", 其人数最多时也不曾超过一万名。但他们是统治者等级,具有如下的特征或特权:(A )国家分配给每个成年男性公民以份地以及在份地上的耕奴约7户黑劳士,他们每年以大约占产量一半的粮油等产品缴纳给该份地的领有者;份地可以由子女继承,但不得出售(在法律上至公元前5 世纪时仍如此)(注:同前引刘家和文章,第211-213页。)可见国家对份地具有基本的所有权。(B)年满20岁至60岁的男公民, 有义务充当职业的常备重装步兵或军官。(C)年满30岁的男公民有权参加公民大会, 对元老院提出的议案有表决权,对元老、监察官(Ephor)等官吏有选举权, 也有权作为监察官的候选人。(D )每个成年男公民得参加一个共餐小组(Syssitia)在共餐食堂(phiditia)就餐(每月得缴纳一定的钱粮),而这也是"有关军事的一些事情"。(注:希罗多德著、王嘉隽译:《历史》,第1卷,(65),商务,1959年版,第197页。)( E)对全体男性青少年(7-20岁)实行军事化教育; 男公民日常也是在男性团体中过军营式的生活。(注:普鲁塔克著、陆永庭译:《吕库古传》(14)、(15)、(16)、(17)、(18)等节,载《希腊罗马名人传》(上册),商务1995年版,第102-110页。 )(F)实行公民等级内婚制。 (注:修昔底德著、谢德风译:《伯罗奔尼撒战争史》, 商务,1960年版,第365页。注①;按:英译文中之"斯巴达军官阶级", 即"斯巴达公民",参见该书"译者序言",第40页。)
    自称为"平等者"的斯巴达公民,其实只是在其他两个等级(详下)面前,在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和奴役他们的权利上是"平等"的,而在"平等者"内部事实上却是不平等的,是划分为贵族与平民两个不同的等级集团的。它们在经济和政治上的权利,有不平等的方面:
    在经济上,"平等者"虽说都领有一份国家分配的"份地",但实际上在地产方面,贵族所有的地产要多于平民。亚里斯多德等认为,在公元前4世纪以前,"斯巴达的土地分为两类, 一种是根据法律可以出售的土地,尽管习俗对出售土地表示不满。另一种土地即'原始的份地',依法是不能出让给他人的。(按原注:[普鲁塔克],《道德论丛》238页;亚里士多德《残篇》611,12)"(注:A·安德鲁斯著、 钟嵩译:《希腊僭主》,商务,1991年版,第73页。)P ·卡特利基认为:"如果我们对'古代的份地'的解释能赋予某种意义的话,我认为这必定是有关在拉科尼亚地区主要归贵族所有的土地,它先于那些在美塞尼亚地区的被称之为'新的份地'(笔者按:即上文之'原始的份地')的创立。 "(注: P ·卡特利基著:《斯巴达和拉科尼亚》(Paul Cartledge,《Sparta and Laconia》),伦敦,1979年版,第168页。)刘家和同志也指出,以国王为首的斯巴达贵族在地产、动产和私有奴隶等方面均具有特权和优势。(注:同前引刘家和文章,第206-209页,第191页,注⑦。)这种在财产上的贵族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 在公元前4世纪依法允许凡地产均可出售与转让以后, 至阿基斯四世时(公元前241-245页)已很严重:"有权势的人们立即毫不犹豫地开始掠取地产,把合法继承人从其继承中排挤出去,于是国家财富迅速地流入少数人手中,贫困变成了一般的规律,随着贫困,就产生缺少时间做高贵载业的现象,产生了自由人所不宜做的职业,以及与之俱来的对富人的嫉妒与憎恨。剩下来的旧斯巴达家庭不过七百家,而七百家之中,大概只有一百家是占有土地和份地(按:所附古希腊文略--引者)的;而普通群众,既无资财,又无公民权,只好一无所有地生活着。"(注:普鲁塔克:阿基斯传,V(转引自前引刘家和文章,第210-211页。)
    在政治上,"平等者"之间也有不平等的一面,这主要表现在:只有出身于贵族家庭的年满60岁的男公民,才有权参加元老院议员的竞选,(注:亚里斯多德:《政治学》,1270[b],23-25;1306[n],18-19。(见吴寿朋译《政治学》,商务,1983年版,第88、256页。 )平民对此只有选举权,而无被选举权。
    斯巴达公民等级从所谓吕库古改革至第一次美塞尼亚战争(约公元前8世纪后期),其总数约为9000名,至公元前480年前后仍有8000名,(注:希罗多德:《历史》,第七卷,(234 ), 同前引汉译本, 第724页。)"公元前418年斯巴达全权公民人数按最高估算为4000人。"(注:IO·B·安德列耶夫:《斯巴达是城邦的一种类型》, 载《古代世界城邦问题译文集》(中国世界古代史学会编),时事出版社,1985年,第115页,注(20)。)公元前4世纪,依法可以买卖土地,于是在贫富分化过程中,大量公民丧失份地与公民权,全权公民仅剩约1000至1500名。(注:亚里斯多德:《政治学》,1270[a],32, 同上引汉译本,第86页。)上文已指出,至亚基斯四世时所剩旧斯巴达家庭不过700家,其中约100家仍占有份地,即仍保有公民权。而丧失份地与公民权的原斯巴达公民,便沦落为所谓"希波米安尼斯"(Hypomeiones)等级集团的成员,仍保有自由人身份; "希波米安尼斯",意为"次等人"("Inferiors"), 即没有份地与公民权的自由民。(注:[法]Y·加尔伦著、J·劳依德译:《古代希腊的奴隶制度》(Y.Garlan著、J.Lloyd译:Slavery in Ancient Greece),康乃尔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98页;同前引P·卡特利基,第312页。)
    关于希波米安尼斯的来源,除上述丧失份地与公民权的斯巴达公民外,另有:降敌后被放回之斯巴达人俘虏;(注:M·I·芬利:《古代希腊的经济和社会》(M·I·Finley: Economyand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伦敦,1981年,第34-35页。 )凡被拒参加共餐小组者,或无力支付每月共餐费用者;(注:亚里斯多德:《政治学》,1271[b],34-35;1272[a],14-16,见前引汉译本,第91、94页。)凡斯巴达公民与黑劳士或边民妇女之间的私生子出身的成年人。(注:同前引P·卡特利基,第315页。同前引Y·加尔伦,第98页。 按:未成年的希波米安尼斯被称为"摩塔克斯(Mothakes)。)在历史人物中,如吕桑德尔(Lysander )、吉利波斯(Gylippos )以及基那敦(Cinadon)等都是希波米安尼斯出身。
    斯巴达社会的第二个社会等级是:不享有斯巴达公民权的自由民等级,其中最大的等级集团是庇里阿西人。古希腊语perioikoi, 意为"周边地区的居民",略称"边民"。他们是被斯巴达人所征服的拉科尼亚和美塞尼亚地区的边区的数以百计的岛屿和村镇(或作"公社")的居民,共约3万户。斯巴达国家是它们的宗主国, 在外交和军事上控制边民村镇,险要地区还派有驻军。边民是被征服被统治的自由民等级集团,具有如下的特征:(A)边民不享有斯巴达公民权, 却享有其本土村镇内部的自治权。(B)在所谓吕库古改革中, 斯巴达国家将边民村镇的土地划分出三万份地分配给边民使用,因为法律"禁止一个阶(等)级出售土地于另一阶(等)级", (注:同前引A ·安德鲁斯, 第78页。)因而得以避免斯巴达公民兼并边民份地,但边民份地的面积很可能小于斯巴达公民的份地,且斯巴达国王占有某些边民村镇的土地作为私产。(注:同前引刘家和文章,第191、193、207页。)(C)边民要向斯巴达国家缴纳贡税,并在战时有向斯巴达国家提供重装步兵的义务。(D)边民从事各种职业,有:农民、渔民、手工匠、 采矿工以及商人等。(注:N·R·E·费希尔:《古典希腊的奴隶制度》(N. R. E.Fisher:《Slavery in Classical Greece》), 布赖斯托尔古典出版社,伦敦,1993年,第23页。)(E)边民不能与斯巴达人通婚; 但作为"生为自由人",可以被选去补充为斯巴达公民。(注:普鲁塔克·阿基斯传·Ⅷ;克利奥蒙尼传·Ⅺ。转引自前引刘家和文章,第216 -217页。又:刘家和编:《斯巴达》,商务,1962年,第13页。)
    边民内部大概原来就有贵族和平民之分,贫富之分,而且大约只有边民中的富有农民有财力自备武装充当重装步兵;这部分富有农民还可能私有奴隶。(注:同前引黄洋著作,第114页;同前引P·卡特利基,第179-180、208页。按:公元前480年在Plataea战役中, 每名边民重装兵配有1名轻武装兵,便可能是奴隶。(详希罗多德:《历史》, 第九卷(29),汉译本第802页。)
    斯巴达国境内的第三大社会等级是黑劳士(另译作"希洛人"、"希洛特"、"赫罗泰"),他们主要是被斯巴达人征服的拉科尼亚和美塞尼亚地区的原有居民,其族源是多元的,但在语言上,与征服者斯巴达人一样,操多利安语。黑劳士的总人口,在极盛时期,估计约有二十多万(约5万至6万户,每户按4人计)。这个被征服、被压迫、 被剥削的社会等级,有如下的特征:(A )黑劳士被征服后通常被斯巴达国家就地分配在斯巴达公民所领有的份地上劳动并缴纳定量的产品;但斯巴达公民个人无权释放其份地上的黑劳士,或将他们卖出国境以外。 (B)黑劳士是斯巴达的国有分居奴隶。只有斯巴达国家有权出卖或释放他们(主要为增加兵源),或征调他们从此地到彼地,或"移转于公地、份地之间"。(注:同前引刘家和文章,第193-194;171-172; 204-205;212-214页。)(C)黑劳士与斯巴达公民国家彼此敌视:每年斯巴达的监察官上任时都要对黑劳士"宣战",以便在杀害黑劳士时不属渎神罪,因为斯巴达人日常便有杀害黑劳士的"克里普提"制度;且斯巴达人规定,黑劳士不论有无过失,每年都要被鞭打一次,以便不致忘记其奴隶身份;黑劳士若表现有超出奴隶以上的神情,就要被处死;黑劳士也总是伺机起义以打击斯巴达人。(D )黑劳士不享有斯巴达公民权,是处于斯巴达公民社会之外的"外来者"(outsiders); 但在战时却必须服从斯巴达国家的征调到斯巴达军队中服兵役。(E )黑劳士主要从事农业,但也有少数从事其他职业者:为其所在份地的主人从事手工业、商贸以及私人婢仆(这在公元前5世纪末以来, 份地私有化后日益多起来);充当斯巴达人共餐食堂中的厨师、侍者;在斯巴达国有手工作坊和公共建筑业中劳动;也有充当斯巴达警察者。(F )黑劳士有个体家庭经济,妻室儿女,自行繁衍,以保证有后继的劳动力。(注:同前引修昔底德,汉译本,第73页;同前引P·卡行利基,第163-164;177;199;274页。)(G )黑劳士仍在一定程度上保存着自己原有的社会组织与宗教祭祀中心。(注:同前引黄洋,第91-92页。)
    随着斯巴达国家兵源(重装步兵)日益不足;便征调黑劳士男子充当重装步兵,这始于公元前5世纪后期的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 这种当兵的黑劳士或在出征前、或在战后被斯巴达公民大会投票决议予以释放为自由民,即所谓"新平民"[Neo-damodeis,按:现多汉译为" 新公民",不确;demos,以汉译为"平民"较当。(注:同前引A·安德鲁斯,第34、70、76页。 )此词另有意译为"德摩斯的新成员" ('new members of the demos')。(注:同前引N·R·E·费希尔, 第31页。)]以下略举两个实例:
    其公元前424年,斯巴达国家,命伯拉西达(Brasidas)率领由700名黑劳士组成的一支重装步兵远征色雷斯。至公元前421年夏, 在签订尼西亚和约以后,这支队伍尚约有500名黑劳士生还。于是, 斯巴达公民大会投票决议释放他们为自由民,即"新平民";随后,斯巴达国家便把他们和其他"新平民"一起安置在拉科尼亚与伊利斯(Elis)边界上的勒普留姆(Lepreum)地方,因为这时斯巴达人与伊利斯人不和, 而被安置于此的这批"新平民",实为驻防军;他们仍处于下等人地位,并不享有斯巴达公民权。(注:同前引修昔底德,汉译本,第315、378页;又:同前引刘家和文章,第212页;同前引P·卡特利基,第251页;同前引Y·加尔伦,第98页。)
    其二,公前413年, "斯巴达人遣送希洛人和脱籍奴隶(原注称:这些人是因为服兵役而被斯巴达解放的希洛人,即新平(公)民。)中最精选的人去(西西里),共重装步兵六百名,由斯巴达正规军官厄克里都指挥。"(注:同前引修昔底德,汉译本,第511页;同前引P·卡特利基,第251、259页。)可见,这支斯巴达派遣军中,既有已被释放的黑劳士(按:脱籍奴隶,即新平民(Neodamodeis)英译有作"ex -Helots"者),又有仍未被释放的黑劳士奴隶("希洛人")。
    公元前3世纪的米朗(Myron of Priene)指出:斯巴达人常常释放他们的奴隶,其中有一些被称为"新平民"(Neodamodeis)。 (注:转引自前引刘家和文章,第213;同前引P·卡特利基,第351页; 同前引N·R·E·费希尔,第31页。)
    如上所述,所谓Neodamodeis,即"新平民", 实乃从黑劳士等级分化出来的一个自由民等级集团,被释奴隶集团。其特征是:他们是已经被斯巴达国家释放了的黑劳士,"都应得到自由,并限住于他们愿意居住的地方";但他们不是"生为自由人",而是"生为奴隶"者,因此,不能作为斯巴达公民"平等者"之候补人选;(注:同前引普鲁塔克·阿基斯传。Ⅷ。)实际上,他们仍对斯巴达国家负有军事役务,仍要充当重装步兵或边防军。但是,他们却不享有斯巴达公民权。因此,"新平民"(Neodamodeis )是一个处于斯巴达公民社会之外的自由民等级集团,其社会地位虽略高于黑劳士奴隶,但在斯巴达社会中仍属于社会下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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