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居住形态表明幕藩制政治对都市的地域空间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表明"最初实行的武士町和町人町的分离,町外贱民的设置,是以身分制为原则编成的都市"空间。(注:松本四郎《日本近世都市论》28页。)故而,都市的居住形态是身分制的地域化形态,也是日本封建都市--城下町的一大特征。 身分的划分,即士(武士)、农、工、商的等级社会群体的形成,始于日本战国时期(12-15世纪)。据大石久敬的《地方凡例录》记载:"中古,由于兵农分离,士参与国政、镇压叛乱、平治天下,其功劳在三民之上",故而成为统治阶级。这一时期,身分制的内容除武士与文士的差别外,与中国传统的四民社会没有多大差别。然而到了十六世纪末,丰臣秀吉颁布身分法,宣布以职业划分身分的永久性与不变性,身分制便成为日本幕藩制封建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不仅将四民的职业性划分加以身分的明确界定,结束了以往亦农亦武的身分暧昧与职业流动。而且,其按身分制居住的准则,使得社会群体的存在与发展更加适应幕藩政体的需要。所以,它是日本封建文化自身发展过程中的产物,正如某些日本学者所言:"士农工商是由中国的古代概念结合日本的现状逐渐形成的。从另一个角度说,它是日本社会现状的客观反映","是作为士农工商实体的武家、村家和町家集团的社会存在基础。"(注:朝尾直弘《身分与等级》26、27页。) 身分制作用于都市,除了表现在从原则上规范都市社区的划分,还可从都市建设上看到它的投影。众所周知,日本的封建都市没有城墙,大多以壕和低矮的土墙圈成不完全的围郭,其防范功能不可与中国古代城墙同日而语。然而,在都市之内、不同的社区之间,却同样建有这种土墙和水壕。如十七世纪初,在城下町松冈,武士居住的侍屋敷与町屋之间就是由这种壕与土墙隔开的。(注:《原田伴彦论集》1卷,223页。)秋田藩的城下町,武士居住的内町与町人居住的外町是由一条天然的河流隔开的。由此再次验证了身分制对都市地域空间的重要分割作用。 然而,身分制的推行毕竟是统治者强权意志的表现,外加的强力虽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文化圈之构筑起了促进作用,却不可能阻止住文化自身扩散的能动作用,而都市生活与经济的流通性也使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交流与流动产生了客观的要求。 事实上,身分制对居住地域的限制从未有过绝对化,几乎是伴随着身分制社区划分的开始,在武士町中就出现了町人居住的长屋,并由此演变成拜领町屋敷。 所谓拜领町屋敷,本属于幕府赐予旗本、御家人等幕臣的拜领屋敷,但幕臣们为满足都市生活对货币的需求,他们在拜领屋敷内建成"长屋",出借给町人身分的商人、手工业者,从中收取租金,于是,很早便在武士居住的屋敷中出现了町人的居屋,由于其建筑形态表现为长方型隔断的筒子屋,故而被称作"长屋",又因其以町人的名分立于拜领屋敷之中,所以又叫作"拜领町屋敷"。 拜领町屋敷的出现,不仅是对幕藩政府按身分制规划都市社区的原则的直接否定,而且已构成对武士领地的侵蚀,所以引起幕府的高度重视,三令五申加以禁止。如宽文七年(1667年)十月颁布法令,重申"旗本、御家人的屋敷禁止借与商人",(注:《御触书宽宝集成》2194号,第2条。)元禄七年(1694年)、享保四年(1719年)又连续发出同样的法令。但拜领地的出借却有增无减,由于出借的租金已成为武士生活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迫使幕府不得不从实际出发作出让步,给予默认。日本学者松山四郎指出:早在宽永年间(1624-1643),某些拜领町屋敷就已得到幕府的认可,(注:松本四郎《日本近世都市论》267页。)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认可的范围越来越大,在元禄时期(1688-1703),下谷、本乡、牛込等地的拜领町屋敷已达到了一个町的规模。此外,像四谷忍町、麻布田岛町,都是在元禄时期刚刚被敕封为武士的拜领屋敷,随后又马上由武士申请、幕府批准改为拜领町屋敷的。(注:松本四郎《日本近世都市论》269页。)而且,这些拜领町屋敷直到明治以后仍然是都市中贫民的聚居区,被称作"贫居窟"。 此外,继拜领町屋敷的禁缚被打破之后,都市周边的新拓展地区,更是呈现出诸种身分的人混居的状态。例如,富山城下町就是伴随着都市的扩大,在都市边缘的武家及寺社屋敷中涌入了町人居住的町屋,并产生了被称作散地的町地,而散地是下层町人与下级武士的混居地。此外,金沢城下的新开辟地区,也是足轻(下级武士)、武家奉公人、小商人、手工业者、日雇人(出卖劳动力的雇佣者)等诸种身分的人交错混居。(注:《原田伴彦论集》1卷,305页。) 总之,在幕藩政治下,身分制的地域形态虽使日本社会形成了武士、农民、町人以及僧侣之间的分割群体,但却不曾阻止住文化在各群体之间的渗透与扩散。而在诸种文化的相互碰撞中,町人文化尤其具有扩张的能力,这一现象表明了町人阶层的内在潜力及其不断发展壮大的状况。 在古代中国,四民社会同样是最基本的社会结构,而且远较日本的历史为长。但其作用于都市社会的方式却与日本有所不同。也就是说,身分制不曾作为法令条文被规定为都市的居住原则,都市中所形成的士农工商的类居状态,是人们在一种潜意识下,通过近乎自觉的行为去完成的。 中国封建社会,都市社区的基本单位是坊。坊形成于汉代,成熟于唐,最初是一个封闭的居住空间。明清时期,坊的封闭性已被打破,但坊作为都市社区的名称没有变。如"京师虽设顺天府,大兴、宛平两县,两地方分属五城,每城有坊",共计36坊,皆有坊名。(注:吴长元《宸垣识略》卷1。)但坊不仅仅是行政社区的划分单位,在许多都市它还是职业社区的分类名称。如南京城"在东起大中桥,西至三山门,南自聚宝门,北抵北门桥,有十万余手工业工人聚在这片城南的十八个坊内",而"鞍辔坊、弓匠坊、箭匠坊、铁作坊、银作坊、颜料坊和三个杂役坊,均因手工业者聚居而得名"。(注:《南京古代道路史》221页。) 坊的这种职业划分功能,反映了社会传统习惯在居住行为上的作用力,它表明士农工商的四民划分及其所形成的社会群体观念已融入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无处不作用于人们的社会行为,其影响远大于法令官文。而从都市的地域分布、即居住的空间结构看,同一行业或者说相同身分的人聚居在同一地区的状况相当普遍,而且并不为坊所局限。如广州,"郡城之俗大抵尚文,而其东近质,其西过华,其南多贸易之场,而北则荒凉。故谚云:东村、西俏、南富、北贫"。(注:同治《广东通志》卷92。)也就是说,城东为平民区,城西为官僚显宦居住区,城南为商业区与勾栏所在,所谓"朱楼画榭,连属不断,皆优伶小唱所居。女旦美者,鳞次而家,其地名西角楼。隔岸有百货之肆,五都之市,天下商贾聚焉"。(注:屈大均《广东新语》卷17。)而北贫,自然是指城市中的最下层贫民位于北部地区。又如京城"旧日,汉官非大臣有赐第或值廷枢者,皆居外城,多在宣武门外,土著富室则多在崇文门外,故有东富西贵之说"。(注:夏仁虎《旧京琐记》卷8。)即外城东为土著士绅与富商大贾的住宅区,外城西为官僚住宅区,介于外城之东西城之间的是商业区。如前门"大街东边市房后有里街曰肉市、曰布市、曰瓜子店。迤南至猪市口,其横胡同曰打磨厂。内稍北为东河沿,曰鲜鱼口,内有南北教顺胡同,长巷上下头条、二条、三条、四条胡同,曰大蒋家胡同。东南斜出三里河大街,内有小蒋家胡同、冰窖胡同,此皆商贾匠作货栈之地也"。前门"大街西边市房后有里街曰珠宝市,曰粮食店,南至猪市口。其横胡同曰西河沿,曰大栅阑,曰大齐家胡同,曰小齐家胡同,曰王皮胡同,曰蔡家胡同,曰施家胡同,曰掌扇胡同,曰云居寺胡同,曰湿井胡同,曰干井胡同。在煤市桥者,东曰廊房头条胡同、二条胡同、三条胡同,西曰火扇胡同,曰苕帚胡同,曰炭儿胡同,曰杨梅竹斜街。在煤市街者西曰李纱帽胡同,曰柏兴胡同,曰小马神庙,曰大马神庙。其东即齐家诸胡同。大栅阑西南斜出虎坊桥大街。此皆市廛旅店商贩优伶业集之所,较东城则繁华矣。"(注:吴长元《宸垣识略》卷9、卷10。) 这种自然形成的居住社区,实质是由不同阶层的居民在社会文化上的差异所决定,故而也可称之为人文社区。 此外,清朝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城市社区的划分还带有民族的特色,表现为在旗民分治的原则下,对有八旗驻防的一些城市,实行满城与汉城并置的制度。满城多是自成体系的城中之城或附城。如成都府,"满城在府城西,康熙五十七年建筑城垣,周四里五分,计八百一十丈七尺三寸,高一丈三尺八寸,门五,大东门、小东门、北门、南门、大城西门,城楼四,共一十二间。每旗官街一条,披甲兵丁小胡同三条,八旗官街共八条,兵丁胡同共三十三条"。因而,在成都"城有少城大城"之分,"少城亦名子城,今满城也,大城亦名龟城,今汉城也"。(注:嘉庆《四川通志》卷24。)这种满汉分城而居的现象在京城尤为突出。自清军入关,京城内城便成为满族王公贵族及旗人的居住地,号称满城,亦云"鞑靼城",只有少数高级汉族官僚方能得到内城赐宅,而原来居于内城的汉人,不论身分,不分官民,一律被迁置外城。于是,外城被称作汉城,又称"中国城"。 当然,明清时期,伴随着都市的不断扩大,居住社区也在发生变化。由于都市经济的繁荣,吸引了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入都市,其中,有失去土地的农民,更有蛰居乡间的富裕地主。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尚未改变以农为本的生存方式。如明人冯梦龙所记四川新都某杨姓的乡绅,迁居都市后仍经营着数个外庄,其中药材外庄"满地种着红花,广衍有一千余亩,每年卖那红花,有八九百两出息"。(注:冯梦龙《二刻拍案惊奇》卷4。)可见,这些人是带着传统的生产方式与乡土文化进入都市的。而更多的人经过几代的艰苦创业,完全转化为都市商人与手工业者等。这些人不仅迅速地填满了都市的空间,并且在都市的城墙内外形成新的居住区。如明代的扬州,由于大量盐商的涌入,房屋建筑已外延至城墙外,故而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再建扬州新城,以保护旧城以东的盐商免受倭寇的侵扰。到了清代乾隆年间,这一带便形成了"新城盐商居住,旧城读书人居住"(注:董玉书《芜城怀旧录》卷1。)的都市社区格局。这种推动都市不断扩大的动力来自都市工商业人口迅速增加的状况,与日本江户时期的所谓"都市时代"有着许多近似的地方。 但不同的是,在日本,都市中的町人社会群体呈单方面急剧扩张的趋势。而中国,由于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缺乏稳固性,使社会各阶层的民众发生职业和身分上的变动有了可能性。而科举考试的选官制度也给社会各阶层提供了入仕当官的机遇,这对于致富的工商业者、特别是大商人来说有着巨大的诱惑力,所以,城居的商人往往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官僚化与地主化的倾向。 据史料记载,明清时期的商人在政治上谋求入仕,在经济上购买土地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扬州盐商程晋芳,早年"屡踬于场屋",科举不第,但他并未气馁,于乾隆南巡时,"年四十余献赋行在,赐中书舍人"。(注:《碑传集》卷50,翁方纲《翰林院编修程君晋芳墓志铭》、徐书受《翰林院编修程鱼门先生墓表》。)而后,程晋芳再举进士,改吏部文选司主事,开四库馆后,授翰林院编修,是为由商人转变为官僚的典型。另一扬州盐商江春,"父承谕卒,嗣为商总,系两淮盛衰者垂五十年。乾隆中,每遇灾赈河工军需,百万之费,指顾立办,以此受知高宗纯皇帝",(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44,《人物》二。)蒙赐内务府奉宸苑卿、布政使衔,荐至一品,并赏戴孔雀翎,江春由此具备了亦商亦官的双重身分。此外,商家子弟弃父兄之业取得功名者更是不胜枚举。据何柄棣先生研究并统计,1646~1802年,仅两淮盐商中所产生的进士就有139名,(注:何炳棣《明清社会史论》二章,表六,转引自《中国史研究》92年2期,王振忠《明清扬州盐商社区文化及其影响》。)这意味着清代前期官僚队伍的增补,平均每一年多就有一名来自两淮盐商。 但能够入仕的商人毕竟属于凤毛麟角,远不如投资土地的商人居多。如明代在扬州业盐的陕籍盐商,他们在扬州与陕西"田宅奴婢南北居半数",尤其在扬州购置"美田与芦荡"。(注:李楷《河滨遗集》。)进入清代,这种现象有增无减,甚至连广东十三行的买办商人也购置土地,如伍秉监、潘茂官等。而且致富的商人还往往乐于为善乡里,"建宗祠、置祭田、立义庄、义学,以及修理学堂、兴复书院与夫桥梁道路",(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46,《人物》四。)与农村保持着各种联系。 由上述都市结构的状况,我们可以看出,在明清时期所发生的变化与各阶层之间的流向,仍未打破士农工商的等级序列,也并没有摆脱传统文化的束缚,中国商人在投资取向上所表现出的价值观念,正是中国封建社会地主、官僚、商人三位一体的社会结构模式的直接反映。也正因如此,在十七、十八世纪,中国的都市及都市经济虽有了很大的发展,却并没有形成西方意义上的强有力的市民阶层,商人的势力也远不及日本。 综上所述,都市是人类文明的象征,而文明形态在上层建筑最集中的反映是政治权力的构成。十七、十八世纪的中国与日本在都市形态、都市体系、都市管理体系,以及从居住形态所反映出的社区划分、居民组合与变化等方面所表现出的差异,实质是不同的封建文化与政治体制的差异,它表现为发展成熟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官僚政体与二元政治的幕藩封建制的差异。这种差异,使两国在社会转型时期作出了不同的反应,从而对十九世纪两国的发展方向与进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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