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读沈汉先生的《西方国家形态史》、《欧洲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研究》以及《法国专制主义时期国家机构的变革》等著述已是几年前的事,当时即对其中有关法国绝对君主制时期督办官(intendants,沈译为监督官)制度的论述产生一系列疑问(注:在三种著述中,沈先生对督办官制度的行文表述基本一致,总字数亦大体相当(分别约为840字、810字和720字。详见沈汉:《西方国家形态史》, 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5月版,第145-146页; 《欧洲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研究;形态学的考察》,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235-236页;《法国专制主义时期国家机构的变革》,载《史学月刊》1992年第5期,第83-84页。 本文所引沈汉先生的观点均出自上述三种著述,恕不一一注明。)。三种著述几乎同时发表,影响不可谓不广,本以为会有一些好古敏求之士会就督办官制度问题提出一些不同意见,但不知何故,时至今日竟无人问津。因此,本文不揣浅陋,拟就沈先生有关督办官制度的某些论点作一分析评述,不妥之处,尚请沈先生及广大读者赐教。 一、关于督办官制度演变史中的一些问题 沈先生认为,“17世纪”时督办官制度“固定下来”;但随后又称,“到18世纪”督办官“开始建立了地方行政和中央经常性的制度化的联系”。另外,作者一方面认为“1642年以后”督办官“不再是一种派出以排除弊政解决问题的临时性官员”,但同时又认为“1659年到1672年间路易十四……进一步限制”督办官的权力,“他们不具有常设官吏的那种职权”。面对这种明显的前后矛盾和逻辑混乱,读者不免要提出这样的疑问:法国的督办官制度究竟是在17世纪还是在18世纪成为一种制度的?既然督办官在1642年以后不再是一种临时性官员,那么在1659-1672年间督办官为何又不具备常设官吏的那种职权呢?在此我们有必要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 1.督办官的使用制度化应在17世纪。 督办官这种官职在法国出现的时间大约是16世纪中期,但在17世纪30年代以前,其发展尚属有限,督办官仍与其他各种临时性专员有着许多类似的特点。督办官由临时性政府专员或王命钦差向常规性地方官僚制度的转变是在17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初完成的。这一转变之所以能够在10年多一点的时间里完成,其根本原因是,法国封建中央政府力图加大和加快建立专制集权统治的步伐,树立和提高法国在欧洲大陆的地位,而在这一进程中,原有的封建官僚体系不但不能完全有效地承担起解决随之而出现的一系列更为严峻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等各个方面的问题,而且萧墙之内祸乱频生,野心勃勃的世卿显宦努力培植地方势力,试图与中央政权分庭抗礼。正是在上述情况下,前世已初见功效的督办官开始被赋予更大、更广泛的权力,开始在更为广阔的领域中履行中央政府代办的角色。经过1631-1633年平定显贵叛乱、1634-1635年削减军役税、1636-1637年向城市强征贷款以及1638-1642年征收给养税和5 %销售税等一系列发展过程,督办官制度到1642年时已渐趋完善,在其后的奥地利安娜摄政前期(即1648年“投石党运动”爆发前)一直未出现大的变动。总体上看,在这个时期,在督办官的任命上已经体现出作为一种制度所应具备的各种基本特征。对此我们可作如下分析: 第一,从任职人数和任职时间上看:1630-1648年间,共有120 -150人次被任命为督办官(注:在此期间, 中央政府在许多财政区均任命了联合督办官,如将联合督办官分解计算,则为150人次; 如将之视为一个集合体,则为120人次。),而且基本形成了3年一任制度。由此我们可以作一粗线条的推算:以3年作为一个时段,那么1630-1648 年可分为6个时段,每个时段内平均有20-25名督办官。 这个数字对于法国当时已有的22-24个财政区来说是基本适合的。 第二,从延续情况看:1631-1638年间,尽管督办官人数逐渐增多,但其临时官差的性质并未得到彻底改变,督办官在某一财政区的先后承接性尚不明显。但自1638年7月开征军队给养税以后, 督办官在各财政区内的延续程度空前加强。从1641年开始直至“投石党运动”爆发时为止,中央政府对督办官的任命更是从不间断。 第三,从普及程度看:1631-1633年,中央政府在14个财政区派驻了督办官;1634-1635年,16个财政区驻有督办官;1636-1637年,19个财政区有了督办官;1638年以后,有21个财政区有了督办官;自1641年以后,此前一直未正式派驻过督办官的蒙托班财政区也开始有了连续的督办官制度。从1641年至“投石党运动”时为止,除雷恩财政区(布列塔尼)在1641-1642年和1644-1645年间出现短暂的波折以外,其他各个财政区均有完整的督办官制度存在。总体而言,此时的督办官制度已演变为全国性现象。 第四,从管辖区域看:到17世纪30年代末至40年代初,从前那种一名督办官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财政区的现象已极为少见,正常的情况是在每个财政区委派一名督办官。这种分配原则对于督办官详细了解所辖地区情况、及时处理当地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加强对辖区的控制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这种分配原则也是督办官制度发展趋于完备的一个重要表征。 第五,从权力范围看:到黎塞留统治末年,督办官的权力范围有了比较全面的发展,所有督办官都毫无例外地被赋予司法、行政和财政三种权力;奥地利的安娜摄政前期,督办官的权力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有所扩大和明确。督办官已经成长为法国封建官僚体系中的一个后起的实力集团,旧有的捐官集团已经明显地感觉到了来自督办官的威慑力量。 1648-1652年的“投石党运动”期间,除了边境6 省区(皮卡尔迪、香槟、勃艮第、里昂、普罗旺斯和朗格多克)以外,其他各地的督办官制度暂时受挫。但“投石党运动”的时间仅为4年,在长达3个多世纪的督办官制度发展史中只是一个极短的时段而已,在“投石党运动”结束以后,督办官制度便很快全面恢复了。 至于有人认为督办官在18世纪才开始建立起地方行政和中央经常性的制度化的联系,笔者以为这只是一种表面上的制度化联系,它与17世纪的情况已有较大差别。1715年路易十四去世以后,法国封建专制统治进入其最后阶段,阶级矛盾和其他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化和公开化。在此期间,督办官制度也开始了蜕化和变质历程。18世纪时,督办官的地方倾向已经变得十分强烈,1715-1790年间,督办官在一省区的任期一般为10年,有50名督办官(占该时期督办官总数的1/5)在一地任职达15年或15年以上(注:鲍尼:《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法国的政治变革》(R.Bonney,Political Changes in France underRichelieuandMazarin,1624-1661),牛津1976年版,第428-432页。)。从一定意义上说,督办官已经成为命官与捐官之间的折衷物,中央政府已无法像从前那样依靠他们来实行对地方的统治。因此,1789年大革命爆发以后,督办官制度便连同封建专制制度一起被强劲的资本主义之风吹得烟消云散,不见踪迹。 2.17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督办官为临时性官员的说法并无充分的根据。 沈先生在对17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督办官的性质作出评判时并未明确其根据之所在。实际上,在西方史学界,确有某些学者持与之相似的观点。例如,有的学者认为,1661年以后法国中央政府对督办官制度的态度有较大改变,其主要论点是:1663年9月,柯尔柏发布训示, 要求审查官们“勤勉工作,兢兢业业”,这样就可以“在7到8年的时间内访遍全国各地”,因此,柯尔柏是将此类专员作为临时性专员来看待的;柯尔柏9月训示的颁发对象是审查官而不是督办官, 由此断定柯尔柏有意于抛弃督办官而自行其是;柯尔柏在任期间,实行削减赋税政策,督办官的财政职能已不显重要(注:埃斯莫南:《17-18世纪法国研究》(E.Esmonin,Etudes sur la France des ⅩⅦ et ⅩⅧ siècles),巴黎1964年版,第37-38页;罗杰·梅塔姆:《路易十四时代法国的权力与派别斗争》(Roger Mettam,Power and Faction in Louis ⅩⅣ'sFrance),纽约1988年版,第268-288页。)。在督办官被视为“临时性官员”的具体时间以及是谁视督办官为“临时性官员”等细节问题上,沈先生的表述与西方学者的上述观点有一定的差别,但不难看出,二者在本质上是相通的。 在路易十四亲政以后的20余年中,柯尔柏一直是法国政治经济决策的主角之一,他的观点及所采取的措施对法国当时的社会政治的确有较为重要的影响,因而他对督办官制度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当然也就代表了中央政府的态度。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有关学者的上述分析是没有充分根据的,柯尔柏以及路易十四的中央政府并没有削弱督办官制度在封建专制统治体系中的地位,督办官制度仍然是中央政府实施对地方控制的较为有效的常规手段。 第一,从9 月训示本身来看:审查官和督办官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确有一定的差异,审查官属于中央政府下属的一个法官集团,如果中央政府不向他们颁发委任状或不把他们下派到地方各省区,那么他们就不可能享有督办官那种比较广泛的权力,而只能握有某些司法方面的权力;然而,从17世纪后期开始,中央政府较从前更多地从审查官集团中选任督办官,督办官几乎成为审查官们的垄断性职业。因此,在一定场合下,审查官和督办官两个用语已经成为同义语,当时的大法官塞吉埃即曾认为二者并“无原则性区别”(注:鲍尼:《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法国的政治变革》,第426页。)。实际上, 在后来颁发的各种有关法令或训示中,柯尔柏最为经常使用的称呼仍是“督办官”而不是“审查官”。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从柯尔柏9 月训示的颁发对象是审查官而不是督办官这一表面现象得出中央政府试图贬抑督办官的结论。另外,从“在7到8年的时间内访遍全国各地”一句中我们也不应得出柯尔柏视督办官为临时官员的结论,因为它并不意味着督办官用7到8年时间访遍全国各地以后中央政府不再向各地委派督办官,柯尔柏的这句话与督办官在各地的连续性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从历史发展的实际过程中也可以看出,督办官在各地一直有着较强的承接性。 第二,从柯尔柏本人对督办官制度的态度来看:早在1658年,柯尔柏就认为,让“督办官常驻地方各省对政府是极为有利的”(注:法国外交档案馆,法国905,第357号,1658年8月8日。)。1659年10月,他又指出,督办官是进行财政改革最为重要的工具,“在各行省中,如果没有督办官的协助,一切计划都将无法贯彻落实”(注:鲍尼:《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法国的政治变革》,第426页。)。1660-1661年, 法兰西司库和分区税务长在全国各地多次非法集会,要求恢复自己的权力。柯尔柏为此多次颁发政令,不仅拒绝了他们的要求,而且还命令督办官从速镇压他们的非法活动,并重申了督办官们的财政权力。可以说,柯尔柏对督办官的作用一直是比较重视的,关于这一点,在其推行的财政和经济改革的具体过程中可以找到更为生动有力的佐证(注:关于督办官在柯尔柏财政经济革新中的作用,可详见罗杰·梅塔姆:《路易十四时期法国的统治与社会》(Roger Mettam,Government andSocietyin Louis XIV's France),麦克米兰出版公司1977年版,第60- 82、169-236页。)。 关于这一时期督办官及督办官制度在法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可以引用法兰西司库们的悲鸣来予以说明。17世纪60年代初,司库们在与督办官争夺权力的斗争中失败以后曾悲哀地说道:“我们的权位在最近的颓败中已丧失殆尽”,督办官们“保住了那些更为荣耀、更为有效的”职位和权力,“为了国王的利益,他们日理万机,乐此不疲”(注:杜蒙:《穆兰财政区的财政局》(F.Dumont, Lebureaudes finances à la généralité de Moulin),巴黎1923年版,第134-135页。)。虽然司库们的言辞有些夸张,但仍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历史的真实面貌。 二、关于“投石党运动”与督办官之间的关系问题 沈先生认为,“由于监督官在各地权力很大,无人节制,他们拉起各种反对中央王权的集团,往往把司库官、地方法院等都网罗过来。福隆德运动的发起与监督官直接相关。因此1648年10月王室发布宣言,取消监督官,但边境省例外。福隆德运动失败后王室逐步恢复了监督官制。”沈先生的这段话似乎应该包含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督办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中央政府无力过问,中央政府对督办官的权力没有一种制约机制;第二,督办官与法兰西司库以及地方法院等官僚集团一样,都是中央王权的反对派,而且督办官在反对王权过程中居于“统帅”或“先锋”的地位;第三,“投石党运动”(Fronde,音译为“福隆德运动”)是督办官及其他官僚集团反对王权的结果。另外,沈先生的这段文字中还存在一个显然的令人费解之处:既然督办官是反对中央王权的黑魔元凶,那么在“投石党运动”失败后王室政府为何还要“逐步恢复”督办官制度呢?对17世纪法国的这段历史稍有了解的人似乎都应该知道:作为中央政权在地方上的代理人,督办官虽然握有重权,但中央政府对其控制还是比较得力的;督办官集团与法兰西司库、地方法院虽然都是法国封建专制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二者却持有截然不同的政治立场,前者是中央政府实行专制集权统治的有力工具,而后者却是地方分离势力的代表;“投石党运动”是法院系统及其他地方分离势力与集权化的中央政府之间的一场斗争。此间督办官制度在大部分省区被废除,是势单力薄的中央政府在反对派强大压力下而被迫采取的一种缓兵之举。关于这些问题,笔者曾有文字论述,但为了明辨是非,这里仍有必要再作说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