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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城市居民委员会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当代中国史研究》 陈辉 谢世诚 参加讨论

在群众已被充分组织与动员的基础上、并有了大批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干部后,各地市政府皆召开群众大会,“揭露保甲制度的反动性”[8],控诉保甲长的横征暴敛,逐步打破而后全面废除了保甲组织。所有保甲人员,均按各人情况分别处理:“伤害人命的犯罪分子及特务分子,现在又不悔过自新者,逮捕法办。犯有严重贪污勒索罪行,使人妻离子散,家败人亡,为人民所痛恨的分子,搜集确实证据后,允许人民清算,然后将被控告者交人民法庭判处。对一般作恶不多,贪污不大,群众痛恨不严重的分子,撤销其工作,让其向人民承认错误,给以戴罪图功的机会。对保甲长(特别是甲长)比较正派,无贪污勒索行为,人民尚能谅解者,仍将继续留用,在工作中加强改造。”[8]中共将原来的保改为街,甲改为闾,街设正副街长,闾设正副闾长,在城市社会建立起街闾两级基层组织。1950年各城市成立了居民组织以取代闾组织,但其名称不一,天津、常熟叫居民小组,武汉叫治安保卫委员会,上海叫冬防队,有的直接取名为居民委员会,但与现在的居委会不同的是:其主要领导人直接由上级公安派出所指定专职国家干部担任。这些居民组织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社会活动,从事扶贫救灾、疏散难民、收容无业游民、宣传党的政策、消除群众疑虑,配合公安民政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清查户口、调查本区域登记人口情况,从中得出市民生活、成分、职业、技能等统计资料,以便市政府制定生产、教育、卫生和市政管理上的政策方针。这对于彻底摧毁保甲制度、恢复工商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渗透调控、完成新旧政权的更迭、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的城市政治经济结构起了重要作用。此时的居民组织则已具后来居民委员会的雏形。
    (二)草创阶段
    我国城市社会基层居民组织开始以群众自治组织的身份出现时间大约在1952~1954年上半年期间。1952年,我国各城市开展了一场民主建政运动。这次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广泛发动组织群众,肃清国民党旧政权的影响,在提高广大居民政治觉悟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具有自治性质的基层居民组织的试点工作。在这一活动中,天津在街道建立街公所,武汉在街道设立街政府,然后在街政府或街公所的领导下建立居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其组织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均从当地居民中产生,而非行政组织任命;其组织结构是“委员制”,即正副主任和委员都是专职居民干部,居民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治保委员、调解委员、卫生委员等;其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法规,收集和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开展治安保卫、民事调解、公共卫生、公用事业、文化娱乐、优抚救济及消防等工作。从这些试建立的城市居委会的结构与行为看,它们已具有了一定的自治性质,基本成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此期间,基层居民组织还先后发生过两次变化。第一次变化发生在1952年的下半年,为响应毛泽东关于“全国各地,必须在此镇压反革命的伟大斗争中普遍地组织群众的治安保卫委员会”[9]的号召,1952年8月11日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条例》,我国各城市根据这一条例的规定在街道政府和派出所下设立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治保会在基层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负责进行工作,在尚未建立城市居委会的街道,治保会受派出所的具体领导;在已经建立居委会的街道,治保会受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的双重领导。治保会由3~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下设治安小组,由群众积极分子3~5人组成,内设组长1人。治保会在当时的主要任务是发动群众,协助人民政府防谍、防奸、防火、肃清反革命活动以维护国家和民众的治安,具体任务有进行治保教育、开展治保活动以及制定并执行治保公约等4个方面。第二次变化是发生在1954年的上半年。1954年3月22日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我国各城市根据这一条例在街道政府下设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在已经设立居委会的街道,调解委员会受居委会的领导。调解委员会由3~11人组成,并由居民代表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调解委员的主要任务是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由此可见,这两次变化使业已建立的居委会的组织结构更加复杂,组织机能得到增强。居委会组织内部不仅有专职委员,而且有了专门的工作委员会,居委会组织的外部联系扩展到基层政府、公安部门和人民法院。同时,上述情况也表明在一些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先于居民委员会而建立的。
    1953年彭真鉴于当时“在城市居民群众组织方面,有些城市成立了大型居民委员会,有些城市成立了小型居民委员会,有些城市仅有居民小组,有些城市并在居民小组之上还设有中心小组。此外,各种固定的或临时的工作委员会很多,领导既不统一,工作也很混乱”[10]的状况,向毛泽东并中共中央递交了《城市应建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报告,建议:“街道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是需要建立的。它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它的任务,主要是把工厂、商店和机关、学校以外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在居民自愿原则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共同福利事项,宣传政府的政策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和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意见。居民委员会应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关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工作,但它在组织上并不是基层政权的‘腿’,不应交付很多事情给它办”,“由于我们现在的工业还很不发达,同时还处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即使在现代工业较发达的城市中,仍有很多不属工厂、企业、学校、机关的无组织的街道居民,这种人口在有的城市中,甚至多至百分之六十以上。”建立城市居委会“是为了把街道居民逐步加以组织并逐渐使之就业或转业,为了减轻现在区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的负担。”[10](P,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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