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契约史上,广泛使用的契尾之类的税契凭证在田宅交易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注:参见周绍泉《田宅交易中的契尾试探》,《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1期。)此外,还曾一度使用过契本。关于契尾的产生时代及契约史上最初的契本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事实上,契尾和契本的源头可追溯到宋代,宋代虽无“契尾”和“契本”之名,但类似于契尾和契本的官方文书却是存在的。本文试对与田宅交易相关的投税凭由和官印田宅契书等宋代官方文书作一初步探讨。 一、田宅交易投税凭由 契尾,始见于元代文献。在此之前,还不见有“契尾”之名。有学者指出,契尾似为前代之制,并非元代首创。(注:陈高华:《元代土地典卖的过程和文契》,《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也有学者认为,“宋代把税给一纸即钞旁粘连在契约之后,称为‘契尾’”(注:孔庆明等著:《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91页。)。我的看法是,宋代确有类似契尾的纳税凭证,但不是钞旁,而是一种称作“招(投)税凭由”的凭证。 政和元年(公元1111年)四月,户部在一份奏章中提到了田宅交易纳税后给凭由的规定: 看详欲诸以田宅契投税者,即时当官注籍,给凭由,付钱主,限三日勘会业主、邻人、牙保、写契人书字圆备,无交加,以所典卖顷亩、田色、间架,勘验元业税租、免役钱,纽定应割税租分数,令均平,取推收状入案。当日于部(簿)内对注开收。 宋徽宗批准了这一建议。(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二,中华书局影印本。)所谓“凭由”,就是田宅交易纳税之凭据。另南宋时期的判词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卷六《争田业》所载案例中也谈到了凭由: 据孙绍祖赍到庆元元年赤契,闾丘璇亲书出卖石家渡等处水田五十亩及桑园、陆地、常平等田,实有县印、监官印及招(投?)税凭由并朱钞可考。 所谓“招税凭由”,即是前文说的“以田宅契投税”后官府所给“凭由”。其“招”字恐是“投”字刻版之误,“投税凭由”一词较确切。“朱钞”为钤有官印之税钞,也是一种纳税凭证,主要用于夏秋两税(以下将论述之)。凭由作为一种凭证,在宋代使用范围很广,法律诉讼案,判决后给凭由(又称“断由”);缴纳夏秋畸零税租后,给凭由。宋代的田宅交易投税凭由,未见实物传世,其具体内容和格式亦不见文献记载。但《庆元条法事类》卷四七《受纳税租·赋役式》所载宋代《人户纳畸零税租凭由》,可以参考,其内容格式如下: 某县受纳场: 今据某乡某都人户姓名,若干人,几月几日合钞送纳今年夏或秋税租畸零物帛之类共若干数,内集户姓名纳若干。 右除已当官销簿讫,今出给纳讫凭由,付某人收执照会。 年月日给 此类凭由是给付纳畸零税租之户的,故前大半之文是关于纳畸零税租的。由此推论,如是田宅交易纳税凭由,则其条款应是与田宅交易有关。此凭由该注意的有两项,一是记录了纳税的数目,二是凭由末“今出给纳讫凭由,付某人收执照会”之语,规定了凭由作为已纳税证据的性质。由此可以推测,宋代田宅交易之纳税凭由,也一定具有这两项内容。《清明集》卷四《高七一状诉陈庆占田》载判语曰:“及索干照呈验,税钱一百二十……乡原体例,凡立契交易,必书号数亩步于契内,以凭投印。”宋将交易的一应契约文书统称为“干照”。此所云“干照”,无疑包括了投税凭由在内。从传世的宋土地买卖契约来看,契约中是没有纳税数额款项的。例如,安徽省博物馆藏宋景定五年和咸淳三年卖地契,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宋淳祐二年和淳祐八年卖地契,北京国家图书馆藏嘉定八年和咸淳六年卖地契,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淳祐十六年和宝祐三年卖地契以及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景定元年卖地契,共计九件,都是南宋徽州地区的,这些契约中仅有土地交易价格,而无缴纳税额的记载。兹试举一例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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