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招商政策探析(3)
三、抚慰漂来海船体恤死商遗产 宋朝时,屡有外国海船因风不幸漂至中国境上者。宋廷为表示自己的柔远之意,皆采取抚慰政策。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冬,明州、登州屡言有高丽海船漂至境上,朝廷皆“诏令存问,给渡海粮遣还。仍为著例”[3](《宋史》卷487《高丽》)。此后,一直坚持这一定例。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五月十二日又规定:“蕃舶为风飘着沿海州界,若损败及船主不在,官为拯救,录物货,许其亲属召保认还。”为防止蕃船物货被盗窃和冒领,并专门制定了“防守盗纵诈冒断罪法”[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8),这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存恤远人”的法律。此法在南宋亦得到认真实施。如宋孝宗淳熙三年(1176年),日本海船被风飘至明州,孝宗降诏有司:“人日给钱五十文,米二升,俟其国舟至日遣归。”淳熙十年(1183年)又有日本船飘泊至秀州,绍熙四年(1193年)日本船风泊至泰州及秀州,庆元六年(1200年)日本船飘至平江府,嘉泰二年(1202年)日本船飘至定海县等,皆依诏“给钱米遣归国”。所以史称“日本舟为风涛飘至者,悉厚给之。”[10](《东西洋考》卷6《日本》)宋朝对飘至中国的外国船采取抚慰和保护政策,既展示了宋朝的柔远之意,也展现了宋朝的上国风度,这对“招徕远人,阜通货贿”政策的实现,必然产生积极影响。 宋朝对身死蕃商遗产的处理原则,在《宋刑统》增创的“死商钱物”门附诸蕃人及波斯条中已有明确规定。凡来中国的波斯及诸蕃人身死,其资财货物等,依诸商客例处理,即“如有父母、嫡妻、男女、亲女、亲兄弟原相随,并请给还。如无上件至亲,所有钱物等并请官收,更不牒本贯追勘亲族”。如“有同居亲的骨肉在中国者,并可给付。其在本土者,虽来识认,不在给付”[11](《宋刑统》卷12《死商钱物》)。这项处理外国死商遗产的原则,基本上与中国的商客例相同,凡随行及在中国的死商亲属,都对死商遗产享有继承权。这是宋朝处理蕃商遗产一直遵循的法律依据。这项法定原则,表现了宋朝在处理死商遗产时对死商继承人的同情和照顾。但宋朝官员在处理死商遗产时,有时表现得更宽厚。如宋孝宗乾道元年(1165年),“真理富国大商死于(明州)城下,囊赉巨万,吏请没入。”即请依户绝法没官。而知明州赵伯圭讲:“远人不幸至此,忍因以为利乎?”不仅没有没入其财,而且“为具棺敛,属其徒护丧以归”[12](《攻媿集》卷86《崇献靖王行状》)。这件外蕃死商遗产的处理,虽然使宋朝官府放弃了巨万财富,但其影响是巨大的,不仅“岛夷传闻,无不感悦”,同样宣示了宋朝“存恤远人”的上国风度。 四、绥抚住华蕃人尊重远人习俗 绥抚蕃商,尊重远俗,亦是宋朝招诱和稳定蕃商的一项重要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使蕃商在中国获得了广泛的民事权利,甚至蕃商有些权利超过了中国人享有的范围。这对吸引蕃商来华贸易,亦具有积极的推动力。 1.准许蕃商在华居住。中国古代还没有国籍法,但外商在中国长期居住已成为历史事实。尤其是宋朝积极推行“招徕远人”,盛情款待蕃商政策的实施,使大量“蕃客带妻儿过广州居住”[2](《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21)。而“来往蕃商不著户籍者”更是不计其数[13](《舆地记胜》卷130《泉州》)。这就在宋朝的主要港口城市,出现了蕃商聚居的“蕃坊”或“蕃巷”。如广州西园附近的蕃坊,早在唐朝时已经形成,到宋朝有了更大的发展。泉州城南晋江沿岸,亦成为蕃商的聚居区,“号蕃人巷。每岁以大舶浮海往来”[1](《方舆胜览》卷12《泉州》)。据明末顾炎武讲:“自唐设结好使于广州,自是商人立户,迄宋不绝。诡服殊音,多留寓海滨湾泊之地。筑室联城,以长子孙。”[14](《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19《海外杂蛮》)可见宋朝时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商已相当多。 宋朝为了便于对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进行管理,在蕃人聚居的蕃坊和蕃巷中选择有名望的蕃人为蕃长,“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其“巾袍履笏如华人”[4](《萍洲可谈》卷2)。实际上蕃长是代为宋朝官府管理蕃人事务的地方长官。这对“通异域之情,来海外之货”[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7)是颇为有益的。 依照宋朝法律规定,蕃人只能居住在蕃坊或蕃巷中。既不准城居,更不准与中国人杂居。但随着宋朝蕃商住华人数的增多,禁网的疏阔,“蕃商杂处民间”[12](《攻媿集》卷88《汪公行状》)已很普遍,南宋时更为突出。如知泉州吴洁曾把“民夷杂居”视为郡县难治的首要原因[15](《后村先生大全集》卷62《吴洁知泉州制》)。在广州,最富的藩商蒲姓亦开始“定居城中”,而使者以其“方务招徕,以阜国计,且以其非吾国人,不之问”[16](《桯史》卷11《番禺海獠》)。泉州亦有贾胡建层楼于郡庠之前者,因“贾资钜万,上下俱受赂,莫肯谁何”[17](《朱文公文集》卷98《傅公行状》)。这些情况说明,宋朝蕃人的居住地点已经冲破了法律规定,而且地方官府对此亦未依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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