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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和17世纪前期英国的流民问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尹虹 参加讨论

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被称为流民的人有以下几类:1.小商贩和修补匠。爱德华六世的法令要求对小商贩实行许可证制度。1572年和1597年法令中称其为非法职业。小商贩除了经营项目广,活动范围大,流动性强以外,还有另外两个原因令统治当局不安:一个是因为他们破坏了地方经济的垄断地位;另一个是流动的商贩构成职业团伙让当局感到不安。2.书贩。官方特别关注的还有书贩。1538年确立出版许可证制度。1556年成立出版商公司,联合行使出版检查和颁发许可证的代理权。该制度一直坚持到1695年。官方加强对图书出版市场的管理,主要原因是图书可能传播各种谣言或宗教异端思想,威胁到政权的稳定。3.流浪的艺人。1572年法令把包括幕间剧演员、乐师(不受贵族保护的)、剑师、驯兽人、魔术师等在内的所有演员均视为流民。1597年重申了该法令。1648年以后议会宣布所有演员都是流民,除有贵族保护或有特许状者外,所有演艺人员均被禁止演出。原因是政府认为他们通过演出传播不道德的思想,腐蚀青少年,财坏风气,有伤教化,散布邪说,亵渎神灵,聚众闹事,危害国家。另外,瘟疫流行时剧场是传播疾病的场所,当然应禁止聚会。4.游医。虽然医疗由国家控制,但非法行医现象仍十分普遍,对他们的处罚就是定为流民罪。但是游医存在的本身说明他们有市场,下层群众需要他们低廉的服务。游医的存在是建立在百姓的真实需要之上。尤其是缺医少药的林区、山区和沼泽地区,游医中个别经验丰富者,在为下层解决医疗问题上提供了帮助。但他们中多数人不懂医学知识,医疗事故屡屡发生,因此,从事这项职业的人在法律上是违法的流民。5.流浪的前士兵和水手。流民中的士兵和水手是流民成份中对社会威胁最大的一类。从1560至1640年流民中士兵和水手的人数增加得最快。1580年在伦敦他们仅占流民人数的1.5%,1620年和1640年增到12%;在艾塞克斯他们的人数到1597-1644年几乎占20%(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93页。)。政府最担心的是那些老兵。他们身经战火沥炼,经验丰富,谙熟武器,惯于散漫,难于适应平淡贫困的市民生活。6.流浪的学生和牧师。流民中还包括一些贫穷的学生和牧师,因为他们是流民中有学识的一类,性质基本相同,所以放在一起分析,二者的流浪史都很长。早期的圣徒曾到处传教,建修道院,托钵僧四处流浪、乞食、化缘。穷学生回家或转学也要流浪。16世纪政府进一步通过立法限制学生流浪乞食,违者将以流民罪被逮捕。1531年、1572年和1597年无许可证流浪和乞讨的学者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学者和牧师是社会中有学识、有思想、有见解之人,他们所受的教育与大陆和教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政府对他们格外谨慎、格外注意和限制。7.吉普赛人和外国流民。1530年法令规定吉普赛人中有偷窃行为者15日内离境,其他人是16日内离境,否则一律监禁并没收财产。24年以后,重罪犯由监禁改为死刑。1543、1554、1562年法令都有类似的规定。吉普赛人和本地流民一样遭驱逐、监禁,有的被判刑(注:特纳:《流民流浪和乞丐乞讨史》(C.J.R.Turner,A History of Vagrants and Vagrancy and Beggars and Begging),伦敦1987年版,第487页。)。流民中还有少量来自爱尔兰及其他国家的流民。他们也和吉普赛人一样遭到政府的镇压和驱逐。在法令中他们和小贩、篱笆工等一样并列为流民。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政府定为流民的人都是对社会构成一定威胁的人。而流民中的一些人的确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近代史学家艾德劳特认为:“16世纪的流浪汉远非一个软弱无能的和无害的阶层,他们代表了中世纪英格兰的一股坚实力量,他们凶恶、狡诈、胆大妄为。他们当中有政治、宗教和社会各方面的不满者和煽动者。因而,他们不仅是有害的,而且是危险的。他们的存在足以使制定法律的人挖空心思寻找对策,包括制定法规和保证这些法规的执行。”(注:艾德劳特:《伊丽莎白时期的恶棍和流民》,第17页。)沃勒斯坦认为:“艾德劳特的观点和当时统治者的看法相去不太远,那就是将这些流浪者的问题看作一个社会问题。”(注: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1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页。)
    流民和乞丐处在社会的最底层,受到上层社会的歧视、蔑视、厌恶和憎恨。属于这类思想的言词几乎充斥当时所有有关的作品和档案中。历史资料中有关流民的记载主要记述的是他们非法乞食和所犯罪行。那么流民犯罪情况如何?是否如文学作品所描述的那样严重,如果存在,规模多大?如何组织?都有什么罪行?对现存社会构成多大危害?由于流民具有两重性,既有由于社会经济原因致贫的一面;也有欺骗、偷盗、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的另一面。因此,人们常常将贫民流浪汉和乞丐与恶棍、懒汉、不道德的人联系在一起,以至于有些贫民宁愿挨饿也不愿让人知道他的窘境,以免被人歧视。
    根据地方官的调查,少数危险分子所犯罪行较为严重。多数流民都有不轨行为。根据被捕流民的档案,有偷窃嫌疑的占45%,流浪罪的16%,被捕原因不详者占23%,伪造乞食证者占5%,其余为杀人、欺诈和不道德者,分别占2%和3%。煽动罪和宗教异端也占类似的比例(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127页。)。流民犯罪中最多的是侵犯财产罪,一般均和生存有关。他们的行为影响了他们的地位。因此,他们的罪行一部分是因为他们的地位而不完全是他们的行为。按政府的标准流民都有犯罪嫌疑,不管实际犯罪与否,流浪本身就是犯罪,而且流民中有1/3犯有偷窃,抢劫,偶尔还有杀人,攻击教会和危害国家罪。毛泽东在其早年著作《中国农民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革命的态度》中分析五种流民的谋生方法时说:兵为“打”,匪为“抢”,盗为“偷”,丐为“讨”,娼为“媚”。英国部分流民的“谋生”手段也不外乎以下几种:1.扒窃。2.入室偷盗。3.以贿行骗。4.拦路抢劫。5.危害国家安全。总之,流民犯罪中恶性案件占少数,有组织的专业化行动也不多见,但不轨行为却极为普遍。代表有产者利益的政府镇压流民不仅因为他们所犯罪行,还因为他们的生活方式、婚姻家庭对现有秩序构成直接威胁,破坏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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