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被称为流民的人有以下几类:1.小商贩和修补匠。爱德华六世的法令要求对小商贩实行许可证制度。1572年和1597年法令中称其为非法职业。小商贩除了经营项目广,活动范围大,流动性强以外,还有另外两个原因令统治当局不安:一个是因为他们破坏了地方经济的垄断地位;另一个是流动的商贩构成职业团伙让当局感到不安。2.书贩。官方特别关注的还有书贩。1538年确立出版许可证制度。1556年成立出版商公司,联合行使出版检查和颁发许可证的代理权。该制度一直坚持到1695年。官方加强对图书出版市场的管理,主要原因是图书可能传播各种谣言或宗教异端思想,威胁到政权的稳定。3.流浪的艺人。1572年法令把包括幕间剧演员、乐师(不受贵族保护的)、剑师、驯兽人、魔术师等在内的所有演员均视为流民。1597年重申了该法令。1648年以后议会宣布所有演员都是流民,除有贵族保护或有特许状者外,所有演艺人员均被禁止演出。原因是政府认为他们通过演出传播不道德的思想,腐蚀青少年,财坏风气,有伤教化,散布邪说,亵渎神灵,聚众闹事,危害国家。另外,瘟疫流行时剧场是传播疾病的场所,当然应禁止聚会。4.游医。虽然医疗由国家控制,但非法行医现象仍十分普遍,对他们的处罚就是定为流民罪。但是游医存在的本身说明他们有市场,下层群众需要他们低廉的服务。游医的存在是建立在百姓的真实需要之上。尤其是缺医少药的林区、山区和沼泽地区,游医中个别经验丰富者,在为下层解决医疗问题上提供了帮助。但他们中多数人不懂医学知识,医疗事故屡屡发生,因此,从事这项职业的人在法律上是违法的流民。5.流浪的前士兵和水手。流民中的士兵和水手是流民成份中对社会威胁最大的一类。从1560至1640年流民中士兵和水手的人数增加得最快。1580年在伦敦他们仅占流民人数的1.5%,1620年和1640年增到12%;在艾塞克斯他们的人数到1597-1644年几乎占20%(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93页。)。政府最担心的是那些老兵。他们身经战火沥炼,经验丰富,谙熟武器,惯于散漫,难于适应平淡贫困的市民生活。6.流浪的学生和牧师。流民中还包括一些贫穷的学生和牧师,因为他们是流民中有学识的一类,性质基本相同,所以放在一起分析,二者的流浪史都很长。早期的圣徒曾到处传教,建修道院,托钵僧四处流浪、乞食、化缘。穷学生回家或转学也要流浪。16世纪政府进一步通过立法限制学生流浪乞食,违者将以流民罪被逮捕。1531年、1572年和1597年无许可证流浪和乞讨的学者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学者和牧师是社会中有学识、有思想、有见解之人,他们所受的教育与大陆和教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政府对他们格外谨慎、格外注意和限制。7.吉普赛人和外国流民。1530年法令规定吉普赛人中有偷窃行为者15日内离境,其他人是16日内离境,否则一律监禁并没收财产。24年以后,重罪犯由监禁改为死刑。1543、1554、1562年法令都有类似的规定。吉普赛人和本地流民一样遭驱逐、监禁,有的被判刑(注:特纳:《流民流浪和乞丐乞讨史》(C.J.R.Turner,A History of Vagrants and Vagrancy and Beggars and Begging),伦敦1987年版,第487页。)。流民中还有少量来自爱尔兰及其他国家的流民。他们也和吉普赛人一样遭到政府的镇压和驱逐。在法令中他们和小贩、篱笆工等一样并列为流民。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政府定为流民的人都是对社会构成一定威胁的人。而流民中的一些人的确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