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东南亚的经济外交,是从20世纪50年代以战争赔偿为内容的赔偿外交开始的。“赔偿外交”是战后日本对东南亚最初开展的重大外交活动,是战后日本经济外交的起步点,也是战后日本咄咄逼人的输出至上的国际经济战略的发端。 一、美国对日占领政策及赔偿方针的改变 1945年8月,日本在美、苏、中三大反法西斯盟国和亚洲各国抗日军民的打击下战败投降。然而,占领日本的却是美国一家。美国于1945年9月23日公布了“占领初期美国对日基本政策”,其出发点是确保日本“不再成为美国的威胁”,并“建立一个以支持美国为目的而负责的政府”。(注:何春超等编:《国际关系史》,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6页,第140页。)战后初期,美国解散了日本军队,推行土地改革,解散财阀,采取了分割大托拉斯等改革措施。关于日本的战争赔偿,制订了拆除日本本土大部分工业设施充作赔偿的严厉方案。并以欧美资本主义民主为模式,以抑制日本军国主义复活为目的,制定了“以和平主义、民主主义、尊重基本人权为核心”的新宪法。这些政策、措施在客观上打击了日本的封建势力,对战后日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但其根本目的,却是为了迫使日本在政治上、经济上从属于美国。 40年代后期,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变,世界分化为以美苏为中心的两极,东西方的“冷战”日益激化,随着亚洲民族解放运动不断高涨,尤其是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使美国独占中国、依靠中国“遏制”苏联的企图变成泡影。美国开始改变对日政策。1948年1月6日,美国陆军部长罗亚尔发展演说时宣布:新的“对日占领政策是扶植强有力的日本政府。我们不仅要使日本能够自立,还必须把它培养成为坚强而安定的民主主义国家,以便起到可以防御在远东方面发生新的共产主义威胁的堡垒作用”。(注:何春超等编:《国际关系史》,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6页,第140页。)不久,美国制定了使日本“在美国的援助和亚洲各国的合作下谋求经济自立”的政策。同年9月,放宽禁止垄断法,为日本引进外资提供方便。对于日本资本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随着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改变,战争赔偿政策经历了从极其严厉到十分宽大的变化。根据《波茨坦宣言》,日本必须进行实物赔偿。战后初期,美国政府的政策以消除日本潜在战力、防范日本军国主义东山再起为主要目的,制订了严厉的赔偿方案。美国总统特使鲍莱提出的赔偿方案,要求日本拆去占平时生产能力约三成的设施,如钢铁工业要拆去3/4的设施,使日本的生活水准不高于在战时蒙受损失的东南亚各国。“冷战”开始后,斯特赖克调查团接受美国陆军部的委托来日本作第二次调查,于1948年3月提出报告书,指出拆去日本的生产设施对美国不利,会阻碍日本的自立,劝告美国政府不要为了赔偿而拆去这些设施。此后美国关于日本的赔偿方案转为比较缓和的“中间赔偿”,进而转为“无赔偿”方案。“无赔偿”方案理所当然地遭到亚洲许多国家的强烈反对,但在美国的主导下,最终仍然形成了对日本非常有利的妥协结果,即赔偿条件十分宽大的《旧金山对日和约》。《旧金山对日和约》第14条规定“兹承认,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及痛苦应向盟国支付赔偿。但也承认,如果可能生存的经济是应当维持的话,则日本国的现有资源不足以使日本国对上述全部损害和痛苦作完全的赔偿,并同时履行债务”,“日本国应立即同那些其现有领土被日军占领并遭受到日本的损害的盟国进行谈判,只要后者有此要求的话。日本可通过向当事国提供生产、沉船打捞等劳务,来达到赔偿损害的目的。”(注:《国际条约集》(1950~1952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340~341页。)该条款虽然肯定了日本负有战争赔偿的义务,但在赔偿的数额和方式上,做出了对日本十分有利的规定。这就给恢复独立后的日本开展赔偿外交埋下了伏笔。 1951年5月,美国占领当局发表声明,表示美国将帮助日本同东南亚国家建立密切的经济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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