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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权政治中的民权曙光(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 黄颂/姚韵红 参加讨论

基督教文化中也涵蕴着某种民权观念的特质
    从正统基督教的教义来看,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上帝,人是上帝创造的,他们所具有的一切,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都是上帝所赋予的,当然,其权力只能是“二手货”。但是,基督教文化中却有两大因素为民权观念的存续提供了牢固的基础。其一是圣经中关于信众平等的思想,其二是早期基督教会的宗教实践史。《马可福音》第3章第31 节向人们叙述了这样一个故事:“耶稣的母亲和兄弟来站在外边,打发人去叫他。有许多人在耶稣周围坐着,他们就告诉他说:‘看哪!你母亲和你兄弟在外边找你。 ’耶稣回答说:‘谁是我的母亲? 谁是我的兄弟?’就四面观看那周围坐着的人,说:‘看哪!我的母亲,我的兄弟。凡遵行神旨意的人,就是我弟兄姐妹和母亲了。’”难怪,耶稣把他说话的对象称为兄弟姐妹,还要求他的门徒把他们传道的对象当作与其平等的弟兄姐妹。在原始基督教中,使徒与门徒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帮助与被帮助、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 [9](P147~148)在记录着圣灵启示的《圣经》中, 弥漫着一种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教气息,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人是作为上帝之子的平等,还是因为同犯原罪而平等,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的平等观念获得了一个稳定的神学前提。换句话说,在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等级制普遍盛行的时期,基督教为人们的平等观念提供了某种栖息之所,在西方教皇大分裂之时,这种平等意识开始在教会生活中首先复苏,宗教大会运动就曾以其特有的形式展露过这种由平等观念所派生出的主权在民的朦胧意识。古代基督教史的研究表明,原始的基督教是“在主耶稣面前彼此相爱平等如弟兄的教会”[9](P169)。 在早期的基督教生活中,“信徒们过集体生活, 实行财物公有制……社团成员一律平等”[10](P38),“初期教会继承了基督教徒社团的组织形式……通过自然形成或公众推举逐步产生了一批有一定权威或某种特殊身份的教会领袖”[10](P50)。尽管在国教化以后, 以罗马教廷为首的教会开始逐渐走向腐化堕落,教皇也不断地尝试走向极权专制,但是,早期教会的宗教实践曾充分地贯彻过基督教的平等原则,而且,根据教会的制度,教皇从来都是由红衣主教选举产生的。这种存在于历史和现实中的基督教文化,足以启发人们思考上帝之外的另一种权力。这一“情结”在中世纪社会晚期人们抵抗教皇专制主义的时候曾表现为披着宗教外衣的民权意识。不仅宗教大会理论在神权政治的框架内对此曾予以较为全面的论证,在西方教皇大分裂(the papal schism)的历史关头,这种民权意识还通过教会代表大会的实践充分地表达了出来。
    诚然,平等意识并不直接等同于民权意识,也不能无条件地转化为民权意识,尤其是在西方中世纪一切权力被认为是来源于上帝的神权政治时代。在神权政治的主流意识形态中,逻辑地涵蕴于人们平等观念中的民权意识往往处于一种朦胧的“自在”状态,它的觉醒及其从“自在”向“自为”的转化还有待于某种现实条件的刺激。而西欧社会的发展却戏剧性地为此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契机,从而使蕴藏在平等观念之中的民权意识终于获得了一发不可收拾的自我展示机遇。
    这一历史性机遇是同教会与国家摩擦和冲突中的教、俗大论战以及西方教皇大分裂相关联的。在旷日持久的唇枪舌剑中,教权派和俗权派围绕着世俗权力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争。教权派中的一些思想家为了避开罗马教会这一在权力来源过程中的中间环节,他们把其目光从天国下移至凡世,在承认一切权力是上帝之权的“流射”这一神学命题的前提下,他们又在“此岸世界”的大众之中设定了一个与教会相对峙的“批准环节”。
    研究西方政治哲学的著名学者奥托吉尔克曾经指出,在中世纪的观念中,无论是教皇还是皇帝都只是作为一个法人团体的首脑代表着团体的目标。皇帝不等于帝国,教皇也不是教会本身。作为一个共同体,教会或帝国都有与之不可分割的主权,这一主权由共同体“集体地”而不是“分散地”行使。到中世纪晚期,人们便逐渐开始认识到共同体的主权应该以正式组织起来的大会形式来行使。[1](P62~64)巴黎的约翰在为王权进行辩护时曾经这样写道:“王权的存在和行使都早于教皇的权力,法兰西国王的出现早于基督信徒。所以无论是王权还是王权的行使均不是源于教皇,而是源于上帝和通过选择一个人或一个皇室来选举一个国王的人民。”[11](P208)他认为,教会与国家之间并无联系,因为王权乃是通过人民的选举直接来源于上帝。他还特别强调,国王掌权是经过人民的意志所批准的。值得注意的是,巴黎的约翰不仅认为,国王的权力以人民作为其直接的源泉,就是教会的权力也不例外。他认为,教会的高级教士是从选举和通过人民的同意而取得其权力的,教皇的统治权可以由人民免除,因为教皇权力中的实质性成分是信徒的同意,这种同意在教皇愚蠢、无能和无用,或者他们认为有任何与此相关的原因之时,是可以收回的。[12](P203)根据研究西方中世纪政治思想的著名学者乌尔曼的意见,大致从14世纪上半叶起,这种自下而上的权力理论已经再也不是作为辩护性的措施被提出,而是作为一种能够为当时或后来困扰思想家们的问题提供积极的和具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而出现的。[12](P218)
    在西方教皇大分裂时期,为解决教皇的合法人选问题,教会以其实践的形式显示了人们民权意识的本能冲动,与此同时,思想家则为这一选举教皇的行为予以了理论上的论证,从而这种潜伏于整个漫长中世纪的民权意识在神权政治的框架之内得以昭示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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