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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后中国海防建设迟滞原因探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王宏斌 参加讨论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史学工作者在研究中国近代化开端问题时,不仅十分重视林则徐、魏源等人提出的“师夷制夷”主张的内容与意义,而且也很重视“师夷制夷”思想的代表作品《海国图志》在中国和日本产生的不同历史影响,可以说是成果累累。但是,很少有人从认识史的角度深入研究两次鸦片战争期间中国近代军事工业为何迟迟不能起步问题。准确说来,这个问题曾经引起有些人的注意,但到目前为止,基本停留在笼统的批评上。文章总是从阶级分析出发笼统地批评封建专制政权腐朽没落,因循守旧,不思变革,而对于“师夷制夷”口号为何在当时没有得到社会积极响应,特别是当局在学习西方军工技术方面为何采取消极态度缺乏具体考察和深入分析。
    现在阅读鸦片战争前后各种文献资料,我们觉得需要从空间上调整一下分析角度,按照撰写人所处的前后方位置加以考察,就会比较清晰地看到前线将帅与后方官绅的观点存在明显分歧。由于人们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对于战争的感受有明显差异,关于战争失败的原因自然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对于英军“船坚炮利”在鸦片战争中所发挥的作用人们存在不同认识,对于是否应当输入西方船炮技术也就存在明显分歧,这种分歧又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海防建设近代化的进程。为了弄清中国近代军事工业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20余年迟迟不能起步的思想原因,这里我们先从第一次鸦片战后沿海军政官员关于海防善后事宜的讨论意见谈起。
    一沿海军政官员:海防善后事宜讨论意见
    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英国军舰陆续退出长江。1842年10月26日,清廷向沿海各总督、巡抚、将军、副督统、提督和总兵颁布了一道重要谕令,要求他们悉心讲求海防善后事宜。谕令说:“今昔情形不同,必须因地制宜,量为变通。所有战船大小广狭及船上所列枪炮器械应增应减,无庸拘泥旧制,不拘何项名色,总以制造精良,临时实用为贵。”[1](卷62,p28)这道谕令明确要求沿海各省设法改善海防武器装备,也模糊地谈到了军工生产体制的改革问题。道光帝如此重视海防建设,显然是中国军事装备改善的一个契机。问题是清政府为什么没有利用这个机会大力进行海防建设,白白丧失了20余年宝贵光阴?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看一看沿海军政官员对于海防建设的具体思考。
    由于地理位置靠近北京,直隶总督讷尔经额的奏折最先到达。他认为陆战是清军所长,与英军作战“斗力不如斗智”,只要组织一支擅长凫水的军队,就可以与其在海洋上周旋。关于武器装备的改善,在他看来并无十分必要,“盖水上决胜,但宜以小制大,以多制少,以暗制明,较为得力”[1](卷62,p28)。至于鸦片战争的胜败,他认为主要决定于士兵射击火炮的技术程度。今后士兵只要勤于训练,提高了射击准确率,使用中国现有火炮照样可赢得战争的胜利。这种看法显然停留在鸦片战争之前的认识阶段上。讷尔经额在鸦片战争进行时接替琦善为直隶总督,他没有与英军直接交战的切身体验,对于英国工业革命后火炮杀伤力的大大提高缺乏直接感受。军机大臣穆彰阿、潘世恩、祁寯藻、赛尚阿和何汝霖在讨论天津海防善后章程时,没有提出异议。他们同样缺乏战场经历,看不到讷尔经额的失误。
    第二份到达北京的海防善后章程是山东巡抚托浑布和登州镇总兵玉明所奏。他们尽管认为现有水师战船很不适用,当广东《造船图说》提供的几种方案摆在他们的面前时,他们所选择的仍是一种不利于在海洋上行驶的船型。他们的想法仅仅是这种战船在尺度上与旧有水师赶罾船大小相当,水师官兵比较习惯;在技术上看重的只是有风可以用帆,无风可以打桨而已。至于火炮,他们的建议也只是将所有火炮集中在一起,每年冬季对水师战守兵进行轮番训练。托浑布与玉明于1840至1842年均在山东境内任职。他们对于武器装备的改善既没有紧迫感,也没有明确的目标。[1](卷63,p22-24)
    梁宝常继任山东巡抚的时间是1843年元旦,他到任之后针对托浑布与玉明拟订的海防善后章程提出了修改意见。在他看来,托浑布与玉明是“披图立论”,所选择的战船样式,利于内河而不利于外海。他主张对于旧有战船全部加以改造,“今造新船,长短广狭似宜悉循旧制,惟船头改尖,船尾改宽,通船板片加厚,船旁大木加粗,先求坚固,以耐风浪。旧船载炮较少,弁兵放炮之处露身于外,别无遮护,今拟两旁多开炮门,头尾各安千斤大炮一位,两旁安千斤及三五百斤大炮”[1](卷66,p30-31)。关于火炮,他主张仿照广东新制火炮样式进行铸造,并制造炮架,安放滑车,借以提高火炮运动的机动性。梁宝常于1841年秋冬曾由内廷被差往广东署理巡抚4个月,对于广东海防前线情况多少有所了解。就其基本观点来看,既然他主张仿照广东船炮样式改造武器装备,也就等于支持学习西方船炮技术。因为广东的新制船炮技术正是向西方学习的初期产物。
    第三份到达北京的海防章程是两江总督耆英、江苏巡抚程矞采和新任江南提督尤渤共同拟订的。他们在奏折中明确说明,江苏水师官员对于海防事宜意见各不相同,“且也不能确有把握”。他们认为广东在籍刑部郎中潘仕成捐造的战船式样比较合用,但由于未经亲自驾驶,感到没有把握。这时浙江水师提督李廷钰正好路经江苏,他们向李廷钰征询意见。李认为潘仕成捐造的战船适宜外海,而不适应内河;许祥光捐造的船只适宜于内河,而不适应外海;福建同安梭船既可以在海洋行驶,也可以进入内河,建议继续修造同安梭船。这个意见被耆英等人采纳。按说,福建水师提督李廷钰参加了鸦片战争,尤渤也作为安徽寿春镇总兵,在1842年6月参加了松江保卫战。他们对于英军的船炮技术都应当有所了解,不应当提出如此低水平的目标,我们只有读了下面浙江巡抚刘韵珂的奏折,才能理解其想法。就是这种低水平的战船修造计划,在耆英离开江苏后又有变化。1843年4月署两江总督璧昌上奏说,经过他和新任巡抚孙宝善等人商议,他们认为江苏善后事宜应以江防为重,江南官兵柔弱,“骤难责令驾船入海”,加之经费紧张,不如迅速修造舢板小船。璧昌于1837年至1842年4月先后为阿克苏办事大臣、伊犁参赞大臣和陕西巡抚;孙宝善于1842年10月接任;无论是璧昌还是孙宝善,他们都没有亲身体验英军的船炮轰击,缺乏改善武器装备的紧迫感,也看不到改善的明确目标。
    署漕运总督李湘棻对于江苏海防善后事宜也发表了看法,他认为江防重于海防,陆防重于水防。李湘棻在京历任户部主事等职,1841年曾随奕山赴广东办理海防事宜,在对于英军缺乏必要了解情况下,他建议奕山向英军贸然发动攻击,结果遭致大败。1842年8月,署理漕运总督。在他看来,英军“船坚炮利”,中国水师在海上无法与其角逐,即使赶造了大船大炮,也没有必胜把握,“拒之于水不如拒之于陆”[1](卷65,p16)。因此,他主张放弃战船,放弃海洋,按照传统方法铸造巨型大炮防守内河。他的错误不仅仅是反对引进西方船炮技术,要害在于放弃海防。耆英看到了这一点,曾尖锐批评说:“舍水守陆则水师废,水师废则不必夷人之或有反复,即沿海沿江之土匪已足为害。“[1](卷65,p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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