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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治:一个百年未尽的话题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研究》 马小泉 参加讨论

20世纪初年,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志士总结戊戌变法失败的惨痛教训,分别撰述大量政论文章,继续探索中国政治改革方案。梁启超撰《新民说》,要求培育国民独立自由之人格,从人的文明属性上推进社会的进步;康有为撰《官制议》,主张革新中央与地方政府管理体制,增强政府管理效能,推进中国的政体建设。《公民自治篇》是康有为《官制议》系列文章之一,分三期发表于《新民丛报》壬寅年第五、六、七号(1902年4月8日至5月8日),约13000余言。品读百年之前康有为关于公民自治的言论,反观晚清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艰难历程,仍可体味其在近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理论先导意义。
    一、《公民自治篇》的基本内容
    康有为《公民自治篇》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今中国变法,宜先立公民”。康有为鉴于中英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一败再败的历史情势,感奋于甲午之年中国败于东洋岛国日本的惨痛事实,通过深入观察欧美、日本各国的政教与历史,认识到欧美、日本各国之所以制度完美,国家富强,根本原因在于其“以民为国”,“人人有议政之权,人人有忧国之责,故命之曰公民。”(注:本文所引康氏言论,均出自《公民自治篇》,载《新民丛报》第五、六、七号,1902年4月8日至5月8日(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一日),下引从略。)康氏指出,欧美、日本各国实行公民制度,使人人视国为己之家,人人得以公议其利害,上有国会之议院,下有州、县、市、乡之议会。数千万人共同担负国家之责任,故弊无不克,利无不兴,事无不举,力无不入。这是已经得到广泛验证的国家富强之道。
    康有为从“学理”和“事势”两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实行公民制度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以学理言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此不易之经也。”就事势而言,中国有万里之土地,四万万之人民,内治外交事务繁巨,而人人不得分其责任,惟政府一二人担负之,虽圣人亦难以周全。以四万万人之大国,无一人有国家之责任者,“所谓国无人焉,乌得不弱危削亡哉!”今以此一二人而负荷万里之广土众民,以与彼数千万人分任国家责任者相较,其胜败不言自明。
    因此,康有为明确提出:“今中国变法,宜先立公民!”
    何谓公民?“公民者,担荷一国之责任,共其利害,谋其公益,任其国税之事,以共维持其国者也。”康有为分析公民制度的四点益处:一、爱国之心日热,二、恤贫之举交勉,三、行己之事知耻,四、国家之学开智。加以报馆之终日激扬,大众之互相鼓励,“是以举国之民而进化之,而后能以举国之政事风俗而进化之。”古代国家,争在一君一相一将之才;现代国家,争在举国之民之才气心识,与其举国之政之学,及其技艺器械。如今“万国皆有公民,而吾国独无公民,不独抑民之资格,塞民之智慧,遏民之才能,绝民之爱国,导民之无耻也。”因此,“今变法第一当令省、府、州、县、乡、市遍举公民,选举议员而公议论之。”
    康有为还提出了实行公民之制的具体办法:凡住居经年,年20以上,家世清白,身无犯罪,能施贫民,能纳十元之公民税者,可许为公民矣。凡为公民者,一切得署衔曰公民,一切得与齐民异。既为公民,得举其乡、县之议员,得充其乡、县、府、省之议员,得举为其乡、市、县、府之官。不为公民者,不得举其乡之议员,不得举充乡、县、府、省之议员,不得举充乡、市、县、府之官,一切权利,不得与公民等。“一举公民,则举国四万万之民,进于爱国,进于公益,进于自重,进于好施,进于学识,踊跃磨濯,如大海之鼓潮,如巨风之振山也,其孰能御之!”
    (二)“救亡之道,听地方自治而已”。康有为在主张建立公民制度的同时,更把地方自治作为公民制度的政治基础。康氏指出,中国救亡之道,在于地方自治。“为人代谋者之不如自为谋也,人治之者之不如自为治也,此天下之公理矣。”“今吾中国地方之大,病在于官代民治,而不听民自治也,救亡之道,听地方自治而已。”
    戊戌年后,康有为游历海外,对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文明进步有着切身体验。认为,“今欧美之日强,人民之日智,地利之日出,学校之日盛,技械之日精,宫室、桥梁、道路之日修,警察、保卫之日安,赋税之日多,医病、恤贫之日仁,铁路、银行之日广,山林、渔泽之日辟,因以整其兵备,精其航船,以横于大地,剪灭东方,此其本非在国政也,非在政府及疆吏令长之一二人也,乃由于举国之公民,各竭其力,尽其智,自治其乡邑,深固其国本故也。非惟欧美而然也,日本明治维新以来,行地方自治而骤强矣。又非惟日本为然也,专制威权无上之君权若俄者,亦已行地方自治矣,故其民才足用,而乡政克修,地利尽举。夫俄与我国之专制同,而强弱异者,由地方代治与自治异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康有为认为这种地方自治制度并非欧美、日本各国所新创,实则中国三代、汉、晋、六朝以来古已行之。(注:20世纪初年,国人开始探讨地方自治问题,对于中国古代是否有过地方自治的制度和思想,存在不同的看法。康氏之言可为一说。)古代乡遂、三老之制,即含有地方自治的意义。近代以来,中国工商百业善堂皆有行、有公所、有总理值理之人。如上海之广帮、浙帮、苏帮、徽帮、闽帮,则以地聚众而自治;钱业、丝业及广东之七十二行,则以业聚众而自治之。皆在国家法律之下,而国家听其自立,未尝分毫挠之,此工商业所以盛也。但对这种传统的自治体制,国家不为定律,而乡官不入典章,无以增其荣而予其权,故治效不著。且无公民以担国事,则民自安于愚贱,而不与君国分其忧、共其任,此所以颓败而失其本也。“故通地方自治之制,知古人之所以胜于今者,在有合乎封建之意;欧美之所以胜于中国者,在以民自治而不代治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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