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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锁香港”(1868—1887)问题再解*(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毛立坤 参加讨论

案发后,当事人与缉私员司各执一词,罗伯逊感到有必要召集双方当事人当庭对质。可KHS号民船当事人始终不愿赴广州当面与粤方缉私员司对质③,理由是他担心一旦到了广州就会被粤方投入监狱;随后其代理人又声称强令当事人亲赴广州对质,恰恰暴露出粤方查扣民船的不正当性④。在KHS号民船当事人迟迟不赴广州对质的情况下,粤方最终将其船货变卖;其代理人又辩称在船货已被变卖、所得赃款已被各级官员瓜分的情况下,再令当事人赴广州对质,这种做法纯粹就是一个骗局。种种迹象表明KHS号民船当事人企图将水搅浑,借机诬陷粤方⑤。
    清政府早有明文规定:船只从不设海关的港口驶出,如欲驶往香港,可先驶往邻近设有海关的口岸缴纳关税,然后便可驶往香港。台湾船只一般均会经停厦门,缴纳关税后再驶往香港。这条规定已实施多年,当事人不可能不知道。可当事人在提请港府出面交涉此案时却只字未提这些规定,而是改换成了其他旨在证明粤方违规拦截民船的证据(如船只是在香港水域被扣),表现出十足的滑头倾向。当事人自称其所在商行有八艘民船常年往来于港台两地运货,且从未申领过统税单据,据此可推知所涉逃税额度巨大。同时,当事人递交给港府的材料和递交给粤方的材料存在诸多相互矛盾之处,却又以“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为由,拒不赴广州当堂对质以澄清有关事实,恰恰彰显出其做贼心虚的面目⑥。罗伯逊认为,综合各方面的证据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走私案,粤方处理此案的方式并无不妥之处。而令他感到纳闷之处在于,当事人既然不愿赴广州当堂对质,却又提出要粤方赔偿损失的无理要求,他不明白当事人凭什么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清政府从未将自己辖境内(含领水内)的属民管辖权让渡于其他主体,因此粤方在中国领水内打击其属民开展的走私活动实属天经地义。他主张港府别去干预不在香港辖境内发生的那些纯属中国内政的事情,那样会损害中英双方的友善关系。粤方的执法行动没有值得非议之处,也没有得到港府的配合;若港府出面替那些走私者交涉,就会刺激各类欺诈性的贸易活动大行其道,促使走私之风愈加猖獗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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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2inKtoC.),BPP.Vol.25.,第361~362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七、之十一、之十四》(HKGH,E7,E11,E14inKtoC.),BPP.Vol.25.,第381、383~384页。
    ②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十五》(HKGH,E15inKtoC.),BPP.Vol.25.,第384~387页。
    ③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九》(HKGH,E9inKtoC.),BPP.Vol.25.,第376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十五》(HKGH,E15inKtoC.),BPP.Vol.25.,第381、383~384页。
    ④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十四》(HKGH,E14inKtoC.),BPP.Vol.25.,第384页。
    ⑤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十六》(HKGH,E16inKtoC.),BPP.Vol.25.,第388页。
    ⑥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三》(HKGH,E3inKtoC.),BPP.Vol.25.,第378~379页。
    ⑦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1inFOtoCO.),BPP.Vol.25.,第400页。
    其二,WCL号民船逃税案。
    此案原本只是一桩简单的民船逃税案,只不过由于粤方处理此案的方式确实殃及无辜,加之一些小道消息在案件交涉过程中越传越玄,致使包括英国殖民地部大臣在内的很多局外人都深受误导,从而使原本简单的案情变得扑朔迷离。而此案的定案过程也有助于后人体悟粤方处理此类案件的难度,进而认识到走私活动给各方造成的麻烦。
    此案的“基本案情”并不复杂,据船主声称,1875年3月6日,WCL号民船载运匹头货由香港驶出,初拟赴CC税卡缴税,并已备齐缴税所需呈验的各种单据。岂料突遇恶劣天气,该船被风吹至香港水域的YS湾,随后该船便被粤方缉私船以走私为由查扣①。案发后不久,经港府代理总注册师特诺奇之口传出的一些小道消息开始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案发时天气极为恶劣、被扣船只上的两名船员被粤方投入监狱后遭到严刑拷打等等②。随后粤港双方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一系列交涉:一、WCL号民船是蓄意逃税还是受其他因素影响而偏离航道未及缴税;二、案发时天气状况如何,船只被查扣的地点是在香港水域还是在中国水域;三、被捕船员是否遭到粤方狱吏的严刑拷打。案发后,负责出面交涉的是货运代理人王子善,船只被查扣时他并不在场。后经核实,王子善事先已向船主支付过30块银圆并命其向CC税卡缴税,而船主则想将这30块银圆私吞,因此驾船意欲绕过CC税卡,结果被缉私船俘获。关于天气恶劣之说也不成立,当时天气很好,这可从当日《香港政府宪报》《德臣报》《孖剌报》上所刊登的气象讯息中得到证实。该船被俘获的地点也不在YS湾(属香港水域),而在CC税卡以南的中国水域,因此该船企图逃税的事实完全成立。复经会审公廨提审两名在押船员当堂对质,两人均否认曾遭严刑拷打,因此特诺奇所言不实③。这就是此案经初步交涉后得出的一些基本结论。
    为了进一步弄清真相,英国殖民地部大臣要求港督坚尼地询问特诺奇是如何获知前述小道消息的。特诺奇答复称,在中国监狱这种阴暗的魔窟里,囚犯肯定会遭到严刑拷打,只是因为他们害怕被官府报复,所以在受审时往往不敢说自己曾遭到严刑拷打。他是从王子善那里获悉船员遭受酷刑折磨的消息,而王子善又是从被押船员翁凯沃的来信中获知其遭受了严刑拷打。王子善则声称他确实收到过翁凯沃的来信,信中述及其在监狱里受到虐待;不过此后双方的交涉主要围绕着被扣货物展开,船员是否遭受严刑拷打一事后来未及进一步核实真伪,因而船员的来信只能算孤证。同时特诺奇还指出,关于香港报纸上刊载的天气情况与当事人所描述的天气情况大不相同之说,也不矛盾,众所周知“一公里外两重天”的道理,报纸上刊载的只是香港港口内的天气情况,与事发地的天气情况未必相同④。至此,船员翁凯沃是否受到严刑拷打固然还无法确定,但特诺奇关于案发时天气情况的解释显然过于牵强⑤。后来特诺奇再度就此案发表意见,称船员翁凯沃到底有没有遭受粤方的严刑拷打可能确实是件“说不清楚”的事情,不过此人确实曾对王子善说过自己遭到了“虐待”,而他认为“虐待”一词含义宽泛,诸如供给的食物不足以维系基本的生存、病重之际得不到起码的救治以及牢房里累积的粪便污物不予清除等等,都可视为“虐待”,而这与“拷打”在性质上并无不同⑥。此说显然意在辩白其早先所传播的小道消息并没有严重失实,可见在传言无法得到确切事实佐证的情况下,特诺奇只好借助于曲解“虐待”一词的意涵来自圆其说,而这恰恰反映出其早先的说法是一种信口开河的言论。
    至此案情真相大白:WCL号民船船主心怀蓄意逃税的动机,案发时天气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导致该船偏离航道而未及缴税的因素,船只被扣地点位于中国水域,被捕船员未遭粤方狱吏严刑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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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港府:《奥斯汀致卡纳封专函附件》(HKGH,EinAtoC.),BPP.Vol.25.,第417页。
    ②③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三》(FO,E3inFOtoCO.),BPP.Vol.25.,第425~426页。
    ④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五、之六》(HKGH,E5,E6inKtoC.),BPP.Vol.25.,第446~447页。
    ⑤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HKGH,KtoC.),BPP.Vol.25.,第442页。
    ⑥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HKGH,EinKtoC.),BPP.Vol.25.,第454页。
    其三,1876年粤方(假)谍报员赖阿龙等敲诈香港华商案。
    1876年4月24日,有四名华人被带往香港警察局对质。其中一人被另外三人指控犯有谋杀罪。警方随即进行审讯,警察局华人翻译官翁阿彷以译员的身份全程列席,由于翁阿彷昔日曾在粤方彭超海号蒸汽巡船上任职,故当场认出人犯之一赖阿龙为一诈骗惯犯,由此也就使警方迅速查明了案情真相。此案令港府感到震惊之处在于其所曝出的一些缉私秘闻,这些秘闻令港府意识到粤方对香港华商华人的挟制和滋扰可能远超乎预期的想象①。
    此案是一桩典型的敲诈案,以赖阿龙为首的三名华人企图向SL号渔船船主郭波立敲诈勒索钱财,所采用的借口是诬陷其子参与了谋杀活动。郭波立当场抵拒了这一敲诈行为,随后三名敲诈者及郭波立之子被带往警察局接受讯问。审讯之后,郭波立之子无罪释放,三名敲诈者被判刑。后经香港法院查实,此三人皆参与过粤方在香港开展的谍报活动,彭超海号蒸汽巡船上的员司与这些潜伏在香港的谍报人员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对进出香港港口的民船的预期动向了如指掌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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