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朗斯瓦一世(1515~1547)治下,1523年设立了负责卖官的专门机构“官职候补处”(lebureaudespartiescasuelles),起初只售出缺的官衔,后来才涉及增设的职位。国王善待富商巨贾,他周围的一些“金融界人士”既成了王国的高官,又是国王的借款人;正是有赖于他们的帮助,16世纪20年代方得以首次发行公债。为了对外战争和强化王权的需要,弗朗斯瓦一世厉行财税改革,1523年将王室领地的收入和其他税收集中于国库,1542年成立16个总税务局,为此委任了相应的官员。由于经济财税案件增多,法国仿照意大利的范例设立了“商务法官”,经济法庭开始建立。1534至1544年间,还创立了起初以整饬军纪和维护治安为目的的军事公安法庭(maréchaussée)。由于职位供不应求,出现过这样的情形:一项官职由两个人平分,每个人各为官半年;在17世纪,甚至由4个人平分,每人各为官3个月。亨利二世(1547~1559)时期,先前的司法区改为初级法院所在地,国王配备了可以购买的顾问法官的职位,赋予他们以审判民事小案的权力。从此,通过购买的方式在王宫事务、行政、外交、海陆军和司法等官署中仕进的资产者日见增多。他们在司法领域里公干的现象尤为普遍,平民出身的法官、检察官、书记官、律师、公证人大批产生,实现着第三等级自菲利普四世以来追求的被国王册封为“法律骑士”的梦想。比如16世纪下半叶的教派战乱期间,国库虚空迫使政府再增设官职,许多资产者乘机在各大城市的司法部门购取了职位,鲁昂、普瓦蒂埃、波尔多、尼奥尔的情形就是这样。上升期资产阶级的势力越来越大,值此有文艺复兴之称的时代,“谁在商业、工业、政府、战争或神学中使自己自由或独立,政权今后就属于谁。政权不属于军事贵族,不属于教会,不属于农民,也不属于行会资产者。政权属于资产阶级的一种新形式,它由批发商、法学家或企业家组成,它将关于财产的罗马定义付诸实施,表明自由的态度并直接支配农业、旧行业或战争所无法吸收的增长起来的劳动力。在欧洲各地,新的更广大的寡头政治集团行将取代旧的寡头政治集团,他们占有政权,把国家实权集中到自己手中,并走在旧阶级的前面。”[2](p37)引文所述,不妨说是这些高层平民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登上权力角逐场的时代场景。任职以后,资产者不仅可获取朝廷命官的荣耀以及某些赋税的减免,还能得到俸禄和“礼品”;随后如果正式受封贵族的姓氏和爵位,可全免赋税。就政府而言,通过“批发”售官虽解财政的燃眉之急,却因随后须向官员发放薪俸反而增加了国库的支出。1604年,亨利四世(1589~1610)采纳金融家、高等法院秘书查理·波莱(CharlesPaulet)的建议,颁布“波莱敕令”:国家每年征收官职售价的1/60作为官职税(paulette),交换条件是官职可以世袭。由于波莱敕令的实施,卖官鬻爵近乎制度化了。一个与佩剑贵族享有相同特权和世袭权的长袍贵族正式形成。后者任职于王国政府从而跻身权贵,起初凭借的并非军功,而是钱财、学识和才干,这是两类贵族的“出身”差别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