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文化与中世纪晚期的国家 民族性是中世纪晚期英国政治文化的第一个特征。现代历史学家往往认为,法国大革命(1789)以前,民族性和欧洲国家的形成没有关系。[21]但现在英国史学界也或多或少地将之纳入考量范围。前现代国家的一个根本性特点是:具有一种单一的人民和文化的共识,明显区别于它的邻居和敌人。在英国,这种状况至少从10世纪盎格鲁撒克逊诸王国统一时开始就已存在。[22]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很多时候民族性在中世纪的表现是“自上而下”的,即由统治精英创建和施加。然而,也有很好的证据表明,这些主题深寓在群众的意识之中。我们可以找出中世纪晚期英国民族性的三个重要表现。首先是语言问题。英格兰是一个三语文化:拉丁语、法语和英语在口语或书面的文化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但在1250—1450年期间,这三种语言的功能和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拉丁语仍然是一种重要的书面语言。这一阶段开始时,法语是王室和贵族使用的口语,但它在14世纪时被英语所取代;1362年之前,法语也是法庭上所使用的口语,这一年由议会立法,法庭用语变为英语。英语是口语,但在15世纪时也成了书面语的一种。国王们试图通过语言的使用来证明自己属于英格兰。某些宣言指责法国试图在地表上消灭英国语言;英国诸王如爱德华三世、亨利四世和亨利五世在与政治精英的重要接触中都使用英语口语和书面语。英语越来越多地被运用,是表现和阐述民族性的重要手段。[23] 这一时期英国政治文化的第二个重要特征是宗教。在中世纪,英格兰的统治者具有一种坚持基督教和维护天主教会的强烈责任感。然而在中世纪晚期,他们也抓住了某些特殊的机会来证明自己的权力高于宗教。14世纪时,他们挑战了教皇在宗教组织上的权威地位,创立了国王掌控下的民族教会的理念。这并不是对教皇精神权利的攻击,在宗教的信仰和实践中,国王们仍然坚信正统。但非常有趣和发人深省的是,在14世纪末15世纪初,英国出现了一个异端组织即“罗拉德派”,但对其进行反制的主要是政治力量。1414年,亨利五世指控罗拉德派参与谋反,其罪名不是反对教会而是叛国罪,一场针对国家的犯罪。这是一个宗教支持世俗统治权威的明显例证。[24](P205—214)与宗教密切联系的主题是对王权的崇拜。中世纪后期国王作为一个公众崇拜的对象,越来越受到重视。庆祝王室在战争中取得的胜利伴随着盛大的典礼、祈祷和游行。1362年和1377年爱德华三世两次大赦天下,分别为了纪念他的50岁生日和在位50周年。这是第一次以国王的私人事务来进行公开庆典,而且也为16世纪那些广为人知的王家盛会开了先河。[25] 中世纪晚期,语言和宗教领域发生了重要变革。在这个过程中,英国人意识到了自身的民族性和他们身处其中的政治体系。尤其是,爱德华三世和亨利五世这些国王特意做出的与英语人民的联盟,并声称他们的权威高于教会。凡此种种创造出一个重要的新的意义上的主权概念:英格兰独立于所有其他的世俗权力,它的命运和国王的命运紧密相连。 中世纪晚期的英国政治文化也反映在国家公共生活和政治论题之中。如前所述,议会的出现是战争国家发展的结果。议会提供了一个创造性的空间,在这里,国王和他的臣民能够自由公开地讨论王国当前的重大事务。在整个14世纪和15世纪的进程中,这意味着一种变革,包括政治讨论方式和介入政治活动的臣民范畴。 从14世纪20年代起,议会呈现出一种动态的变化。在此过程中,负责代替臣民向国王请愿的责任从贵族转移到了地方等级代表那里。他们提出自己的关注和请求,以书面形式上交国王,作为“共同请愿”。用于这些请愿的话语,可以向我们传达出很多关于地方等级代表设想自己在政治上的作用的方式和关于国家职能的考虑。14世纪早期开始出现得最早的共同请愿,是非常简短的抱怨陈述。到了14世纪中叶,共同请愿中出现了两种新的元素:首先,他们就如何解决相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这显示了议会的下院议员作为国家一员而更强自信和他们对王国政府的规谏权。其次,他们开始运用一种新的陈情式修辞,声称他们的行动旨在谋求“国王和王国的共同利益”,这预示了15世纪中期产生的著名的“公益”和“联邦”一类语言的发展。因此,政治语言成为一种重要的指标,借之我们能够看到议会中各个社会和政治阶层代表怎样看待自己的权力和国家参与。③ 下院议员的新的信心,也体现在他们在更广泛的公共事务领域中寻求国家干预的方式。对经济的调控就是一个重要的例子。前述的由国家立法来控制工资,只是议会中一系列范围更广的扩大议题的一部分。此类讨论基于一个共识,即国家应当为了最大限度的公用事业而调控经济。在14世纪和15世纪,议会经常讨论如何最好地促进王国的繁荣,议题范围包括货币供应量、呢绒行业的保护以及贸易平衡问题等。支持这些论题的经济理论常常比较简单,然而我们从中可以看到,与这些问题有密切而直接联系的群体参与国家活动的程度:在议会中代表市民阶层的商人精英。还要补充的是,下议院寻求国家更大程度地调控经济的热望并非总是现实的,有可能导致幻灭和不满。[26](P123—139) 截至当前,“战争国家”和“法律国家”已经成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国家形成大部分讨论的基础。这两种途径都鼓励定量方法的尝试。在王室法庭进行诉讼的人口比例是多少?王室税收占经济总量的比例是多少?可以试着解答这些问题,而且目前已经有了一些尝试。[27]但是有一种假设是不当的,即这类活动规模的下降预示着国家的失败和危机。很显然,制度在我们理解国家的外延和限制上,依然非常重要。可以说,英国模式的这些制度中最重要的是议会。议会远不止王室权威的一个机构,它还是整个王国政治共同体的一个会场,在那里国王的臣民可以自由大胆地讨论当前的关注热点,可以指望政府采取及时和果断的行动,当政府惰于处理时,他们还能提出抗议。这种议会的政治活性对国家事务的参与模式表明,公共权威是清晰有效的,因为它不是集中在国王的手中,而是一种由社会和政治精英共同分担的责任。 或许可以说,比结构更重要的是这一时期的政治文化。14世纪和15世纪的成功君主们特意创建了一种王权形象,借以代表一种共同的文化认同,从而加强政治一体性。特别是一种新颖独特的政治语言的出现,创造了一个更清晰的道德框架,按照共同利益的原则来证明国家活动延伸的合法性。即使在过去“百年战争”的灾难性阶段,当国王的臣民抵制延长“战争国家”的同时,他们仍然期望国家以其他的方式蓬勃发展,以捍卫他们的合法权利,以促进他们的共同繁荣。最具讽刺意味的是,在此时期内,国家机构往往按一种比所要求的慢一拍的节奏来发展,政府机构总是无法满足其臣民较高的期望。④在整个15世纪中叶的政治危机中,这样的预期保持得如此之高,也证实了我们的结论,即国家已成为政治心态的一个永久性组成部分。公共权威的理论与实践恰恰盛行在英国政治生活的中心。 注释: ①有些研究对都铎政府的完善程度和效能进行了审慎的分析,可参考:S. J. Gunn. Early Tudor Government, 1485—1558. Vol. 54. London: Macmillan, 1995; D. M. Loades. Tudor Government: Structures of Authority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1997. ②R. W. 卡尤珀,美国罗彻斯特大学历史学系教授,著名中世纪政治史学家,其著述颇丰,主要有:War,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England and France in the Middle Age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8; The Bankers to the Crown: The Riccardi of Lucca and Edward I.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3. 有关卡尤珀的学术思想,可参见孟广林:《比较视野下的中古西欧政治史研究——与美国历史学家R. W. 卡尤珀的学术对话录》,载《史学月刊》,2008(4)。 ③本段简要地对笔者正在进行的研究做了一个小结,材料都取自:C. Given-Wilson et al. (eds. ) The Parliament Rolls of Medieval England, 16 vols. Woodbridge: Boydell & Brewer Ltd., 2005. ④这是J. R. 兰德论证的一个重要主题,参见:J. R. Lander. The Limitations of English Monarchy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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