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历史当然是人类历史而不是自然历史,提出马克思的历史分期理论以“人类历史”为研究单位,岂非多此一举?其实,“人类历史”在这里主要不是用来与自然史相区别,而是表明一个完整的、不可以随意转换为地域的或民族的历史的独立单位。考察近年来的研究就会发现这并非毫无必要。 近年来马克思历史分期理论研究中的争论,主要围绕“五形态”和“三形态”展开。研究者都认为,各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存在较大差别,多数(有的说“少数”)民族、国家并非依次全部经过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几个阶段,而是出现了“跨越”。在这一前提下,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仍坚持“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但同时又用“特殊道路”或“具体道路”来描述各民族的历史发展。第二种观点认为“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不具有普遍性,因而主张用“三形态”代之,认为“三形态”对各民族来说是普遍必经的。不过在划分的角度、各阶段的内涵的说明等方面,也有一些差别。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五形态”和“三形态”划分都是马克思的观点,都可以成立。持这种观点的论者也有一些差别:一是争论哪种划分更根本;二是主张相互补充,相互包容,三是提出大形态和小形态之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近年的研究中,个别论者也已涉及了“五形态”理论的研究单位问题。如叶险明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系统”划分为三个层面:“生产的国际关系、生产的民族内部关系和生产的民族间关系”,并从这三个层面分别存在着的“研究单位”展开论述,认为,“当马克思从生产的国际关系构成的角度上,把各个民族和国家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系统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位来加以考察时,人类社会分‘五阶段’循序递进发展的‘总轮廓或总脉络’便清晰地纳入他的理论思维的视野中来了。”(叶险明《世界历史时代与“跨越”问题》,《哲学研究》1989年第9 期)叶险明提出“研究单位”问题,是一很有意义的思路,尽管他对不同的“研究单位”的界说不无可商榷之处。 另外,肯定“五形态”划分的合理性的许多论者,虽未明确提出并区分研究单位问题,但大多认为,马克思的“五形态”理论是以人类总体为视角的,而不是以民族和国家为视角。此举几例:刘广明认为,“从社会动力学说的角度分析社会结构及其历史阶段,并不是对一个封闭的国度发生的历史状况的研究,而是将人类的所有历史活动看作一个整体过程,所以,历史发展阶段的逐步展开是以人类的全球活动为其大背景的。”(刘广明《马克思的社会历史形态理论考评》,《南京大学学报》哲社人文版,1991年第3期)江丹林等认为, “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理论是马克思着眼‘世界历史’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江丹林《社会形态演进规律和东方社会发展道路》,《哲学研究》1988年第9期)“历史是整个人类的历史, 而不是某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历史”,“人类社会形态演进规律”,“只有在各个民族、国家的相互作用中,才能得到体现”(江丹林《关于东方社会发展道路的几个问题》,《哲学研究》1990年第2期)。 “对人类社会五种所有制形态依次更替过程及其规律的把握,只能从整个人类社会历史总体或‘类’出发,而不能仅仅把它看作是一个民族国家的规律”。因此,存在着一个“人类社会更替的普遍规律和各个民族特殊道路的关系”问题(江丹林、孙麾《论社会形态更替的普遍规律和各个民族国家的特殊道路》,《哲学动态》1993年第2期)。万斌认为, “若以世界历史进程的总和和全过程作为观察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内在发展与相互作用的结果又是确定的,社会历史的总趋势是必然的,其所经历的各个历史阶段也是确定的。”(万斌《马克思社会历史进程理论考评》,《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1年第4期)孙显元也认为, “在‘历史唯物主义’这个名称中的‘历史’,并不是指‘国家和民族的历史’,而是指‘世界历史’。”“马克思根据世界历史的系统演化,曾预言人类社会发展必将经历五种社会形态,它们的依次更替就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马克思主义中的“世界历史”范畴》,《攀登》1993 年第3期)。 相似的说法还有不少。我之所以摘引这么多肯定“五形态”分期形式的看法,一是因为我认为作为人类历史分期形式之一,“五形态”(以称为“五阶段”为宜)是合理的、必要的,有方法论意义的;二是要论证“五阶段”划分的成立,除确定其视角、内涵等之外,必须弄清前提性问题即“研究单位”,因而就需要对这许多肯定“五形态”的看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予以辨析,如此,方能回答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因为,正是这些必要的批评促使研究的深入和准确。 (1)关于“生产的国际关系”。 前引叶险明文中说:“在生产的国际关系构成中存在着的研究单位,是社会有机体整体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系统。这一特定的研究单位要求人们在方法论上必须顾及到:各民族和国家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系统是一个总的整体,这个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通过各种方式或形式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作者的这一观点的首要缺陷在于没有分清人类历史进入“世界历史”前后的不同,错把进入“世界历史”后的人类历史的某些特征当作全部人类历史的特征。且不说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中的“未来”是一个“各民族和国家”已不复存在的“人类社会”,就是在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形成之前,“有限的交往”(见《选集》第1卷24 页)的条件下的“各民族和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否能成为一个“关系系统”、“一个总的整体”呢?那些在相互隔绝、封闭的环境中相对孤立地发展着的各民族、国家之间,又如何能构成一个“社会有机体整体”呢?正是作者对“世界历史”范畴理解上存在的这一问题,所以才得出如下让人费解的判断:“‘五阶段论’的划分单位是世界历史时代,而不是民族和国家。”“世界历史时代”这样一个过程概念,看来是很难与“民族和国家”这样的共同体概念取得逻辑上的对应关系的。已有批评者指出,“叶文把世界性历史总体的资本主义阶段所具有的特性错误地看成是世界性历史总体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具备的东西。”(洪承得、吴起云《应该从国际交往的作用理解“跨越”问题》,《哲学研究》1990年第3期)其实, 问题仍在“研究单位”的确定上,以及在进入“世界历史”之前的“人类历史”尚未形成“一个总的整体”,但又需要在思维上作为整体予以把握和如何把握的困难上。 (2)关于“世界历史”。如前所述, 肯定“五形态”的论者多是强调“从‘世界历史’角度概括出来的”;而批评者也正是从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出发来反驳的,认为“‘世界历史’的角度”当以世界历史的形成为前提。也许正是鉴于这一点,肯定“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的论者在后来的文章中,已较少提及“世界历史”角度,而代之以“从整个人类社会历史总体或‘类’出发”(见《哲学动态》1993年第2期江丹林、孙麾文)。显然, 批评或调整所涉及到的“角度”问题,实则仍是“研究单位”问题。 然而,否认“世界历史”的“角度”,绝不意味着否认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念对其历史分期理论的意义。为说明问题,有必要重提一下马克思“世界历史”观点的一些基本规定:1.作为“世界历史”的历史不是从来就有的。“世界历史”是以往历史发展的结果,以往的历史是各个地区、民族相对孤立地发展的历史;2.大工业和交往的普遍发展,造成了各民族国家的相互往来和相互依赖,世界连成一体,历史才进入“世界历史”;3.生产力和普遍交往的发展,为新的社会形式--共产主义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前提,共产主义是“世界历史性的”存在;4.历史进入“世界历史”,才产生了“世界历史性的”阶级即无产阶级,它消除了民族局限性,并成为“解放全人类”的物质力量。历史向“世界历史”的发展和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的思想的形成,对他把整个人类历史作为其历史理论的研究单位是很有意义的:作为“世界历史性的”个人和消除了民族局限性的无产阶级代言人,才具有宽阔的眼界,从主观上注目全人类;要为解放全人类的共产主义事业提供理论世界观,必须探索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去、现在、未来;而只有世界连成一体的“世界历史”时代,才为研究、把握整个人类历史,提供了现实的客观可能性,而在前“世界历史”时代,无论思想家个人的才能、观念如何,他的视野总是被客观的有限的交往范围所限制,难以触及全人类的历史;也正是认识到“世界历史”时代与前“世界历史”时代的不同,才出现了如何把原来相对孤立发展的各地区、各民族的历史纳入“人类历史”范畴加以把握的问题。最后这一点,是理解马克思的“五阶段”分期理论形成的方法论的关键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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