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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马克思历史分期理论的研究单位(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天津社会科学》 刘忠世 参加讨论

与否定者的质疑如出一辙,许多肯定“五形态”的论者仍将其称为“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因而就总是漏洞难补。因为,既然称之为“普遍”规律,就无法避免列举统计和简单归纳,因而也就难以避免否定论者从“各个民族是否都经过”的角度加以反驳。也许肯定论者会说,这里说的“人类社会”是人类总体而不是民族、国家。既然如此,那就不能将其称为“普遍”规律。须知,对于一个唯一性的“人类总体”的历史阶段,是不能用“普遍”一词的。否则,“普遍规律”要么引起误解,要么引向以民族、国家来验证“普遍”与否。
    肯定“五形态”的一些论者并非没有注意到典型形式的方法,但由于仍在追求“普遍”,结果便自相矛盾。如有的论者既说“五种社会形态只是典型的社会发展模式”,又说“整个人类历史必然要依次经历五个社会形态的发展,这是社会形态发展的普遍逻辑。”(王伟光《社会形态演变规律理论初探》,《学术论坛》1994年第5期)所以, 把“人类历史”作为一个完整的研究单位,对这一过程进行历史分期即划分为不同的阶段,绝不是在寻求普遍适用于所有民族的公式,而是在把握“人类历史”总体的发展过程。由于这个研究单位是唯一的,因而所得出的理论“抽象”,也不能称之为“普遍”规律。
    (3)要正确理解“人类历史”作为马克思的历史分期理论的研究单位,理解马克思在划分人类历史阶段时对各民族历史的安排,还必须对马克思的历史分期理论中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的真义及其作用有一正确的理解。
    肯定“五阶段”(或“五形态”)的论者大多指出,马克思是运用了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但历史在何种意义上与逻辑相统一,则语焉不详。故否定者就有了“与历史实际不符”的说法。
    历史过程中各种事物之间,存在着两种相互联系但又相互区别的次序:“自然次序”和“历史发展的次序”(见《全集》第46卷,上册,45页)。这两种次序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所谓不一致,即是许多历史现象在自然次序方面是同时的,而在历史发展次序方面就可能不属同一历史阶段;另外的情形也可能相反:自然次序上是先后的,但在历史发展次序上却又是同时的或颠倒过来。如马克思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全集》第45卷223页)“在原始的历史形式中, 资本起初零散地或在个别地方出现,与旧的生产方式并存”(《全集》第46卷,上册,514页)。 他还说过,在各国孤立状态中,“发展是非常缓慢的;各种不同的阶段和利益从来没有得到完全的克服,而只是屈从于获得胜利的利益,并在许多世纪中和后者一起继续存在下去。”(《选集》第1卷79 页)至于马克思说过的旧的社会形式以萎缩了的、漫画式的形式继续存留在新的社会机体中,就更说明问题了。这些本属耳熟能详的,但若要从哲学的角度把握人类历史并划分阶段,就不能不注意:逻辑与历史的统一,究竟与什么意义上的“历史”相统一?
    划分人类历史时期的理论范畴之间的逻辑联系和次序,只能与历史发展次序相一致,反映历史发展次序,至于是否与自然次序相一致,是否反映自然次序,则是无关紧要的。相比较而言,自然次序的展现和把握,按事件产生先后,用描述的方法就可实现一种“历史叙述”,但对历史发展的次序,仅靠事件先后的描述则难以把握,故必须用逻辑的方法。就是说,逻辑不仅要有历史的基础,历史更需要逻辑的表达。理论的逻辑环节与历史发展的次序的统一,才是真正的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具体到马克思历史分期理论方面,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说的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封建的)几种生产方式,并未否认且描述了它们在自然次序方面的同时存在,如他曾说:“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全集》第46卷,上册,104 页)“凡是这种自由劳动者的数量日益增多而且这种关系日益扩展的地方,旧的生产方式,即公社的、家长制的、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等等,就处于解体之中,并准备了真正雇佣劳动的要素。”(同上书,第468 页)这些论述表明,马克思明确意识到,当具有交换价值的生产、雇佣劳动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时,各种不同类型的生产方式尚不同程度地同时存在着。然而,这种同时存在只是表明它们的自然次序而非历史发展次序。看不到前者就会无视具体历史状况,甚至导致以“逻辑”取代现实;但如果仅仅看到前者甚或用前者取代后者,就会模糊了历史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例如,有的论者认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和西欧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作了并列处理,将它们处于同一个社会历史阶段上”(辛敬良、胡承槐《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术月刊》1993年第8期)。 如果说这里多少看到了前资本主义各生产形式曾在不同程度上同时存在还是正确的话,那么,说马克思对它们仅只“作了并列处理,将它们处于同一个社会历史阶段上”,则是无视它们各自所体现的“历史发展的次序”的不同阶段性,因而也就昧于马克思“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辩证法”。如此把它们看作“同一个社会历史阶段”,“人类历史”的前资本主义时期是否还要作阶段划分?如果要,是作“并列处理”,还是作“序列”处理?
    所以,必须看到对马克思的历史分期理论的形成更为重要的另一方面:以逻辑的形式把握和表达“历史发展的次序”(而这又需与“典型形式”的方法相补充)。从这种观点看,如果不计较于“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不是人类最初的社会形态,那么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的排列,恰恰反映的是“人类历史”(而非地域或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这条线索表达了所有制关系的共同体的“外观”(见《选集》第1卷69 页)或“共同体基础”(见《全集》第46卷,上册,484 页)的瓦解过程和现代“纯粹私有制”(见《选集》第1卷69页)的产生, 因而也表达了人类历史上从生产中产生的对抗形式的历史发展次序。
    当然,“序言”中的这种划分仍然突出了“典型形式”的方法,而且也因“亚细亚生产方式”不能作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中的一种而引起异议,因此我们理解马克思对人类历史的“五阶段”划分,还应看到另一种更抽象、更概括的形式,即从生产的社会方式或劳动的社会性质所作的划分:共同劳动、奴隶劳动(奴隶制)、农奴劳动(农奴制)、雇佣劳动、个性劳动(即社会劳动)。这种划分之所以成立,就在于它反映了人类劳动的历史形式、劳动者的历史发展、人在对立中的发展以及从生产条件中产生的对抗形式的发展的不同阶段及其消除过程。在方法上之所以必要,则在于只有从这些理论范畴角度,才能准确揭示具体的生产过程的历史的、社会的性质。放弃“五阶段”划分而坚持“三形态”或“三阶段”的论者,又用什么范畴去解释前资本主义时代各民族、各地域的劳动性质,如何把握各民族的“具体道路”的历史时代性呢?
    总之,无论理解马克思历史分期理论中的哪种划分形式,都应将其置于“人类历史”这一研究单位中。而且应该看到,它们只是“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是“同意识形态相对立的抽象”(《选集》第1卷31、32页)。至于斯大林和前苏联式教科书将方法变成公式, 要求各民族、各地域的历史都必须与之符合、“普遍适用”,甚而要求“普遍遵循”,那是与马克思的本意背道而驰的,是斯大林主义的“意识形态”的需要。而我们的研究者在用各民族是否“普遍经历”去验证马克思的历史分期的所有形式时,是否从另一方面陷入与之相同的思路,却是值得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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