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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红 艾仁贵:政治希伯来主义与近代早期共和话语的构建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张倩红 艾仁贵 参加讨论

著名学者怀恩斯(E.C.Wines)在1853年写道:“自由并不发源于希腊……而是发源于雅卫神谕所赐予政府的完美框架之中……我们在那里找到了我们自身宪法的典范与样板,甚至美国《独立宣言》……也不过是来自西奈山惊雷般的回音。”[1]长期以来,研究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的学者均不同程度地强调来自希腊罗马与基督教的巨大影响,而对希伯来因素的贡献关注不足。实际上,在近代早期的欧洲政治思想界,希伯来传统以一种隐形而独特的方式为共和话语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与思想动力,这股推崇希伯来政治体制的思潮大致活跃的年代为1546—1710年,[2]从意大利开始,随即扩展到法国、德国,之后在荷兰与英国达到鼎盛,并同时在北美大地扎根。当时的众多主流思想家,例如格劳修斯、约翰?塞尔登、弥尔顿、哈林顿、阿尔杰农?西德尼、洛克等都参与到这场政治思潮之中,正是通过他们的阐释,希伯来因素才得以直接介入到近代早期欧洲共和话语的构建之中。
    近年来,随着西方文明起源研究的深入开展,探究希伯来思想与近代政治观念之间关联的论著不断出现。2004年8月,在耶路撒冷的沙勒姆中心(Shalem Center)召开了“政治希伯来主义:近代早期政治思想中的犹太经典”研讨会,[3]以此次会议为标志,有关政治希伯来主义的研究在国际学术界迅速兴起并成为热点议题。次年,与会代表创办《希伯来政治研究》(Hebraic Political Studies)杂志,并将该杂志作为开展这一研究领域的学术阵地。此后,与之有关的一系列重要论著接连问世。[4]在此影响下,希伯来传统之于西方近代政治文明的影响逐渐得到国际学术界的关注与重视。然而,国内从事政治思想史与犹太研究的学者对此问题几乎尚未涉足。本文通过梳理政治希伯来主义的思想内涵及其兴衰演变,旨在揭示希伯来传统在近代共和话语构建中的独特作用及其对西方政治文明的历史贡献。
    一、 政治希伯来主义的兴起及其思想内涵
    进入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时代以后,不仅作为古典象征的希腊罗马传统,而且许多与古代相关的其他事物也都得到了重新关注。在此情况下,希伯来语与《希伯来圣经》被时人所推崇,并开始有基督教学者对其中所记载的政治体制产生了浓厚兴趣。正如埃里克?尼尔森观察到的,“在宗教改革的驱动下,政治神学重新进入到欧洲思想生活的主流之中。新教徒号召回归圣经文本,不断寻找上帝体现在经文中的政体偏好(constitutional preferences)。……在这一时期(16、17世纪),基督徒开始将《希伯来圣经》视为一部政治宪法(political constitution),是由上帝亲自为其以色列子民所指定的。他们还把可以找到的拉比文献当作这个完美共和国在制度与实践方面的权威指南”[5]。在一批基督教学者的推动下,借助于希伯来复兴运动的力量,政治希伯来主义正式兴起为一股颇具影响的思潮,并快速跨越宗教派别的界限而成为16—18世纪欧洲政治思想界的重要流行话语之一。
    政治希伯来主义思潮之所以在近代早期的欧洲迅速兴起并流行三个世纪之久,关键在于其背后蕴含的深层政治动力。具体到15、16世纪的欧洲政治思想语境中,当时的基督教学者(尤其是希伯来学家)援引《希伯来圣经》,从中寻找政治架构的典范模式,认为古代希伯来社会是上帝为以色列人设计的理想共和政体(Respublica Hebraeorum[6]),12个部落在上帝统治下的完全平等被视为一种典型的古代联邦制。[7]而且,希伯来理想社会的根本特点是神治下的共和政治,故而得以避免一切人治统治形式(包括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的缺失与过错。[8]归结起来,政治希伯来主义的核心内容为:古代希伯来人的政治体制是完美无缺的典范,因为上帝是这个政体的设计师,而上帝通过摩西赐予的律法是其根本的准则。
    在这些赞美希伯来社会的言说中,几乎无一例外地把摩西视为立法者。在西奈山颁布的托拉为神启的宪法中,指明摩西之下的七十长老是理想政府的具体治理者。由于这个希伯来理想政体以摩西律法为核心,因而也被称为“摩西共和政体”(Respublica Mosaica)。从政治体制上看,古代希伯来社会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自摩西出埃及至扫罗被膏立为王的前君主制时代(约公元前1220—前1030年)与此后的希伯来王国时期(约公元前1030—前586年)。力图摆脱王权统治的政治希伯来主义者所构建的这个希伯来理想社会,将前一时期的政治体制奉为理想的范本加以推崇,而对后一时期则有意忽略甚至大加贬抑。用博迪恩的话说:“理想的圣经政体是摩西的与‘共和式的’(Mosaic and ‘republican’),而非大卫的与君主式的(Davidic and monarchic)。”[9]
    率先对希伯来政体给予关注的是来自文艺复兴运动的中心——意大利。1574年,加尔文教徒科尼利厄斯?伯特拉姆(Cornelius Bertram,1531—1594)在热那亚出版《论犹太政体》(De Politia Judaeorum)而成为探讨古代希伯来政体的开创者。他在这本十分简明的著作中,梳理了从亚当直到希腊罗马时期的古代犹太政体的各种特征,将希伯来社会视为某种程度的混合政体:长老作为贵族的代表,民众带有民主的成分,摩西则是连接他们的关键。“与斯巴达人相比,这个政体有着最为完美的节制力,因为拥有君王般权力的摩西始终处在上帝的指导下,上帝是以色列人真正而独特的君王”[10]。而将希伯来社会奉为理想政治形态的系统观念是由一位天主教学者完成的。在伯特拉姆的影响下,意大利人文主义者卡洛?西格尼奥(Carlo Sigonio,1520/1524—1584)用拉丁文于1582年写成《论希伯来共和政体》(De Republica Hebraeorum)。该书在当时教皇国境内的第二大城市——博洛尼亚出版,他在扉页中标明献给时任教皇格里高利十三世,随后多次再版而成为近代早期欧洲这一领域最为知名的著作之一。[11]他认为,希伯来政体的根基在于上帝赐给摩西的律法,从而使其内在地优于古代其他政体形式。该书第一卷第五章的标题即为“以色列人的共和形式”。在其中,他借助亚里士多德与波里比阿有关政体的概念对希伯来社会进行分析并指出,希伯来人有着两种形式的国家体制:一种是建立在神圣律法之上的贵族制(从摩西到撒母耳),它由上帝的意志所确立因而在律法准则之内;另一种是建立在个人意愿之上的君主制(从扫罗到第二圣殿毁灭),王权的产生是基于对神圣意志的违背故而容易导致个人的专制独断。[12]可以说,对共和制的美化与对君主制的贬低是贯穿西格尼奥著作的根本主线。通过西格尼奥的著作,有关希伯来理想政体的思想迅速传播开来,法国的让?博丹[13]、德意志地区的约哈南?阿尔图修斯[14]即是其中的突出代表。随后,又向北传入荷兰、英格兰,并在那里产生了更大的影响。
    二、 希伯来共和思想在荷兰的早期发展
    到16世纪末17世纪初,推崇希伯来之风在欧洲大陆北部的新教国家——荷兰得到了狂热的发展。荷兰人对古代希伯来的事物进行了许多模仿,当时的阿姆斯特丹被称为“新耶路撒冷”(New Jerusalem),荷兰人自称为“新以色列”(New Israel)、“尼德兰的以色列”(Neerlands Israel),并声称“上帝拣选犹太民族作为他的子民,我们可以说,上帝也同样拣选了尼德兰人民”。[15]更有荷兰人对《旧约》进行了爱国主义的解读,认为“《旧约》是爱国主义的经卷,它是上帝的选民通过他们的历史照耀世界的编年史”。[16]在抵抗力量海上乞丐(Sea Beggars)的宣传册和歌曲中,“尼德兰的以色列”的使用十分普遍,以此来激励尼德兰人像希伯来人摆脱法老统治一样争取自由与独立。希伯来人的十二支派也与当时荷兰的联合诸省联系起来,主张荷兰各省应当像希伯来人的支派一样,并肩反抗天主教西班牙的统治。
    实际上,政治希伯来主义思潮在荷兰抗击西班牙、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有学者强调,这种思想话语为正在形成中的荷兰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联合的基础:“在不断的分裂危险面前,荷兰社会迫切需要联合在一起的象征。……在宗教联合的典范中,新以色列或‘尼德兰的以色列’概念尤为重要……它的核心概念是被拣选;以色列人是上帝的选民,而新以色列则是上帝最近选中用来实现他在地上的国度以及传播他福音的工具……自从反抗西班牙以来,这场独立战争正如希伯来人的斗争一样,新教徒习惯于将他们自己比作《圣经》上的英雄,尤其是那些《旧约》上的英雄。奥兰治亲王成为新的摩西、基甸或大卫,而敌人则是西班牙的辛纳赫里布(菲利普二世)或法国的尼布甲尼撒(路易十四),他们都是该隐的后代。荷兰共和国的存在对于许多人来说简直就是一个神迹。”[17]
    推崇古代希伯来的社会风气也促进了希伯来研究的开展。莱顿大学成为欧洲第一个设立希伯来语课程的大学,许多学者汇集于此学习与希伯来有关的知识。近代国际法之父、著名思想家格劳修斯,在时人眼中也是一个重要的希伯来学家。他吸收了西格尼奥有关希伯来社会的内容,[18]在于1599年发表的《论共和国的改进》(De Republica Emendanda)中,通过对希伯来人的政治体制与联合省的政治体制进行比较,强调了前者在政治方面作出的三大贡献:律法、贵族统治、联邦制,并指出这些贡献可以运用到当前荷兰共和国的政治建设中来。
    在荷兰近代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政治希伯来主义者是著名政论家皮特鲁斯?库那乌斯(Petrus Cunaeus,1586—1638),他长期任教于莱顿大学,1617年在莱顿以拉丁语出版的《论希伯来共和政体》(De Republica Hebraeorum)一书将古希伯来社会视为刚刚取得独立的荷兰联合省的典范。[19]他的这本著作在当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此后一个世纪内多次重印并被译成荷兰语、法语、英语,被誉为“荷兰共和国早期有关共和理论方面最有力的陈述”。[20]
    在库那乌斯看来,古代以色列联邦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完美的政体,因此是荷兰联省在制度与法律方面的楷模:“希伯来人的共和体制是最为神圣的也是迄今为止最为优良的。”[21]这首先体现于政教之间彼此分工有序、相互配合,不像基督教国家那样两者之间经常为权力发生争斗。其次,十二支派在平等基础上构成的联邦,容纳了地理与文化的多样性,从而为当前荷兰联省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典范。而且,希伯来社会是一个由秉持共和精神的小农所组成的道德共同体,在十二支派之间平均分配土地并给土地以适当休耕,这些都构成国家赖以存在的理想基础。这种平等举措通过《圣经》所规定的禧年法(Jubilee,规定所有土地交易在五十年期满免除债务)体现出来,这种机制确保“一部分人的财富不会遭到另一些人的剥夺,从而在维持群体平等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22]。通过对希伯来政治体制的考察,他得出这样的结论,古代希伯来社会由于是神权主导下的共和制,因而要比希腊或罗马国家有着更高的秩序:“因为它的神是真正的上帝……希伯来国家应当作为理想共和国的原型。它的法律与自然法相符,它的社会精神直接来自神所命令的公义。这个国家既不是君主制也不是寡头制或民主制,而是共和制;它的元老院——犹太教公会——与地方官员,包括士师与祭司,在普通民事事务上贯彻与执行着神所命令的法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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