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蒋介石政府” 民国史著述中时有将国民政府称为“蒋介石政府”的。总的来说,蒋介石是国民政府的一个核心,称国民政府为“蒋介石政府”似有一定道理。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第一,国民政府不同于西方国家议会制政府,大选中由获得多数议席的政党组阁执政,每届政府由政府首脑提出阁员人选组阁,因此可用政府首脑的名字称呼政府,显示出政府换届的阶段性,如称田中内阁、尼克松政府等。国民政府的组成是由国民党中央确定的,与西方国家大选换届不同。第二,就蒋介石在国民政府中任职情况而言,他担任国民政府主席只是在1928年10月-1931年12月15日期间,和1943年林森逝世以后,他大部分时间不是国民政府的首脑,更多地是担任政府中军事委员会首脑的职务。第三,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后,蒋介石于1927年8月、1931年12月及1949年1月曾三次辞职下台。从以上三点可以明显看出,将国民政府称“蒋介石政府”并不恰当。 3、“国民党政府” 在中华民国史论著中,大量地把国民政府称作“国民党政府”。从本质意义说,国民政府确实是“国民党政府”,因为它是由国民党领导的,它的施政纲领、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安排,是由国民党中央确定的,由国民党“中政会”(中央政治会议、中央政治委员会)具体指导。但只有当需要指明国民政府的性质,由哪个政党执政时,或在与共产党领导的地区和政府作对比时,使用“国民党政府”的称谓才是必要的。而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在记述国民政府的活动制度机构情况时,没有必要滥用“国民党政府”的称谓。而在民国史论著中,不用国民政府本名,而滥用“国民党政府”称谓的现象比比皆是。尤其在论述国民政府对外活动时,更无必要使用“国民党政府”的称谓。例如: ①抗战前十年国民党政府借过多少外债(《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1期);②关于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对日政府的几个问题(《河南师大学报》1988年第1期)。 随意滥用“国民党政府”称谓的进一步发展,变为直接用“国民党”取代“国民党政府”的名称,把政党与政府混同起来,用政党名称代替政府名称。例如: ①略论抗战时期国民党经济的作用(《江海学刊》1988年第1期);②国民党第六战区受降略论(《武汉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③论国民党地方自治失败的原因(《贵州社会科学》1992年第12期);④论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对苏政策的演变(《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3期);⑤全国解放战争国民党对美国政策的演变(《东北师大学报》1991年第3期);⑥国民党对日宣战问题初探(《北京师院学报》1988年第4期)。 尽管国民党对国民政府领导是“以党御政”,以“中政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施行政务,但国民政府的具体施政活动和机构设置,与国民党组织是明确分开的,一般不存在以党代政的情况。象上列诸例中以国民党代替国民政府的表述,是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试问:例1,“国民党经济”是什么意思?是国民党的党费收支状况,还是国民党的组织进行经济开发经营?例2,第六战区是国民政府划分的一个战区,怎么成了“国民党”的一个战区?例3,国民党政纲中有地方自治的内容,但地方自治的实施是由国民政府机构而不是由国民党组织具体筹备实行的,怎么好说“国民党地方自治失败”?例6,对日宣战绝对地是国民政府进行的,怎么写到了国民党的名下?例4和例5,尽管外交政策总的原则方针是由国民党中央确定,但具体制定政策是由国民政府行政院及其所属外交部负责并开展外交活动予以贯彻实行的。怎能表述为国民党的对美、对苏政策呢?查阅两篇文章内容,所论多为国民政府对美、对苏的外交活动,不过称谓上均表述为似乎是国民党的外交活动。总之,上述诸例中“国民党”应改为国民政府。 4、“南京(重庆)当局” 当局原指政府的领导人当权者,从华北事变至卢沟桥事变期间,如称冀察当局,系指宋哲元和二十九军主要将领。外国人称国民政府主要当权人物为“南京当局”。本国人称某政府为“当局”,一般为不承认该政府的合法性。例如,当第二次国共合作实现之前,共产党尚未服从国民政府领导,对国民政府尚未正式承认时,共产党称国民政府为“南京当局”;今天大陆中国政府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的合法性,乃称其为“台湾当局”。但今天在史著中如果仍用“南京当局”的称谓称国民政府就很不恰当了。国民政府为历史上客观存在的全国性政权,为当时中国合法的政府,对它的历史客观地记述时,不应称之为“南京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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