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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1922年日本在山东的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齐鲁学刊》 黄尊严 参加讨论

驻守在胶济沿线各站的日军,不仅纵恿日商用火车装运私盐,而且无理干涉、阻挠中国缉私人员执行公务,对被查获的日本案犯百般袒护,或推诿辩解,或阻挠检查、没收,或掩护转移。例如,1915年4月13日,日人木村八造由青岛运盐一车,欲在昌乐车站卸货。昌乐县知事查知后,前往车站与日队长福住弘交涉。日队长自知违禁,只得推诿辩解说,该商“因初次来华,不知中国盐务章程,既经查禁,必速令载回原处”。不料,该商却转车至城东二十里朱留店站卸货,又被警佐陈其昌查获。正交涉间,昌乐站特务曹长伊滕春吉又出面袒护,谓“该商此次初犯,求限三日,仍令其装回原处,并由站看守,不准私卖”。但后来查明,这批私盐并未运回青岛,而是运到坊子车站被转手出售。
    更有甚者,日本驻军和走私商人竟敢恃强行凶,侮辱、殴打中国缉私人员。例如,1915年7月2日,当侦知日商佐滕初太郎将私盐运抵潍县车站后,昌潍缉私汪委员立即率巡警赴站稽查。经与日军少佐相良宪太交涉,同意由中方将私盐没收,随即备车装运。然离站不久,佐滕却率日军三十余人蜂拥而至,口称捉贼,将盐夺回,并用竹棒殴辱汪委员。(55)后经多次交涉,日方始允将案犯递解回国。
    日本奸商和驻军的蛮横不法举动,激起了山东人民和地方当局的极大愤慨。山东盐运使和外交部驻山东特派员同驻济南日本领事屡次交涉,要求严惩贩私日商,将查获的私盐由中国官吏按照缉私条例实行没收,由中国委派缉私委员在胶济沿线各站和列车上随时查缉。但日领不是以“路权握诸军人”、“车站自由运货,不能任人干涉,私贩违背中国法律,论交谊可代为取缔,归日本司令部没收,全数运回青岛”为词,予以拒绝;便是以须“请示本国政府”为由,拖延搪塞。(56)这清楚地表明了日本领事的袒护态度。
    北京政府财政部盐务署和外交部也多次照会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要求日使电达日政府,严禁胶济铁路运送私盐,并训令驻鲁日军切实禁运。(57)由于盐在中国实行专卖制,为各国所公认;盐税仅次于关税,为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而根据1913年4月袁世凯政府同五国(英、德、法、俄、日)签订的“善后借款”合同,盐税收入成为对列强各国的担保款。而日商在胶济沿线的走私活动,不仅破坏了中国的盐法,影响了中国的盐税收入,而且“债约所关”,也必然会引起其它列强的不满,导致国际性的交涉。对此,自知理屈的日本政府也不得不在表面上有所收敛。经过中日间的多次交涉,1919年3月25日,北京政府财政部盐务署特派委员周大钧、山东盐运使代表邱洵与日本驻济南代理领事官补山田友一郎、青岛守备军民政部铁道事务官千秋宽,在济南签订了《山东铁道运盐及取缔之协定》。协定规定:胶济铁路输送食盐时,必须以山东盐务官署所发护照为凭,否则概行拒绝(第一条);胶济铁路各站发觉私盐即予没收,并引渡给中国官宪(第三条);居留在铁路沿线的日人所需之盐,以每人每年30斤为限,由济南日本领事发给护照,送交山东盐务官署加盖印章后,由胶济路自由输送(第8条);为山东盐务署官员往来之便,由胶济铁路给予长期免费一、二等乘车执照各一张(第七条)。(58)综观这一协定,日本虽确认了中国的盐专专卖制和缉私权,但却攫取了对沿线居留日人所需之盐自由输送的特权,破坏了中国历来不容外人插手国内食盐运销的禁令。而且,由于胶济沿线的居留日人并无定数;山东盐务官员虽可利用免费乘车执照在列车上“往来”,但对其缉私权限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加之,胶济铁路仅干线即长达394.6公里,沿线车站达55座之多,仅靠一、二名缉私人员往来稽查,实在是势孤力单。这一切,就为日人继续利用胶济铁路运销私盐提供了可乘之机。事实上,直到1922年底日本交还青岛和胶济铁路之前,日人在山东的盐业走私活动从未中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在山东的种种商业活动,既非正常的“贸易”方式,也远远超出了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所攫取的在华商业特权。它不仅破坏了中国历来的禁令,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给中国人民造成了多重灾难,而且违背了历次中外通商条约和章程,粗暴残踏了国际公法和国际关系原则,是一种赤裸裸的经济侵略行为。
    注释:
    ①②⑤⑥⑦⑧⑨(11) (15) (16) (17) (19) (20) (21) (22) 《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一辑第1230、1212、1215、1214、1222、1227-1228、1218、1223、1213、1231-1236、1231、1217、1227、1214、1216页。
    ③ (33) (46) (47) (51) 台北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欧战与山东问题》,第896-898、896、752、896、752页。
    ④ (14) (18) 台北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通商与税务》,第1093、1041、874页。
    ⑩ (49) (50) (58)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24、324;第2册第100、1486-1487页。
    (12) (13)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第284-285、282-283页。
    (23) (25) (42) (44) 《日人之吗啡鸦片两贸易》,《东方杂志》第16卷第1号,第202、203、202、202页;(澳)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下卷,中译本,第781、784、783、783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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