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美国西部边疆社会的特点与类型
一 边疆社会是美国西进运动中移民们在不同地区建立的社区组织以及乡镇和其他社会共同体,它们是构建西部各州的社会细胞。 边疆社会的形成受到1787年《西北条例》的规范。这个条例规划了由准州到正式建州的制度安排,法令中的第三个部分是保证西部移民拥有信仰自由、比例代表制、陪审制、习惯法权利、人身保护法及私人契约保障等条文。这实际上是把东部各州宪法中权利法案的内容推广到西部社会,使那些脱离了原住地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体系而突然陷入原始状态的移民,能够享有美国公民的权利。《西北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西部地区州政府建立的相关程序和规则,而当时邦联国会也仅对州一级政权的设立拟订了原则性的条文,州以下政府的设置和程序则未能涉及。正是这样一个具有很大弹性的法律文件指导了西部地区三十多个州的政治体制建设。所以在州以下基层社会建设处于法律空白的情况下,边疆居民只能根据他们原有的习俗和拓荒的实际需要去建立社区乡镇的章程和机构。这样的章程和机构富于边疆特色,其基本原则是多数决定规则和契约关系。但是,由于运用这两个规则的居民集团有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地位,所以使这两个规则的形式也有所差异。例如:北方是以家庭农场主为核心的一个中产阶级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所运用的是多数决定规则和契约关系,也是大多数白人公民可以利用的政治工具;南方的贵族共和制和财产两极分化则使这两个规则变形,成为个别社会集团垄断公共权力的政治形式。由此,边疆社会出现了西北地区和西南地区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和地方自治共同体。 拓荒者在西部荒原上组建社会组织时,他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固有观念、习俗和惯例的影响,这一套价值观念体系是在东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是东部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反映。就这个意义而言,西部社会的基本框架并不是革命和创新,而是对东部制度和观念的运用与延伸。然而西部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原始风俗,使拓荒者不可能完全照搬他们已经习惯了的制度和组织。自由的土地、自由的行动使他们对权利、社会和秩序有了新的认识和体验,在征服自然的过程中所需要的艰苦奋斗和自力更生也迫使他们对旧的利益机制和复杂的社会组织进行调整。所以边疆社会在建立初期就出现一些对环境适应性变革的特征,这与东部相比已有所差异。在它成长和成熟的过程中这些差异性特征稳固下来并日益扩大,以至具备了与东部社会不同性质的特点。美国边疆史学家认为西部是这样一个地区:“它的社会条件是旧制度和旧观念对自由土地发生转变作用的结果,由于应用了这种旧制度和旧思想,一种新的环境突然出现了,寻求机会的自由敞开了,根深蒂固的习俗打破了,新的活动,新的成长方式,新的制度和新的理想随之产生了。”[1]要言之,西部是一种社会形式而不仅仅是一个地理概念。 美国西进运动又是一个多向性的群众运动,拓荒者从大西洋沿岸北、中、南三个方向进入西部地区:有北部新英格兰地区的社团移民,也有中部地区的个人移民和公司移民,而南部种植园主则是带着他们的黑奴和牲畜去寻求西部肥沃的土地。各个地域集团和社会阶层都力图在西部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理想,并使新组建的社会符合自己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的要求。同时西进运动中的移民还包括来自旧大陆数以千万计的新移民,他们将自己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带入边疆地区。因而,西部边疆社会具有多元化因素,采用多样化的形式,根据它们之间的区别可分为两种类型:以北方的家庭农场为细胞的农业自治社区和以种植园为核心的南方等级制自治社区。 二 从西进运动的经济背景来看,它依次经历了19世纪中期南北战争前的自耕农业时代,20世纪60年代的商品农业时代与工业化时代。经济开发的技术条件也由最初的手工工具改变为半机械化生产,由大篷车、平底船改变为蒸汽船和铁路,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技术工具对西部社区的构建发挥了不同的作用。随着移民逐渐推进的发展过程,使原来的边疆地区变成了新的西部开发基地。如19世纪初的俄亥俄河流域、二三十年代的大湖平原和墨西哥湾平原、50年代的密西西比河流域,它们都先后经历了由边疆地区向白人移民定居区域演变的历程。东部的制度和观念,在这里经过筛选和过滤,成为进一步西进的习俗和惯例。 西进运动的第一波浪潮是独立后兴起的俄亥俄热。早在殖民地时期,出入西部的商队和猎人就带回了俄亥俄河谷土地肥美的消息,瓦陶加殖民地就是拓荒者冲破英王禁令在其支流上建立的定居点。1787年10月,普拉特将军的俄亥俄公司以每英亩6美分的价格买下了俄亥俄河谷150多万英亩的土地。第二年春天该公司组织的移民队伍就抵达了马斯金格姆河口的交汇处,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移民定居点--马里塔镇。随后,马萨诸塞公司、欧塞托公司、西姆斯公司等大土地集团也购进了100万英亩以上的土地,并组织移民前往定居,由此兴起了圈地移民的第一次高潮。随着90年代中期对印第安战争的决定性胜利,翻越阿巴拉契亚山脉的道路也较为安全起来,单个移民及其家庭迁移开始逐渐盛行。19世纪初移民队伍涌向大湖平原和海湾平原,目击者曾记录了汹涌的移民浪潮:“他们从来没有见过有这样多队载有妇女、小孩和家具什物的马车向西迁去,目的地是俄亥俄,而俄亥俄当时只不过是西部的一个别名罢了,整个冬天都挤满了从东部各州而来正在迁移的家庭。”[2]因此,田纳西、肯塔基的人口剧增,分别于1892年和1896年正式建州。 俄亥俄河谷地和南北两大平原地区的定居和开发是由东部两种不同的社会力量发起的。肯塔基及其大湖平原以土地公司和太平洋沿岸中北部的自耕农为主,他们按照1787年《西北条例》中不得实行强制劳役的条文,废除了奴隶制,一大批拥有土地产权和使用家庭劳动力的拓荒农场建立起来,成为西北地区社会构建的基本成分。与此同时,弗吉尼亚和北卡罗来纳州把它们在西部的土地交给联邦政府时,却提出了不能废除奴隶制的先决条件,国会同意了在俄亥俄以南领地上维持奴隶制的要求,种植园主于是成为西南地区移民和开发的中坚力量,他们按照种植园奴隶制经济的需要建立了南部社区组织。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案,又使南北经济和南北社会的对立保持了40年之久。 西进运动中的移民社区组织是在西进路途中逐渐形成并完善的。早期的移民一踏上西部的征程,就会在大篷车队漫长的旅途中开始结伴而行的集体生活。[3]为了防备印第安人的袭击和野兽的侵扰,移民们大多数是组成车队集体行动,一个车队少则二、三十辆,多则五、六十辆。每到夜晚的时候,车队就整齐地排列成一个方形的“空心阵”,成为防御部落武士袭击和狼群攻击的一道工事。移民家庭在空地上生起篝火露营,男人们还得站岗放哨,每次站岗需要四个人,他们手持来复枪四处游动,对荒野中可能产生的任何危险保持高度警惕,大篷车队在旅途中发挥了一个半军事化的组织作用。而且,西部简易的土路、小道也需要同伴相互协作。车队的集体协作和自卫需要组织者和权威,领导者是由男性成年公民推举产生的,他要善于创立队伍的团结精神,公平地分配任务,在饥渴、疾病和各种危险的情况下能够当机立断,成为大家的主心骨。丰富的生活经验和天生的组织才能是大篷车队领导者树立威信的主要方法。与此同时,移民们则学会了根据共同的需要制定规则,遵守纪律并服从权威。大篷车队的时速只有两三英里,西迁的路途数以月计,一个个家庭在艰难旅途中的集体生活成为日后定居生活时组成新的社区组织的初步尝试。一旦到达目的地,移民们在路途中形成的这种非正式的、松散的团体就可能解体,但他们很快就能在新的环境下按照制定章程、确立权威和服从秩序等游戏规则组建新的社区组织。 新英格兰地区的移民则采取社团移民的形式。它是在原有镇区内由居民自愿申请,按照多数人同意的原则,预先规划并制定章程。1836-1837年弗蒙特州东波特尼镇的居民到几百公里以西的密西根南部开辟定居点的过程就是这样进行的。首先,他们派遣了一位牧师去当地考察搜集资料,回来后召集那些决定要移民的居民举行会议,一致按照现有的模式去建立弗蒙特维尔定居点。定居点的中心是学校和教堂,周边是居民的住舍,农田分布在村子的四周。出发前,移民们通过了一个章程。章程拟订了移民的三个原则:一是决定到西部去建立联合移民地,它由一个经全体成员赞同的委员会领导,其他成员必须在经过委员会所承认批准的所有协议和条款上签字;二是居民们应同意在到达西部后大家尽可能相邻居住,成为一个集体,以便在今后享有同样的社会与宗教权利;三是当新定居点遇到艰辛与磨难时,居民们应尽力相互关照,相互同情,这是每一个成员的职责。联合移民的章程还附有一个移民法规,它是未来社区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具体条款。它首先要求由所加入其组织的移民预付106-212.5美元的购地费,到密西根去购买5700英亩的土地,购买土地按出资额分配,每户80-160英亩,另享用5-10英亩的村用地。居民还需要付25美元修建一所礼拜堂并划出80英亩土地作为牧师地产。在联合移民地章程和法规上签字的人当中,除了大多数的农民外,还有铁匠、轮匠、锁匠、商人和医师,他们的专门技能足以满足一个自给型社区的基本要求。 分布在数十万平方公里内的移民定居点和村镇,几乎都是一个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元,他们种植的粮食、蔬菜与饲养的家畜基本用于自身的消费。由于缺少现金及昂贵的运输成本,移民们同遥远的东部和新兴的城镇很少发生联系。经济往来的稀少也使联邦宪法和政府的权力很难在这些地区有效地行使。但是为了维护农场土地的权利,保证定居点的安全和治安,提供必要的宗教、教育、商业和医疗等社会服务又是必不可少的。在州政府、州议会建立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边疆社会不能依靠和等待政治权力体系、社会组织为居民解决这些紧迫的问题,移民们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在探讨东部社会和欧洲生活方式中的深奥理论后,再对本地区、本乡镇的公共权力和运行规则进行规划。他们是现实的、功利的,迫于生存的压力,为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制订社区规则、建立秩序和确立权威。大多数社区和乡镇的章程内容是相近的,这可能是因为他们面临共同的困难和问题,同时移民的流动性也使好的经验和章程易于被其他地区的人模仿和学习。在早期保存下来的一些历史文献资料所反映的边疆社区组建方式中,大多采用多数决定的原则以及由团体、乡镇章程法规所表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来组建。 多数决定原则在乡镇章程制定、社区公职人员的选举和轮换中得到充分的运用。无论是组建移民社团,还是结队西行或定居点的建立,拟订规则都是必不可少的。在缺乏自上而下的合法权威时,各个团体和社区建立秩序的基础也是多数服从原则。当人们意识到他们的利益只有通过相互的承诺和约束才能实现时,他们就会自觉地服从多数人所赞同并制定的章程,所以说章程的条文是综合了社区居民多数人的意见而形成的。章程的产生过程就如同人们在市场上讨价还价,当交易各方都认为自己利益最大化时才签订合同,一旦合同章程由大多数居民签字认可,就具有了权威和强制执行等类似于法律的效力。乡镇章程在社会日益成熟和经济不断繁荣的过程中可能略有修订,但确立的两个基本规则,即多数决定原则和契约关系却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章程有原则性,它强调大多数居民的意愿是自觉服从;同时又具有变通性,当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时,随之可以达成新的妥协或协议。在州议会、州政府建立后,自治型的社会也就顺利地转化为政治实体中的基层单位。 移居的决定是由居民独立作出的决策。人们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脱离大篷车队留下定居,以及变更定居点,由个人自行决定。移民可以选择购买一块80英亩或160英亩的荒地,花上十年八年的辛勤劳动使之成为得以谋生的家庭农场;他也可以购买一个价值600-1200美元的已经开垦的农场;甚至,移民家庭还可以根据需要变卖家产,到更西的荒原上去重建家园。这种经济上的独立决策权和选择性给每个移民带来同等的经济机会。在把荒地改造为可耕地以及建立房屋、牲口棚的过程中,每个家庭面临的艰苦劳作几乎是相同的,或者说是平等的。边疆社会尤其是西北部地区几乎没有因为财富积累效应而引起社会地位的差别,也没有血统、学识、出身、宗教的权利差别,农场可能有规模的差异,但大大小小的农场主在享受的权利上是平等的,这种独立地位使之在社会事务上的权利也是平等的。在人人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下,只有依靠大多数人的意愿所作出的公共决策、只有集中了大多数人权益的规章制度才可能推行,而得到大多数人推举的公职人员,才能顺利地从事社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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