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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周是非农奴制的领主封建社会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广西社会科学》 黄伟城 参加讨论

中国古代分期问题长逾70年,至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持中国古代无奴隶社会历史时代的观点,以夏商二代为前封建社会时代,西周是正规意义上的领主制封建社会开始,其下限迄于秦始皇统一中国而颁布“令天下黔首自实田”诏令。前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土地所有制处于由古代农业公社成员的集体所有制向土地国有制过渡的阶段,统治集团普遍采用征役收税的形式向广大公社成员实行地租剥削。然而,这种实际上是封建地租剥削的形态尚处于原始状态,有其实而未有其名,故称为前封建时代。武王伐纣,灭商兴周,其统治范围空前宽广。为巩固其对范围宽广人口众多的“天下”的统治地位,周武王及其后继者托“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其疆土于先王”之名,称上天元子的“天子”之号,大力推行“分土封侯”以藩屏王室的封建措施及相应的礼乐刑政制度。因此,王畿内外便有数以百计的周王亲戚、功臣和先圣名王后裔受封建而成为从天子那里领到在一定范围内代天子“守土治民”的领主。分土封侯的措施使原来仅有其实而未有其名的征役收税的地租剥削制度,与其封建的政治、思想等上层建筑浑然统一,有一套成文的典章制度与它相适应,使周代成为名实相应的封建领主制社会。
    然而,西周的封建领主制社会并非封建领主农奴制社会。终西周之世,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们中农奴为数极少。承担社会物质财富生产的直接生产者,为统治剥削阶级提供衣食之源,承担赋税和徭役、兵役的基本群众,既不是奴隶,也不是农奴,而是那些大致占有百亩之田、五亩之宅的尚未农奴化的个体家庭农民,即封建国家的普通臣民。因此,西周的封建领主并非与农奴相对而言,而是对作为赐主的天子而言,而是对作为赐主的天子而言,即他们是从周天子那里领受分封的土地和人民而代天子守土治民的封建领主。受天子分封的诸侯如此,诸侯将自己统治区内的部分地区和居民再分封给自己属下的卿大夫亦如此。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西周,从法权意义上说,周天子是“天下”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和唯一的所有者,因此,王畿内外的受封诸侯及其下属受诸侯再分封的卿大夫,对其统治管辖的土地和居民,都是只具有领有权的领主,所有者则是周天子。阐明这些史实,不仅对判定西周的社会性质至关重要,而且对诠释经传和先秦古籍,对编撰我国古代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史亦至关重要。
    一、西周诸侯均为封建领主
    武王伐纣灭商之后,西周服国灭国甚多,故所封所建的诸侯国甚多,《逸周书·世俘》谓“凡憝国九十有九;,“服国六百五十有二”。《吕氏春秋·观世篇》:“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孟子·滕文公下》所谓“灭国者五十”。《汉书·诸侯王表》谓“所封八百,同姓五十有余”。诸书所载服国、灭国、封国数字不一,而服国多于灭国则一致。就西周封建诸侯而论,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服国中与西周主要地区较为邻近而又较为强大的邦国进行册封,承认原有邦国首领的统治地位,让他们继续守其土而治其民,而在政治上则必须臣属于周天子,履行称臣纳贡的政治、经济义务。这是封而不建的类型。这类邦国为数甚多,但与西周主要统治区内的诸侯相比较而言,则是小国寡民之邦。这些邦君由于是在接受周天子的册封认可而必须履行周王朝规定的称臣纳贡义务条件下继续其统治地位的,因此这些封而不建的邦君首领便成了代周天子守土治民的领主;第二种是受封而新建的诸侯。这些诸侯建立在西周灭国的故地。受封而建的诸侯国主要是三种人。一是周王的亲属内戚,为数最多。《左传·昭公廿八年》富辰谓“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荀子·儒效篇》谓“周公立国七十一,姬姓独居五十三人”。二是功臣,如姜尚父封于齐,苏忿生封于温。三是先圣名王后裔,如《礼记·杂记》所谓“封黄帝之后于蓟,帝尧之后于祝,帝舜之后于陈……封夏后氏之后于杞,投殷之后于宋”。这些受封而建国的诸侯,除宋之外,其土地人民皆本非其有,纯然是承周天子之封授而代天子守土治民的大领主。他们与周天子关系比封而不建的诸侯更密切,他们的地位比前者高,他们的义务比前者多,除了称臣纳贡之外,还有述职、勤王的行政和军事义务。两种类型的诸侯多受封于武王、周公、成王、康王、及宣王之世,其确数不可考知。马端临《文献通考·封建考》列姬姓封国五十四,异姓之国爵姓俱全者四十五,有爵而无姓者八,爵姓皆失者二十六,异姓共七十九国,同姓异姓合计一百三十三国。陈汉章《上右史卷二割据篇》“十二诸侯表补”、“六国表补”计得一百八十余国。周王封建诸侯,其礼仪庄严隆重,爵位等级明确,分公、侯、伯、子、男五等(孟子则谓子男合为一等),而所封国土之大小,应尽义务之轻重,皆与爵位相称。综观《尚书》、《周礼》、《左传》、《国语》有关记述而约言之,周王对诸侯执掌颁其爵位,定其封疆、命其官制,纳其常贡,考其政绩之大权,具有予夺黜陡征伐之权,“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爵位)。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左传·昭公十三年》)。聘、朝、会、盟为诸侯向周王履行之义务,其中每年一聘主要是履行纳贡经济义务。据《周礼·天官》所载:“太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司会以九贡之法致邦国之财用”;“小行人令(诸侯)春人贡”。诸侯对周王所纳之岁贡(常贡)不但九贡物类明确,而且以法典形式加以确定,由司会主管,由小行人催办。诸侯国君受周天子之封替周天子守土治民,在自己封疆范围内,向居民征收租税,按法定的比例上贡王廷。这些贡物来自“诸侯之国出税于民”,说明从经济关系的角度上看,诸侯国君都是周天子的封建领主身份,而诸侯替天子所治之民,是履行交租纳税的普通农民。
    二、西周绝大多数农民是封建国家的普通臣民
    一个历史时代的社会性质,是由该时代占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而生产关系的性质则主要由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制形式及由此而规定的产品分配形式所决定。马克思《资本论》说:“从直接生产者榨出无给的剩余劳动的特殊的经济形态决定着统治与奴役的关系。”要弄清西周的社会性质,必须弄清当时社会物质财富生产的主要承担是哪个阶级?而要判定其阶级属性,则必须从所有制和产品分配形式去考究。
    西周尚未形成土地私有制,周王是“天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和唯一的所有者。这是史学界一致认同的。分歧在于:在土地所有制未形成的条件下,统治阶级采取何种经济形态,即何种剥削方式去向直接生产者榨取无偿的剩余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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