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西周的土地制度和剥削方式的问题时,不能不援引《周礼》的有关记载。此书虽非周公旦所撰而是春秋战国时期汇集整理追述西周职官制度的政书,但其职官设置情况与职掌则基本可信。综观《周礼》、《诗》、《书》、《左传》、《国语》、《论语》、《孟子》等先秦典籍的有关记述,可知西周在方千里的邦畿之内,其直接生产者与作为基本劳动条件的耕地的结合形是授田制度,授田制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沟洫法,另一种是井田法。沟洫法施行于稿京为中心的方百里之内的“六乡”和六乡外围的“六遂”;同时也施行于尚未分封给周王亲属、官员作“采地”的五畿内的其余地区。“井田法”实施于周王父母弟及公、卿高级官员的采地之内。与上述两种授田制相应的剥削方式也分两种:施行沟洫法的采用“彻”法,即孟子所说的“周人百亩而彻”的彻法;施行井田法的,其剥削方式因文献不足征而难以直接指证,但从“井牧”之法以“九夫为井”而推断,则当以实行劳役地租的“助”法为势所宜然,即孟子所谓“虽周亦助也”的“助”法。“彻”、“助”二法皆无明载于《周礼》,但两种剥削方式均可从《周礼》中找到实质性的记载,并可在其它文献中找到相应的记载。 按《周礼》记载,西周天子直辖地区称邦畿。它以镐京为中心,东西南北距镐京各为五百里,计一百万平方里。按其与镐京距离的远近划分为五个地段区域,分别为郊、甸、稍、县、畺”郊置六乡,甸置六遂。六遂之外余下的甸地则设置“公邑”。六乡、六遂和公邑均由周王廷官员管理。卿大夫的采邑方二十五公里,置于“稍地”之中称“采地”或“家地”。公爵王官的采地置于“县地”之中,称为“小都”。周王弟子的采地置于“畺地”之中,称为“大都”。“小都”方五十里,“大都”方百里。家地、小都、大都称为三等采地,统称都鄙或野。稍地、县地、畺地中尚未分封为家地、小都、大都的地域及其居民,亦由王廷直接派官员治理。都鄙三等采地内的居民、土地虽分封给受封者治理,但其数字仍由周王朝中央官员掌握并由中央行使监督稽查权力。 《周礼·地官·小司徒》:“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家、九比之数……”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地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地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地者家二人。……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甸,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从小司徒的职掌中可以看出王畿内耕地的分配和居民的管理组织系统分为两类。一类是“均土地”,即平分耕地,其具体办法是一家七口的家庭分给上地一份(百亩),六口这家分给中地一份。五口之家分给下地一份。每家分到耕地的面积相等,只是土质好坏与产量高低不同而已。与此相应的居民行政管理组织系统是“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五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见《周礼·地官·大司徒》职掌)。这是施行于方百里之内的“六乡”制度。地处六乡外围的甸地置六遂。由于六乡郊地与甸地的面积比例为1比8,故甸地“六遂”居民的耕地面积比六乡多,其耕地分配办法为:“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发,夫一廛,田百亩,菜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二百亩,余夫亦如之……,”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周礼·地官·遂人》)。这种十夫有沟,百夫有洫的耕地规划法称为沟洫法,郊地六乡与此相同。甸地六遂的居民行政管理组织系统与郊地六乡名异实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实行沟洫法规划耕地而平均分配份地的方法称为沟洫法或“均土地”法。 另一类叫“井牧法”,实际上就是井田法。“经土地而牧其田野”的耕地规划分配办法施行于稍地、县地、畺地内的三等采地中。其具体办法是将耕地分为三等。把连年可以耕种的定为不易之田。耕种一年要休耕一年的定为一易之田,耕种一年要休耕两年的定为再易之田。在分配之时,“不易之田,家百亩。一易之田,家二百亩。再易之田,家三百亩。”(《周礼·天官·大司徒》职掌)以三等田各一份分别分配给三个农户,则三户农家共需六百亩。这样一来,平均每户便需二百亩。牧地二井相当于井地一井,井地牧地准折分配。故称为“井牧其田野”。与此相应的居民行政管理编制自下而上依次为井、邑、丘、甸、县、都。由于这是在三等采地内的管理体系,故《周礼》不载其官爵职掌,以示畿内封建领主的行政管理人员与管理郊、甸的天子官员的身份地位有别。但从井、邑、丘、甸、县、都六级行政管理编制上看,三等采地内占有定额份地的农民,其身份地位相当于郊、甸农民,都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 与沟洫法相应的“百亩而彻”和与井田法相应的“九一而助”的剥削方式,对西周的编户齐民来说,既不是奴隶制的剥削方式,也不是农奴制的剥削方式,而是封建国家对其普通臣民,即个体家庭农民的地租剥削形式。在封建社会,农奴和非农奴身份的普通农民往往同时存在。在承担封建地租剥削和拥有个体家庭方面看,两者有其共同点,但在剥削率和人身自由方面则有明显的区别。农奴的劳动产品或劳动时间绝大部分为农奴主所占有,其人身也被农奴主部分占有,农奴主可以出卖或转让农奴,他们不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未农奴化的农民是封建国家的普通臣民,是独立承担封建国家的租赋和徭役义务的编户齐民,别人无权出卖或转让他们,其劳动产品或劳动时间大部分是自己的必要劳动而不是无偿的剩余劳动。 在我国的历史上地租剥削为主要方式的封建剥削制度出现很早,廷续时间很长。但农奴制产生的时间较晚,农奴化进程迟缓,程度不高。它是自秦汉以来随着土地国有制被土地私有制所战胜而缓慢发展的。先秦时期把士、农、工、商称为“四民”,位居第二。足见其地位颇受重视。这里的“农”,只能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普通臣民,而不是指农奴或种田的奴隶。号称西周中兴之王的宣王,由于怠弃天子躬耕籍田的传统,大臣虢文公大发议论规劝宣王:“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事之供给于是乎在,和阳辑睦于是乎兴,财用蕃殖于是乎始,敦庞纯因于是乎成。是故稷为大官。……是时也,王事唯农是务,无有求利于其官以干农功。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是故征则有威,守则有财。若是,乃能媚于神而和于民矣,则享祀时至而布施优裕也。”(《国语·周语上》)。天子关心农业生产,让农民搞好农业生产,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才能征则有威,守则有财;才能让农民按时上交租税而供周王享祀。这里非常明确而又非常精辟地说明农民是当时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生产者,是主要的军事力量,是统治阶级衣食之源的提供者。 封建社会里,农奴是主人的“私徒属”而不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西周农民是尚未农奴化的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在《周礼》中有充分的反映。农民仍旧是以周王为首的封建国家国有土地的占有者(不是所有者)。这在前面有关耕地分配的引述中已经说明。由于农民耕种的是国有土地而不是他人的私有土地,因此,地租剥削率远比耕种领主私有土地的农奴低,也比秦汉时期耕种地主豪强私有土地的佃农那种“见十而税五”的剥削率低。这是西周非农奴制社会的主要特征。《周礼·地官·载师》职掌云:“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这里很明确规定地租剥削率除作为经济作物漆林地之外,不得高于百分之二十,至于不耕种份地的惰农,则罚出三倍的租税(夫三为屋,出屋粟即罚交纳三个农民应交的租税粮》。游手好闲的无业人员,也要交纳一个农夫的租税。农民上交的地租,由行政管理官吏负责催办收敛。这就很明显表明农民都是种王田纳王粮的封建国家的普通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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