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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据《尚书》体例论其编纂成书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习与探索》 葛志毅 参加讨论

自《汉书·艺文志》提出“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之说,是后被奉为论《尚书》体例之圭臬,伪孔传《尚书序》六体说,实衍其绪。后世论《尚书》者,亦有欲打破此记言说成例者,转从某篇为记言,某篇为记事,某篇言事并举等作为论《尚书》体例之义法。本文拟从分析《尚书》资料体例来源入手,并引约剂命书等作为比较,探索《尚书》的编纂成书问题。
    一、由《尚书》六体谈起
    笔者曾对《尚书》的编纂资料来源问题进行讨论,指出春秋战国之前,朝廷与官府出于统治管理的需要,经常发布各种诏令文件,是即所谓“书”,此乃《尚书》编纂的资料渊薮〔1〕。 后来刘勰在追溯各种文体起源时有谓:“诏策章奏,则《书》发其源。”(《文心雕龙·宗经》)即指出诏疏奏牍等各种文件源于《尚书》的事实,极为正确。这些材料汇为《尚书》之后,是否具备了一定体例呢?对此,一般要以伪孔传《尚书序》提出的所谓典、谟、训、诰、誓、命六体说为代表。虽然所谓六体乃是摘引《尚书》篇题之名归纳而成,不尽合理,但大致能从材料来源上揭示出《尚书》篇章的体例构成形式。如宋代林之奇《尚书全解》在《洪范》篇题下说道:“《书》之为体虽尽于典谟训诰誓命之六者,然而以篇名求之,则不皆系以此六者之名也。虽不皆系于六者之名,然其体则无以出于六者之外也。”所言不为无理。若能以此为据再加以深入探讨,那么不难发现,《尚书》的构成形式在总体上可谓是周代政令文件体制的再现。
    周代贵族很看重各种与统治管理有关的档案文件,视之为学习社会、汲取人生乃至政治经验的宝贵资料,作为修身立德、从政治民的教材。既然借助这些可使贵族们得到人生乃至政治上的经验性启发,理所当然地要受到重视,因而春秋时的贵族又充满信心地说:“若启先王之遗训,省其典图刑法,而观其废兴者,皆可知也。”(《国语·周语》)所谓“遗训”、“典图刑法”指政令文件等档案资料,所言已指出通过它们可使人获得政治上的成败借鉴意义。被称为典谟训诰誓命等的各类文件之所以受到注意,并汇编为《尚书》,其原因可由以上所论得到比较说明。《尚书》所谓六体归结起来,主要不外是君主出于各种政治目的所发布的讲话、诏令及誓词等。如刘起釪曾解释说:“诰是君对臣下的讲话,谟是臣下对君的讲话,誓是君主誓众之词,命为策命或君主某种命词,典载重要史事经过或某项专题史实。〔2 〕刘氏此处未解释“训”,殆因今传《尚书》唯伪古文有《伊训》。其实“训”应为《尚书》一体,如《左传》襄公四年有“夏训”,杜预解为《夏书》,《国语·郑语》有“训语”,韦昭解为《周书》。《尚书·高宗肜日》全篇乃祖己“训于王”之言。“训”主要应是君臣间的训诫语。在六体中,可以诰誓二者为代表,故《谷梁传》隐公八年说:“诰誓不及五帝,盟诅不及三王”,语又见《荀子·大略》,即谓诰誓乃三王时期尤应为周代号令文辞的主要形式。诰应包括诏令教告,誓包括督免警示,同为发布训示号令的文辞表述方式。在《尚书》中,亦可以诰誓为六体代表,故《尚书大传·略说下》引孔子论《书》之言,特标“六誓可以观义,五诰可以观仁”之言。在周书中尤以诰誓为主,《尚书大传·周传·雒诰》载:“是故周书自《大誓》,就《召诰》而盛于《雒诰》”〔3 〕。在孔子之后,较早就《尚书》内容体例发表评论者是墨子。《墨子·非命上》说:“盖尝尚观于先王之书。先王之书,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所以听狱制罪者,刑也……所以整施师旅,进退师徒者,誓也……是故子墨子言曰:‘吾当未盐(尽)计数天下之良书,不可尽计数,大方论数,而五(三)者是也。’”墨子所谓“先王之书”一般指《尚书》,这里他显然把宪、刑、誓三者做为《尚书》体例的代表。其所谓“宪”实相当于诰,因“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即宣示布告政令之意,亦即是诰命一类。〔4 〕如此则墨子视诰誓为《尚书》内容体例的两个重要代表。诰誓见于《周官·秋官·士师》,包括在五戒之内。五戒即誓、诰、禁、纠、宪,其作用乃“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即五种用于警示民庶勿使陷于罪罚的预防督促性措施。并规定了五者的适用范围,其中誓“用之于军旅”,诰“用之于会同”。其实誓诰二者在周代是行用极为广泛的号令文辞形式。首先,诰不仅用于会同。《春官·大祝》载:“作六辞以通上下亲疏远近,一曰祠(辞),二曰命,三是诰,四曰会,五曰祷,六曰诔。”其中命、诰在《尚书》六体之内,“会”郑玄解为“会同盟誓之辞”,则略相当于六体中誓。诰,郑注引郑司农语说:“谓《康诰》、《盘庚之诰》之属也。盘庚将迁于殷,诰其世臣卿大夫,道其先祖之善功,故曰以通上下亲疏远近。”这里既把诰与《尚书》之诰体相联系,又注意到诰为六辞之一,有“通上下亲疏远近”的作用,那么,凡涉及到诏令教告之辞,都属于诰的范围,不仅仅限于《士师》所说的用于会同。其次,誓不仅用于军旅。《尚书》诸誓确系用于军旅,《左传》哀公二年也载有戚之战的赵鞅誓师辞。这应是誓的主要应用范围。此外,《秋官·条狼氏》则载其“凡誓,执鞭趋于前”,并宣布各种相关刑罚内容的誓词,郑玄解释道:“誓者,谓出军及将祭祀时也。出军之誓,誓左右及驭,则《书》之《甘誓》备矣。《郊特牲》说祭祀之誓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则军旅之誓外,又有祭祀之誓。其实据前引《大祝》及郑注,还应有会同之誓。再推而广之,凡举大事之前多要有誓戒的仪式,以尽督勉警示的意义。如《周官·大司徒》:“施十有二教……八曰以誓恤众,则民不怠。”孙诒让《正义》引俞樾曰:“恤者,慎也……国有大事,先誓戒之,使知敬慎,以役上命。故曰以誓恤众,则民不怠。”是则誓的运用范围极广。总之,诰誓二者既可为《尚书》六体中的代表,又是周代行用范围极广的号令文辞形态。从诰誓二者的应用情况可以这样认为,即《尚书》的体例形式原由现实政治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另外,《尚书》的编纂主要经过周代史官之手,因而周代的政治条件及其需要对促使《尚书》体例的完善化方面,更具有直接而密切的关系。
    以上以诰誓二者为代表,具体论述了原主要作为号令文辞形式的《尚书》六体,同周代统治管理活动间的实用性联系。孔子曾谓:“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因三代制度至周代而大成,亦至周而足以为世法,故孔子有从周之言。此外,尽管典谟训诰誓命等文辞形式在发展中有对各代的继承性因素,但它们一定要至周代才会达于完备,因而又必然会构成周代政令文件体制的主体形式。因此可以如此推断,《尚书》的资料来源固有承自前代之处,但在体例编纂方面,有意无意要经过这样的过程,即周代史官以周代政令文件体制为标准的统一的规范修润过程。所以从此意义上可以认为,《尚书》的构成体例,主要应为周代政令文件体制的再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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