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西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其近代化转型问题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我国学术界有地主制经济结构说、小农经济结构说、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说、综合经济结构说等。笔者赞同综合结构说。“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①如果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来把握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可以看到,它是一个主要包括封建国家经济、地主经济、小农经济以及城市手工业经济在内的多层次的统一系统。由此出发,本文试图通过中西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层次的比较,揭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特征。 一 封建国家经济的主要依托是对当时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占有。封建社会的产品分配形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与此密切相关。 现在流行的看法,中国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官田和民田。皇室、贵族占有的土地如明代皇庄,国有土地如屯田等为官田,其它地主和农民占有的土地为民田。即使照这一看法,国家、皇室直接占有大量土地,以至成为古代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之一,也可说明中国古代国家土地所有制之发达和中国封建国家经济之强大。 事实上,现在人们所说的“民田”在宋代以前,即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其所有权也并不属于民人即一般地主和农民,而是属于国家,也就是说,国家不但对官田有所有权,对民田也拥有所有权。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及其经济,不仅体现在国家对部分土地的直接经营管理上,也体现在占田制、均田制方面。 均田制授予的土地分永业田(北魏称桑田,北齐亦称业田)、口分田(北魏称露田)。历代均田制的法令规定,国家授予的口分田是要“身死入官”的。很明显,当时民人分得的这部分土地,其所有权完全掌握在国家手中。对永业田,国家也掌握着一定的所有权。在土地买卖方面,以北魏为例,国家虽允许买卖土地,但规定“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其不足”,就是说,这种买卖在数量上被限制在授田数额以内,不许超越,否则就是非法的。可见国家对永业田仍持有一定的所有权。在永业田的经营方面,北魏均田令规定:“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限在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②就是说,民人分得永业田,若不在国家指令范围经营,土地仍可被追回。这也说明永业田的私人所有权是有限的。 一方面对所谓“官田”进行直接经营;另一方面,对“民田”也拥有一定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应的租税合一的地租形态--租庸调制。显然,中国封建国家的经济力量是十分强大的。 西欧封建社会,尤其在前期,封建国家的经济政治力量远远不能与中国的封建国家经济政治力量相比。在西欧,封建君主只是许多贵族中的一员,封建国家远没有中国封建王朝那样巨额的赋税收入。如封建社会初期的法国,国王的领地很少,国王对全国公爵伯爵及其他封建主的领地既不派官吏管辖,更不能征取赋税。连臣下对君主的军役、协助金都难以保证。当时既没有土地国有、土地王有的概念,也没有近代领土主权的概念。到封建社会中晚期,法国王室领地的扩大,则多是通过与英国争夺,甚至是花钱购得。同时,又不断分封出去。封建国家及君主所有的土地及其经济力量始终是很有限的。在英国,王权最强的威廉一世时期,王室耕地占全国耕地的1/7,但对其余耕地,大小封建主则拥有实际的所有权,对国王仅仅以提供军役为条件。而且从整个中世纪看,英国封建地产的运动趋势是大地产明显衰落、中小地产不断加强。据统计1086~1279年剑桥郡部分分封的地产分布变化,结果在1086年仍占一定比例的王田到1279年完全归属其他封建主。 建立在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封建国有经济力量以及相应的政治力量的相对强大是中西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明显差别。 二 中国封建社会的私人经济,主要有身份性地主即贵族地主经济、非身份性地主即庶族地主经济以及所谓小农经济。 身份性地主经济是依附于封建国家经济之上的。在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封建国家主要依靠身份性地主进行统治,国家给予身份性地主以土地世袭权,并依其名分赐予免役免课特权。但即使如此,身份性地主的土地财产仍然随时有可能为国家追回。 非身份性地主即庶族地主及其经济长期受到封建国家以及身份性地主及其经济的压抑和打击。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婚宦,不按品类择配,便遭到非议。庶族宦途多舛。纵然偶至大官,登门拜见士族,按席而坐,犹被士族大族所拒绝。非身份性地主经济也长期得不到允分发展。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到明清时代,庶族地主经济才占较重要地位。 中国的农民长期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封建国家通过土地所有权将小农纳入自己的控制。同时,农民还不同程度地受到贵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的压榨,处在封建国家与地主的双重控制下,这就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农业经济的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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