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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近代农村雇佣关系的异质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池子华 参加讨论

中国近代社会是一个“异质”同存的社会。乡村的封建主义统治与城市资产阶级统治同存,洋学堂与传统私塾同存,无神论者和基督教徒、佛教徒、伊斯兰教徒同存,复古读经与科学技术教育同存,如此等等,都是社会异质性的表现。毛泽东在1936年发表的《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一文中曾指出:“中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微弱的资本主义经济和严重的半封建经济同时存在,近代式的若干工商业都市和停滞着的广大农村同时存在,几百万产业工人和几万万旧制度统治下的农民和手工业工人同时存在,……若干的铁路航路汽车路和普遍的独轮车路,只能用脚走的路和用脚还不好走的路同时存在。”[①]可见社会异质性是普遍存在的,而且正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复杂性的表现。社会异质性凸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农村雇用关系也不例外,试略述之。
    
    农村雇佣关系的缠绕编织,当然离不开流民的大量存在,就是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过程,是农村雇佣关系发生的前提,因此,对这个过程,不能不稍作考察。
    中国是传统的以农立国的国度。由于小农经济的历史积淀,驯成了中国农民“安土”、“恋土”的特性。人和土地,或者说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种情形直到近代,仍未见有实质性的改观。但农民和土地的“亲缘关系”经常被无情地割断,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过程发生了,许多农民因此被抛出正常的生活轨道,成了“浮游无根的失土者。”
    就近代中国特殊的历史情境而言,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由自然灾害、兵灾匪祸、外国资本主义的侵略、封建地主兼并土地等多种因素的合力促成。特别在洋纱洋布的冲击下,自然经济体系逐渐瓦解,农村社会生活受到了相当破坏,“自道光年间,大开海禁,西人之工于牟利者,接踵而来,操贸易之权,逐锥刀之利,民间生计,皆为其所夺。未通商之前,大布衣被苍生,业此为生者何可数计。自洋布洋纱入口,土布销场遂滞,纺绩稀少,机轴之声几欲断矣。”[②]结果,“中国之织妇机女束手坐困者,奚啻千百万人。”[③]这千百万失业者,有许多转化为无业流民,为谋生计,他们不能不另寻生路。至于土地兼并,更是造就“失土者”的源泉。
    土地兼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无法割除的一个痼疾,只要土地私有制存在,土地兼并的狂潮就无法遏制。在近代历史条件下,农村中的地主、富农以及商人、高利贷者,都在土地兼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并在晚清、民国时期掀起两次兼并狂潮。晚清时期的兼并狂潮是在太平天国失败后激起的,由于战乱的影响,战区农民非死即徙,土地抛荒甚多,“地利所在,人争趋之”,“绅族豪宗,交相侵占”。[④]在这一兼并狂潮中,湘系、淮系官僚集团得利殊多,像李鸿章兄弟6人,所占田亩就超过了50万亩。[⑤]辛亥革命后,军阀地主崛起,成为兼并狂潮的要角,像皖北霍邱的张敬尧、阜阳的倪嗣冲,各拥地七、八万亩以上,“为军阀地主之模范。”[⑥]他如苏北的李厚基、河南的袁世凯、湖南的赵恒惕、四川的刘湘、广西的陆荣廷、河北的曹琨、黑龙江的吴俊升等,都占有大片田产,甚至有的“攫取土地几遍全省”。[⑦]除此而外,“各省各有小将军们,在小规模地反复那大将军在大规模地在干的事……在注意农民的土地的夺取。”[⑧]
    一方面是地主等兼并土地,另一方面则是农民失去土地。失去土地的农民,有的沦为佃农或雇农,有的则背井离乡,成为流民。就是在庞大的流民群中,仍有许多在农村地区横向流动,如1935年“中央农业实验所”作过一次调查,结果发现在全家离村的农户中,到城市谋生的占36.7%,到别村种田或开垦的占21.8%。又在离村的青年男女中间,到城市做工和谋事的占47.8%,到别村去做雇农或开垦的至少占28.5%。[⑨]这个统计说明,农村地区依然是流民的主要流向。
    农村流民对职业的选择,比较普遍的是重新回到土地,但不是占有土地,而是以其劳力受雇于人,实现与土地的结合,他们被称为佣工、雇工或杂尸、浮客、浮食游民,是“没有生根的”农村无产者,如浙江长兴县,“自粤匪乱后,客民垦荒,豫楚最多,温台次之。农忙作散工者,夏来冬去,又数千人”;[⑩]山西“省北各属,……地瘠民贫,本境不足以资生活,全赖出外佣作”;[(11)]河南“农村中贫困的农民离乡背井、出外谋生者,一天天增加,也是农村经济极度衰落的一种反映。滑县、封邱、阳武、原武、延津诸县,每年总有大批农民,成群结队往山西去,多数当雇农,少数租地耕种”;[(12)]东三省“由中国内部移往东北的居民,大多是一贫如洗的贫民和灾民。他们不但绝无购买或承领荒地的能力,也无抢垦的可能,甚至初到时连独立租地耕种的能力都没有。他们既不能得到当地政府之经济上的帮助,又不能获得地主的相当的宽待,因此初到时大多只能当雇农。”[(13)]这种情况是相当普遍的。那么,这种雇佣关系的存在有什么社会意义?有人认为:“农业雇佣劳动的特殊形式,即土地所有者乃至土地使用者(即已经有土地可资利用的农奴)对那些浮游无根的失土者,或分给以小块土地、简单农具、种子及破烂小屋,使在自己监视下,从事耕作;或使其帮同耕作,只允许其换得最低生活资料;或只允许其就食的那种雇佣劳动形态,那显然会从多方面予现代雇佣关系以阻碍。首先,由于这种雇佣劳动的存在,土地所有者尽管土地的积累加多而不断集中,而其利用,却正因为由此可以增加积累,而又不断零碎的分散,土地零碎分散了,作为雇佣劳动前提的较大经营就没有推进的余地;其次,由土地不绝集中、不绝游离出来的失土者,像是使那种形态的雇农或隶农不绝造成的源泉。他们不能做独立手工业者,不愿当乞丐盗匪,就只有这一条路可走。”[(14)]这种看法,我认为是极有道理的。但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还应看到在雇佣关系上所存在的资本主义色素,也就是它的社会“异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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