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近代农村雇佣关系的异质(2)
二 农村雇佣关系的“异质”,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劳动力的商品化,这种趋势在近代后期(民国时期)更属显而易见。劳动力商品化,存在于各种雇佣形式中。 农村雇佣的形式,可大别为长工和短工。在长工的雇佣形式下,资本主义的色斑显然比较隐晦,但也是有迹可寻的。如在浙江江山县,该县农工缺乏,雇主如欲继续雇佣雇工,必须增加工资,并多预支工资。预支之后,雇工常有别图雇主者,还有远窜他处,虽诉诸法庭而不得其下落者,所以该县有“请师容易雇工难”之谣。浙江在全国各省中,长工工资最高(次为福建,再次为广东,四川居末),这主要是供求规律造成的。正如30年代从事各省农工雇佣习惯调查研究的陈正谟在谈到长工的雇佣情形说:“在劳工供过于求之处,则雇主剥削雇工,在求过于供之处,则雇工剥削雇主。纵一时之需供状况不如此,其由来必在此也。”[(15)]而且雇工的期限也有所缩短之势。在近代前期(晚清时期),一年以上的工期比较普遍,而到近代后期,大多以半年为度,“因年岁丰歉变化太剧,收成若好,雇工可于下半年另寻雇主,抬高工价;收成不好,雇主可辞退雇工,另雇工资较低之雇工。”[(16)]这说明需供规律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影响力。至于短工,劳动力商品化程度远比长工为高。 在近代中国,农村劳动力(短工)的出卖,也如其他商品一样,集中在一定的场所,或市镇,或乡村,或寺庙,这种出卖劳动力的场所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称谓,如北方多称人市、工市或工夫市,在广东则称摆工、人行或卖人行,在云南称为工场或站工场,云云,不一而足。据调查统计,近代后期全国各地有雇工市场者占37.02%。[(17)]劳力的市价,完全决定于需供关系,与普通商品没有太大的差别。比如“华北农忙季节的农场雇工,一般是在较大村庄定期举行的劳动市集上招雇的。在市集上,正像证券和物产交易所一样,进行着讨价还价,需要雇工的农民大声喊叫每天出多少工资,雇工也以同样的大声喊出他们所要求的工价。”[(18)]在河北保定和高阳,工资由雇工和雇主直接讲价,但在固安、永清、霸县、文安及较大城市,工价通常由中介人根据当地市场每日供求情况规定一次。[(19)]在江苏肃县,“此类工人,在割麦时,本地是供不应求的,需要别处人,尤其是山东人来补充。他们一大早便到市上等着主顾来雇。工价是由双方讨价还价协议成功的,其高低须视当日供求的情势而定。……如果工人来的太多,供过于求,远处来的工人,因为肚子的关系,往往廉价求雇,以致连带大家工价的减低,因而常发生‘骂市’的风潮--是本地工人对于异地工人的一种威胁行动。”[(20)]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就连广西这样边远的省份,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也广泛存在着,据薛雨林、刘端生的调查资料说,“就一般而论,工资劳动显然已占相当的优势。若干农村中间,农忙时节且有劳动市场。例如桂林、平乐、荔浦等处,每当农忙期间常有出卖劳力的游行工人,成群结队,站在市集中间等候雇佣。这些游行工人很多是从全县、兴安、灌县、甚至湖南等地跑来,称为‘摆行’。柳江、北流等县,也有游行男工摆行待雇,武鸣秋收时分,多数男女工人形成市集,尤多青年女子。”[(21)]凡此可证,随着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逐渐占据农村劳动力市场,给农村雇佣关系染上浓浓的资本主义“异质”色彩。 除市场机制的调节之外,没有短工市场的地方(全国约占62.18%),商品经济规律同样发挥着作用。那些从农村分化出来的流民,在谋生无门的情况下,只好在农村地区到处流动,寻找适合他们的农活,因流动揽活为其显著特点,因而他们被称为“游行工人”。这些游行工人,通常不依赖市场(有的地方根本没有农工市场),他们从一个地方转到另一个地方,自觅雇主,像推销商品一样推销自己,价格的高低,与在劳动力市场上待雇的农工一样,随供求需要而波动起状。在清末,李希霍芬在《旅华日记》记述他在张家口的见闻说:“家家都耕种大段的地。役畜是便宜的,劳动力来自他方。例如目前打禾的人,走一个地点,又一个地点,到一个村,又一个村,从南到北,逐渐推进。他们每天获得工资五十文,并由雇主供饭食;如果需要劳动力最多的时候,也有高到一百文和一百二十文的。”[(22)]由此可见一斑。实际上这种游行工人在晚清时期就已大量存在,苏南、皖南、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所在多有,而到民国时期更是随处可见。在江苏南通,每到农忙时节,雇主见路上有三五成群的农工即邀至田间工作,工资随农工之多寡及天时气候而定。南汇县与此相仿。在四川涪陵县,在收获季节总有成群结队的游行工人,披蓑衣戴斗笠,负牵担持镰刀,寻找雇主,有径往田间求雇者,俗称“打枪。”[(23)]在河北宁津,游行工人的使用也很普遍。宁津是花生的产地(约占全部农作物的35%),每到秋季收获花生的时候,即有山东乐陵、德平、商河、惠民等县的游行工人,背着行李、扛着铡刀,远来觅活。据《新中华杂志》记载说,游行工人参加收获花生工作,虽技术不熟练,但却很勤劳,加以本地劳动力不敷,所以很受雇主欢迎。收花生的工价,当然,同样视需供情况而定,如1934年游行工人未来时,花生急需收获,劳动力供不应求,日工工资,涨至铜元2,800-3,000文。及至游行工人大批到来,供过于求,工资跌至每日铜元1,000文左右。[(24)]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 根据上述,在长工的雇佣中,已见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影响力,而在短工雇佣上,“异质”色彩更浓,正是他们“正在彻底摧毁地主和农民之间的恩情关系,把它(他)们的劳力从封建束缚之中解放出来,转而化为赤裸裸的商品。”[(25)] 三 流向“垦区”,是近代农村流民的一条新的出路。这种新动向,也强化了农村雇佣关系上的“异质”性。 清末民国时期,大办垦殖(牧)公司,据统计,1912年全国登记在册的新式农垦企业已达171个。[(26)]垦殖(牧)公司,大多仿行西法,移植某些新的生产方式进行农业经营,如江苏无锡“为全国资本主义较发达的地域,而开原乡又为无锡资本家的渊薮,但是除民族工业巨子荣宗敬、荣德生昆仲投资梅园、小箕山,独山……而外,只有某某富商合股在杨湾开辟桃园,实行资本主义式的农业经营。”[(27)]再如福建“漳属一带如南靖、海澄等县,虽有华侨或台湾籍民,利用资本主义的方式以经营农场,然而这还是在开始。”[(28)]这些具有相当资本主义色彩的垦殖企业的兴起,无庸讳言,是中国由小农业走向大农业的重要里程碑,尽管其经营方式仍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无论北洋的“自由放垦”,还是国民政府的“国营垦务”,大多雇工包种,如广西,“许多垦荒公司采用着两种包工制度。比较通行的是垦荒每一方丈,种桐一株,除草两年,可得工资七分,另给三分作为借款,期满(两年)归还。在包种期内,听凭包工种植杂粮,收获全归包工,作为补助工资。第二种是每一方丈种桐一株,包垦包种包活,共得工资1角。”[(29)]就是说,无论垦殖公司规模如何,总有一定数量的农业工人从事垦殖。这就为流民的分流创造了条件,由此我们可以理解,江苏农垦公司“使役无数的农业劳动者,不但需要土著劳动者,并且需要巡回农业劳动者,每年到农忙期,有无数的巡回农业劳动者,从别处成群地到这个地方来。”[(30)]这里不妨以庞山湖农场为例,稍加说明。 庞山湖农场位于江苏吴江城东北约六里,运河横贯其境,水陆称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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