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近代农村雇佣关系的异质(3)
该场未开辟前,原是一块约万余亩的湖滩(即庞山湖),产蒿草及芦苇,为当地豪强霸占。1928年国民党政府发起开垦,因民产纠纷,未能实行。1933年,重新整理民产,建筑围堤,以十字港(在庞山湖中)为中心,划分为“田”字形的四个垦殖区,正式从事开垦,并定名为“模范灌溉实验农场”。至1936年,先后垦成一、二、三垦区。 农场共有土地792公顷,土质肥沃、潮湿,不宜使用畜力,均为人工耕种,机器灌溉。 农场采用雇工包种制,即耕种1亩田,以全年计算给工资8.5元,所有种子、肥料及戽水等费用,均由农场负担,收入亦全归农场。这是因为初垦时期,当地农民不愿为之,只得几个淮北灾民从事垦殖,人少工多,故工资较高。至1935年,淮北流民来此渐多,田亦较好,工资即由8.5元降到了6.4元。 靠租种农场土地为生的农民,共有509户,2,143人,“大都是由苏北先后移此或逃难来此的,生活很困苦,普通一年农产的总收入,只够维持四个月的开支,丰收可维持到六个月……故在秋收后至春耕前,就需出外经营各种副业,以补生活之不足。”[(31)] 垦殖公司之兴,为流民的一条重要谋生途径。庞山湖农场的开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一情况。流向新式垦殖农场的雇佣劳动者,除自己的劳动力之外,几乎一无所有。劳动力价格也和其他商品一样,随供求需要而波动起伏。毫无疑问,农业劳动力商品化因流民被大量抛向社会而得以强化。而流民之流向垦殖农场,则更强化了雇佣关系的“异质”性。正如时人所谓,“资本主义的雇佣工人也已相当流行,最显著的就是垦荒公司的雇工。”[(32)] 综合以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农村雇佣关系具有浓重的封建性,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但我们没有理由可以忽视在这封建外衣之中所包含着的资本主义的特质,而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异质”,除以上所述事实外,更可从富农经营中真切可见,众所周知,无庸赘述。同时,农村雇佣关系的“异质”,从社会发展的趋向说,正体现了近代中国的社会风貌和时代特征,其进步意义是不可低估的。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172页。 ②郑观应《盛世危言》第2卷,《附录杨然青茂才论泰西善堂》。 ③薛福成《庸庵海外文编》第2卷,《强邻环伺谨陈愚计疏》。 ④《光绪朝东华录》(四)总第3770页。 ⑤⑥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南京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48、46页。 ⑦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论》,上海黎明书局1934年版,第220页。 ⑧田中忠夫《中国农业经济资料》(中译本),上海大东书局1934年版,第353页。 ⑨《农情报告》第4卷,第7册,第177-178页。 ⑩朱镇生等《长兴县志拾遗》下卷,第13页。 (11)曾国荃《曾忠襄公全集·奏议》第8卷,《兵警请拔马步队疏》。 (12)张锡昌《河北农村经济调查》,《中国农村》第1卷第2期,第62页。 (13)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下),第997页。 (14)王亚南《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87页。 (15)(16)(17)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篇》(下)第723、720、712页。 (18)(19)《英文中国经济周刊》,引自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263页。 (20)卢株守《江苏萧县东南九个村的农业生产方式》,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下)第6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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