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民监护人(overseer of the poor)是专事济贫事业的官职,通常设两名。该职出现于16世纪40年代伦敦济贫改革期间,时称济贫税征收员(collector for the poor)。1547年,伦敦在全国率先建立强制性济贫税(poor rate)[9]174,并设置专门的济贫税征收员,负责济贫税的征集等工作。1572年,国会法案要求在堂区选举贫民监护人,协助教会执事的济贫工作,确保有劳动能力的人处在工作状态中[1]197-198。伦敦的济贫税征收员直接接管了这一功能。1598年,国会颁布著名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贫民监护人是堂区济贫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有权要求教会执事和治安督察员加以协助。此后,伦敦的济贫税征收员改称贫民监护人,在教会执事和治安督察员的协助下主持堂区济贫工作。 治安督察员(constable)是堂区秩序与和平的看管人,亦隶属于行政区。治安督察员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法律与秩序,推行国家法令。在这一点上,他们经常协助教会执事维持教堂的出勤和纪律,协助贫民监护人征收济贫税、驱逐流浪汉[1]194。治安督察员在伦敦出现于14世纪,到15世纪全城约有200名左右,每个行政区从2名到21名不等[6]124。据16世纪历史学家斯托记载,伊丽莎白时期全城26个行政区有治安督察员245名,每个行政区从2名到17名不等[3]110-374。一个堂区通常由1名治安督察员负责,较大的堂区有2~4名。 司法调查员(wardmote inquestman)是堂区正义的看护人和纠纷的调解人,具有司法陪审员的性质,亦隶属于行政区。辖区内违法案件他们都有权调查,大小违法行为都有权监督[7]188-191。据斯托记载,伊丽莎白时期全城26个行政区有司法调查员431名,每个行政区从12名到44名不等[3]110-374,平均一个堂区为4名。 街道检查员(scavenger)是城市道路的维护与清理者,是有薪金的公职。据斯托记载,伊丽莎白时期全城26个行政区共有街道检查员199名,每个行政区从2名到18名不等[3]110-374。道路建设和维护在都铎时期是一项重要工作。1555年,国会法案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路桥检查员(surveyor of highways),负责调集有劳动能力的堂区居民去维修公路与桥梁[8]96。由于已有街道检查员一职,伦敦似乎没有另设路桥检查员之职。 上述官职只是掌握堂区事务的执行权,堂区的官吏选任、税收评估、财务审计等重大事务由堂区会(vestry)掌握。堂区会是伦敦世俗堂区的审议和决策机构,初时由堂区全体教民组成,相对松散和自由,被称为“普遍堂区会”(general vestry)或“开放堂区会”(open vestry)。后来,在一些堂区,堂区事务逐渐为堂区少数精英人物所控制,大多数教民处于从属地位。堂区会的参与人数逐渐受到限制,先是堂区自发的,后又受到中央政府的推动,并得到主教的批准,堂区会变成教会执事和堂区杰出教民组成的会议,被称为“拣选堂区会”(select vestry)或“封闭堂区会”(close vestry),其成员称为堂区委员(vestryman),通常维持在20~30人之间。关于拣选堂区会在英国的大规模兴起,一般认为是在16世纪末17世纪初[1]192-193。在伦敦,拣选堂区会早在15世纪后期就出现了[1]192。拣选堂区的兴起与教会和王室政府的认可有关,但主要是堂区自身发展的结果。一是人口增长与社会贫富分化的影响。一些堂区的人口高达五六千人,需要一个集权型政府;贫富分化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富人对穷人的社会排斥情绪,富人认为穷人不认字、缺乏修养、难以沟通,因而希望将他们从堂区会中排斥出去。如威斯特的圣邓斯坦堂区向主教提交的陈情书就这样认为[10]53。二是许多房主对堂区会的议题心生厌恶,不愿与会。如纽费希街的圣玛格丽特堂区的教民宣称,如果不成立拣选堂区会并清晰地界定与会职责,将无人愿意与会[2]70。拣选堂区会主要存在于人口规模较大、增长较快的堂区。到1638年为止,伦敦城经主教批准的拣选堂区会达到59个[2]69。 由上可见,伦敦堂区政府官职的设置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官职分工比较明确细致,具有较强的专门化色彩。贫民监护人的设立是典型,这是对贫困和流浪问题所做出的反应,也体现了世俗政府对民生问题的关注,是中世纪晚期以来民族国家官僚制度发展在基层社会的表现,尽管现在看来不算什么大事,但在当时政府体系欠发达的历史时期,政府官僚体系的基本建设是国家崛起和社会转型的基本条件。需要指出的是,都铎时期的堂区官吏并不具有职业性质,除街道检查员之外,都没有薪金,无故不出任者需支付不菲的罚金。二是堂区官职与行政区官职有交叠,特别是在治安、路政事务上,治安督察员、司法调查员、街道检查员同时对堂区与行政区负责。这是一个较为奇特的现象,体现出转型时期的混合性色彩,也体现出英国制度一贯的混合性特征:注重实效,不太要求整齐划一。三是执行权与决策权适度分离,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在堂区会,这是来自基层的权力制衡现象,具有“宪政”的意义。不过,早期的“宪政”现象并不是理论思辨的结果,只是人们实践和摸索的结果,具有非常朴实的面目。四是堂区政治走向精英化,拣选堂区会就是表现。这表明在中央集权加强的过程中,基层政权的集权也上升了。如果说中央集权的加强是国王有意推动的结果,堂区政府的精英化主要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是适应人口膨胀、社会分化的结果。 三、伦敦堂区政府的代表性 堂区官吏由选举产生。教会执事具有教俗双重性,其选任通常由教俗两个方面负责。较早的时候程序较简单,或由堂区牧师任命,或由堂区会任命,或由两者联合任命[11]141。后来的程序较为复杂,先由即将卸任的教会执事提名,并由堂区会选举产生;再由堂区牧师任命,并向副主教宣誓就任[8]95。其余官吏只具有世俗性,其选任由堂区与行政区共同负责,堂区会在事实上居于主导地位,行政区平民大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表决机器。贫民监护人、治安督察员、司法调查员、街道检查员通常由堂区会提名,并由区平民大会表决通过。如在阿尔德盖特的圣鲍托尔夫堂区(St Botolph Aldgate),其治安督察员和街道检查员按2∶1的比例由堂区会差额提名,司法调查员则由堂区会等额提名[2]68。提名权在官吏选举方面具有实质意义,堂区提名权的拥有有助于选出熟悉堂区事务、能代表堂区整体的人员,从而保证堂区政府的代表性,进而实现堂区的自治。 对于堂区政府的代表性,当选官吏所占房主房主(householder)是一个较复杂的概念,不仅仅是一家之主、一户之主、一房之主,而且是有能力交付传统地方税(scot and lot)的居民。房主主要是堂区体制下的概念,除了具有向堂区交付赋税的义务之外,还有监护家人和家仆的义务,以及出任堂区公职的义务。的比重是一个重要标志。据研究,在人口规模不大、经济较富裕、社会分化不明显的堂区,当选官吏所占房主的比重很高。如科希尔行政区(Cornhill Ward)诸堂区17世纪40年代正在履行公职的房主达到44%。在人口规模大、经济水平不高、社会分化剧烈的堂区,当选官吏所占房主的比重相对较低。如内法灵顿行政区(Faringdon Ward Without)诸堂区17世纪40年代正在履行公职的房主为6%[12]154。而且,堂区官吏是一年一选,通常不得连任,因而房主在一生中出任堂区公职的几率很大。堂区官吏的社会构成是堂区政府代表性的又一个重要标志。在伦敦,财富占有状况是社会出身和地位高低的主要标志。科希尔行政区是伦敦城相对富裕的地方,16世纪80年代早期认捐协助金的房主达50%,该行政区诸堂区官吏中协助金认捐人高达93%。外波措肯行政区(Portsoken Ward Without)是伦敦城相对贫困的地方,16世纪90年代后期认捐协助金的房主只有20%左右,该行政区诸堂区官吏中协助金认捐人占72%[2]64-66。可以说,伦敦堂区官吏大都是协助金的认捐人,是本堂区内的中高等收入者。当然,也要看到堂区官职职权的差别,注意堂区要职是不是为少数上层人士所控制。这可以将堂区官吏按协助金认捐数从多到少进行排序。在较富裕的科希尔行政区,堂区官吏的差序依次是教会执事、济贫税征收员、司法调查员、治安督察员、街道检查员;在较贫困的外波措肯行政区,堂区官吏的差序依次是教会执事、司法调查员、治安督察员、济贫税征收员、街道检查员[2]65-66。两者的情况基本一致,只是济贫税征收员在富裕堂区一般由更富有的人担任,而在贫困堂区则更可能为并不富有的人担任。对于贫困堂区来说,济贫税征收员的职责更为重大,此职位为中下层人士所掌握,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堂区内中下层人士对自己利益攸关事务的发言权。司法调查员在两类堂区内的位置都较为突出,这表明堂区司法更多地为富人所掌握。以上强调的是堂区官吏的职权,不过,在近代早期的伦敦履行公职不仅仅是一种职权或权利,更多的是一种职责和义务。由于堂区公职大都是无薪金的义工,财富多表明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强,并不表明富人试图通过对堂区政府的控制来实现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如果不是来自社区责任和都铎政府的压力,他们更可能对堂区事务漠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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