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把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看作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再进一步就顺理成章地把农民阶级反抗地主阶级斗争的最高形式--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看成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于是就推出了那个史学界人人耳熟能详的著名论断:“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因为每一次较大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结果,都打击了当时的封建统治,因而也就多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注:《毛泽东选集》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6年3月版,第619 页。)为了论证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是推动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的排他性的真正动力或唯一动力,就很难避免出现黄文所指出的“无原则地美化起义者”的许许多多的“失实”现象。如在部分农战史的论著中,农民几乎被以现代产业工人的面貌加以塑造,仿佛他们是天生的革命者,深信自己肩负的反抗封建统治的历史使命。他们发动的起义和战争被赋于“革命”的意义,他们在起义和战争中建立的政权自然也就成了“农民革命政权”。农民阶级的局限,弱点以及某些根深蒂固的劣根性,则被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而在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中发生在起义军身上的那些烧杀抢掠的暴行,或被以“可以理解”加以原谅,或被以“地主阶级的诬蔑不实之词”予以否认,更有甚者,则誉为“正当的革命行动”给以浓笔酣墨的歌颂。与之相反,地主阶级以及各级官吏直到封建皇帝,则被一律描绘得凶神恶煞。他们除了压迫剥削,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外,是什么好事也不会做的。坏皇帝是地主阶级本性的体现。“好皇帝”因为具有欺骗性比坏皇帝还坏。贪官不好,“清官”因弱化农民的反抗意识比贪官更坏。总之是“天下乌鸦一般黑”。“文革”后期,在“评法批儒”中杜撰出贯串封建社会始终的儒法斗争的神话之后,为了维护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是历史发展真正动力的信条,又炮制出“农民战争为法家路线开辟道路”的宏论。如此等等。“文革”结束后,以上理论和观点的错谬已经得到部分的清算。其实,“真正动力论”或“动力一元论”,不仅无法解释纷纭复杂的历史现象,也不符合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提出了“历史合力”的理论,我们承认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是推动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的重要力量或主要力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承认她是排他性的一元化的唯一力量。因为她只是众多历史合力中的一种力量。这个合力中的其他力量,特别是掌握了国家权力的地主阶级的权势集团,由于握有对于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权,国家行政机构运作和国民经济运行的管理权,其作用更是不可低估。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历史条件下,它甚至可以成为合力中的主导力量。比如统治阶级中那些远见卓识的政治家、韬略出众的军事家,善于运筹谋划的经济管理专家等,对历史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不容置疑的。因为在封建的生产关系基本上还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下,不断调节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环节的任务,主要是由封建国家的当权集团承担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阶级只能是消极的承受者。我们之所以认为农民阶级,特别是她所进行的生产活动、阶级斗争、反抗封建国家的起义与战争是推动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的主要力量或重要力量,是在以下几点意义上说的:一、农民阶级是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者阶级,他们创造的物质财富是整个社会存在的基础;二、农民阶级,主要是其中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再加上不享有免除赋役权的地主,是封建国家赋税、徭役和兵役的主要承担者,他们与封建官府合作的程度,决定着这个社会稳定和繁荣的程度。他们的向背刺激着当权者调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和调节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环节;三、当一个封建皇朝腐朽已极,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异常尖锐,特别是封建国家的赋役盘剥超过农民阶级的承受能力,而封建国家的当权集团又不能进行自我调节改变这种状况时,他们就拒绝合作,举行武装的反抗,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也就提上历史的日程。经过一场流血的大搏斗,旧的皇朝被推翻,当权的统治集团被更新,在一个新皇朝的统治下,经过调整的生产关系又能较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上层建筑也能较好地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社会又能在和平稳定的条件下向前发展。显然,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所能解决的矛盾恰恰是当权集团不能解决的。不过,作为一个自在的阶级,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却一直停留在自发的程度上,试如翦伯赞先生所精辟表述的:农民反对地主,但不是作为一个阶级来反对;农民反对封建,但不是作为一个制度来反对。他们的斗争目的,或是要求减轻不堪负重的赋役负担,或是解决饥饿与死亡的威胁,最高的斗争目的也就是推翻旧皇朝,建立一个不过于损害自己利益的新皇朝,使“爱民如子”的好皇帝和“为民做主”的清官成为自己的主宰。他们的头脑中绝对没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至于那些“平等”,“平均”,“均田”“免粮”的理想,“天朝田亩制度”所描绘的“大同”、“天国”之类的方案,统统都是不具备实践品格的乌托邦。它们既不是农民阶级独有的空想,当然也无法成为农民阶级区别于地主阶级的标志。(注:参见拙文《重评中国历史上的“大同”理想》,《山东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