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治社会已成为新世纪中国政治与社会生活中的主旋律。国外类似的政治经验,自然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由于中美关系的特殊性,美国的种种法治实践,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的,都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在介绍和研究这一领域的著作中,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人撰写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注: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对于渴求了解这一领域知识的读者,无疑具有特殊的魅力。 该书近50万字,其最大特点是,它并不是就法律谈法律,而是以25个生动的案例为主线,由多位学者从社会生活的不同角度描述了法治在美国社会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揭示出美国法治精神与美国发展之间的一种非同寻常的关系。法治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创新之一,要建立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也绝非一日之功。美国作为西方法治建设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其建立法治社会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没有波折的过程。正是由于各种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反复较量,各方都寻找到一个大体满意的平衡点后,美国的法治原则才得以真正地深入人心。任东来等所著的这本书,正是从这一宪政演化的历史过程角度,以深入浅出的笔法,给我们提供了很多重要的法治社会的原则与经验。 第一,法治是一种历史的过程,而不仅仅是一系列抽象的概念和术语,制度安排的框架固然重要,但是没有一个足以让一种抽象观念深入人心的经历,那么,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美国的法治是建立在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基础之上的,正如书中所说,这些握有司法审查权的大法官,“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忽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原书第13页)。汉密尔顿也说,“人民对于写在羊皮纸上的文字的力量给予了一种信任,认为它能够促使政府步入正轨,如果要给这种信任起名字的话,它就叫做宪政主义”(原书第8页)。问题是,人民如何以一种近乎于神圣的态度去信任一种制度以及相关的执法机构和人员?显然,这种信任不是天然的,也不是仅凭政治家或某个伟人的支言片语,只能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通过无数的判案,相信这样的法律是公正的,这样的司法机构是公正的,这种制度能够保障公民的权利,尤其是,这种司法制度能够真正管住“当官的”,这种信任才能建立起来。因此,这种信任的建立只能通过一个较长时期的司法实践,而不可能通过其他任何一种方式来建立。任何一种没有历史实践的司法制度都缺乏稳固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司法实践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文字法律本身。英国普通法对遵循先例原则的重视,也是一种对司法历史实践的重视。或许不仅对绝大多数的民众而言,就是一般的非法律专业的知识分子,复杂的法律条文也总是令人头痛的,他们可能终其一生也不会真正去阅读那些严谨的法律文本,但任何一种实践中的法律条文,却可能使他们刻骨铭心,尤其是那些涉及到他们切身利益的判例。《美国宪政历程》一书中以判案为主来演绎美国的法治进程,正是此书在选择切入点时独具慧眼之处。 法律的公正性,其主要表现至少从理论上讲是不带任何偏见,不袒护任何一方利益的。从这个角度看,法治社会的建立只能是社会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寻求各自利益平衡点的过程。任何一种平衡的建立,不仅有赖于冲突或对立各方的基本利益是否可能调整,而且有赖于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调整。美国社会建立初期,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不仅随时存在,而且有大规模激化的可能,然而,幸运的是,美国的国父们中律师占了很大的比例,尽管这些人并不都是高尚之士,最终的结果还是通过法律的方式而不是以“革命”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所以,人们从这本书中得到的一个深刻印象就是,法治社会的建立不是狂热喧嚣的过程,而是由专家进行细致推敲、相互妥协的过程。激情式的语言和行动在推翻一个残暴的旧政权时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但它却并非是建立一个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相反,倒很可能是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最危险的因素。“大民主”在很多时候只是“运动”民众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真正法治民主的助产婆。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认为,法治社会是由“法人”(这里泛指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来构建的,而不是由数量居多的民众或是任何一种非法律专业的精英所构建的。甚至在美国,宪法已经制定以后,按照什么方向在实践中发展,依然离不开最高法院这些“法人”的作用。对照世界上很多富有理想和激情的革命爆发之后,新的社会却并没有建立起革命发起者们所预想的法治秩序,其中的道理是发人深思的。 第二,任何一种法治原则得以真正执行,都必须对违规者进行制约。如同E.霍贝尔所说,“法律只是我们文化的一个因素,它运用组织化的社会集团的力量来调整个人及团体的行为,防止、纠正并且惩罚任何偏离社会规范的情况”(注:E.霍贝尔:《原始人的法》,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在某种意义上,宪法是一种社会协调的长期协定或者契约,它同时也是人们的行为规范的准则。然而,一部宪法要真正在它的人民中获得神圣的地位,一个重要的前提是不得有人违规,尤其是权势者不得违规。如果一部宪法的某一项规定被某一位权势者以任何借口违规,那么,宪法的神圣性也就不复存在。换言之,除了冥冥之中的上帝,没有任何人或集团能够高居于法律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上有若干国家制定过相当完美的宪法,但正如该书作者所说,又有多少国家实现了真正的宪政与法治呢?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大多数社会中,法律总是对一些独具权势的集团或个人没有办法制约,法律往往无法管住“当官的”。一旦法律对某些个人或集团的制约无能为力,它也就在民众中丧失了威信。即便在美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的普通法传统、人们的法治信念有着深厚基础的社会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也不是容易的事情。最关键的一点是,要使最高权势者有所顾忌,要使他服从法律的管制,决不是一个简单的程序。这中间既有原则问题,又有具体的操作问题。换言之,在人民主权的原则之下,究竟谁才有真正制约最高权力执掌者的权力?毕竟,人民不可能具体操控对最高权力者的制裁措施。如果人民真的具有了能够直接执法的权力,那么早就天下大乱了。所以,美国的这一最大难题的解决,其实是富有某种程度的戏剧性的,那就是,由最高法院来制约最大的当官的。这一原则的确立与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有关。在美国宪政史上,这一重大事情的起因如下:1801年,联邦党人在败选后利用手中暂时还有的权力,任命了一大批治安法官,把自己的狐朋狗友塞入联邦司法部门,以便以后能卷土重来。这批突击任命的成员中,就包括家财万贯的马伯里。但由于在权力的交接过程中,联邦党人过于匆忙,结果一些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居然没有及时送出。而新上任的国务卿麦迪逊对这种以党划线的做法极为不满,于是就扣押了这些人的委任状,而马伯里的官梦也就做不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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