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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与英国初始商业社会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 龚敏 参加讨论

1215年初,英国贵族举兵起事,打败了国王的军队。6月15日,英王约翰接受贵族的条件,签署了英国历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文件《大宪章》。对于《大宪章》的历史影响,国内学者主要从政治层面上进行分析。钱乘旦、陈晓律指出:“(《大宪章》)实际上表现的是封建贵族的意志,……它反映的是贵族的利益和要求。”[1](第38页)李世安则从政治权利关系入手,将《大宪章》的原则引申到近代“民主”、“自由”的思潮和运动中,“大宪章的诞生,宣告了人权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人类人权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第56页)
    笔者认为,《大宪章》涉及商业、商人及商业社会中的条款较多,实际上是对当时商业社会的认同。而且,《大宪章》对商业社会的法律框定也比较具体,对英国后来商业社会的发展及英国社会的整体走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1到13世纪是西欧也是英国新的经济及社会因素出现的时期。一个前所未知的新的社会群体即市民群体出现了,一种新的生产财富的方式开始流行,一种商业和工业使英国所能产生的财富是注定要远远超过农民组织和农业所能生产的财富。J.W.汤普逊在《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中引用西摩勒的话说:“这项运动是一个经济革命:我认为它比以后的任何革命更为重要,甚至比文艺复兴运动和印刷术的发明和罗盘针的发现,或比19世纪的革命和由此产生的所有产业上的革命更为重要。因为这些后来的革命,只是12世纪到13世纪伟大的经济社会转化的从属的后果而已。”[3](第107页)尽管西摩勒对新出现的经济社会现象的意义过于夸张,但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一种新的经济社会正在从传统的旧的社会躯体中剥离,这种在开始形成的新的社会为《大宪章》将商业社会的内容列入其中条款提供了现实的前提。
    商业的发展在12世纪以后非常迅速,以至于《剑桥欧洲经济史》把11世纪到14世纪称为扩张的时代[4](P.204-240)。在这个时代,各种形式的地方性商业出现了,并且很快地发达了,特别是衣食两行业,它们与手工业同时发展起来,在市场进行直接交易,同时也通过中间人来交易[5](第344页)。从11世纪起,国际贸易也发展起来。尽管这时的远程国际贸易以意大利和北部欧洲城市为主,但英格兰也参与了整个贸易网。13世纪以前,英格兰对外贸易的主要产品是羊毛,从13世纪起,英国本身的毛纺织业也发展起来,开始由输出羊毛向输出呢绒过渡[6](第344页)。
    随着商业的发展,“许多新城镇在1100到1300年间涌现”,“许多地方确实变成了城市,尽管它们相对来讲规模较小,作为本地的市场和货物集散中心”[7](P.52-53)。这类城镇如利兹(Leeds),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会在以后有较大的发展前景。还有一类是港口城镇,如纽卡斯尔、波士顿和莱恩(Lynn)等,很快就繁荣起来了。伦敦在12世纪后,一直是英国最大的城市。从12世纪中期以后的某些地方和13世纪起所有的地方,“城市虽然继续是交换中心,但更主要的是生产中心:它生产货物,生产思想,生产物质和文化的模式。”[8](P.72)总之,新城镇的涌现给商业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前提。
    城镇中的阶级结构充分体现了新社会的阶级特性。在中世纪英国城镇社会中,有3个主要阶层:商人、手工业者和仆役(或雇工)。而这些阶层又可作如下更细的划分:商人和手工业者中有较富裕的和地位较高的;而雇工又可分为零工和学徒等。城镇的统治者或管理者,虽然很大一部分是土地贵族,但也出现了“城市贵族”(partrician),城市贵族有的与政府有关,但大多数是拥有大量财富的城镇“精英”(elite)。在精英下面是手工业师傅、店主和房主,他们组成了城镇中的中间阶层。而城镇中的各阶层还存在着阶层间相互流动现象[7](P.80)。
    在英格兰,尽管城镇并没有完全脱离农业活动,但大多数人由于在城镇工作而居住在城镇,城镇的社会状况也由此与乡村不同。“社会结构中的中心问题一亲戚和婚姻制度,在城镇发生了变化,至少对于财富拥有者发生了变化。”[7](P.88)他们开始摆脱乡村中的陈规陋俗,摆脱由农业经济决定的各种社会关系,形成了新型的城镇社会关系。“城镇的社会关系是由商业和工业的结构来决定的。”[7](P.89)虽然,城镇居民在很大程度上有着乡村的价值观,但有一个事实是不可动摇的,就是:中世纪城市的兴起,是平民的事业。无疑的,那些使城市产生的基本动力是属于经济性质的。“财富决定了市民阶级的地位。城市的诞生如此,城市的发展也是如此:城市自治社会的建立、市民阶级权力的扩大、法律的制订,这一切都是跟着城市社会财富增长而来的。”[3](第421页)
    13世纪以前,尽管英国的初始商业社会开始出现并有所发展,但这种发展是在艰苦的条件下进行的。在自然经济还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商品经济、商业和商人是不受重视的,当时的商业发展遇到自然的和人为的多重困难。前者包括道路不良以至于运输成本太高。布洛赫认为中古时骑行速度大致为每日9-25英里[9](P.62)。在英国运输货物行程50英里以上,谷物运输的价格是货物价格的15%[4](P.20)。客观上的困难与人为的干扰相比,后者更为可怕。每一个封建主,上至国卫下至普通领主,对通过领地的一切商人甚至小贩,都可以巧立名目,征收各种捐税。此外,各国之间的战事不断,商人因两国作战而被敌国没收货物,或扣留作为人质;富有的商人贷款给国王或封建主,也时常有被赖账的可能。
    综上所述,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商人及初始商业社会一方面已经开始呈现发展势头,另一方面他们又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寻求保护和公正的法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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