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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赁中的租金比率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 李海峰 参加讨论

古巴比伦时期是两河流域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时期,学者们对这一时期的研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他们对古巴比伦时期的一些宏观经济问题,如土地制度、总体经济性质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然而,遗憾的是,对于一些微观的私人经济活动,学者们的研究则比较薄弱。土地租赁在古巴比伦时期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私人经济活动,然而国内学者仅仅根据《汉穆腊比法典》中的几款规定对此进行了简单的论述。由于缺乏原始楔形文字泥板材料,加之国内懂苏美尔语和阿卡德语的学者甚少,所以多年来对于土地租赁及相关问题的研究难以取得突破。
    1994-1997年,比利时学者鲁克·戴基雷(Luc Dekiere)连续出版了6卷著作《古巴比伦不动产经济文献》,这为我们研究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私人经济活动提供了丰富的原始材料。这6卷著作中所收集的泥板文献全部来自大英博物馆所收藏的不动产经济文献,全部出土于古城西帕尔(Sippar)。6卷著作共收集了古巴比伦时期的932块泥板文书。在这些泥板文书中,土地租赁契约的泥板文书最多,大约有376块泥板契约。通过对这376个土地租赁契约的研究,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赁问题的各个方面,如土地的大小、租期的年限、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等等。限于篇幅,在此仅对土地租赁中的租金比率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国内史学界对于古巴比伦时期租金比率达成的共识为“土地收成的1/2或1/3”,因为《汉穆腊比法典》第46条作了规定:“如果他没有收到他的租金,而他是按1/2或1/3的比率出租的,那么雇农与田主将按约定比率分田里打的大麦。”[1]然而,土地租金的比率远非这么简单。不同土地类型的交租方式和租金比率大不相同,同一土地类型的租金比率在不同的时期也有不同的标准。
    一、熟地(ab-sín)的租金比率
    (一)前汉穆腊比时期的租金比率-无定制
    在汉穆腊比之前的五王时期,土地租赁的现象还不是很普遍,在《古巴比伦不动产经济文献·第一卷》中只出现了五个土地租赁契约。在两个契约中,租金采取了定额租制,租金分别是1伊库(注:古巴比伦时期的面积单位,苏美尔语为iku,1 iku约等于3600平方米。)土地1古尔(注: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苏美尔语为gur,1 gur约等于300升。)大麦和0.9古尔大麦。在另外两个契约中,租金为分成租制,租金为“收成的1/3”。参考其他的文献来看,这一时期的土地租金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二)汉穆腊比和叁苏伊鲁那(Samsu-iluna)时期的租金比率--“收成的1/3”(注:参见R.Harris.Some Aspects of the Centralization of the Realm under Hammurapi and His Successors[J].Journal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1968,(88):728.)和1伊库土地1古尔大麦
    汉穆腊比时期,土地租金的比率形成了定制,国王甚至通过法典把土地的租金比率固定下来。通过法典第46条,我们可以知道此时的租金比率是“收成的1/2或1/3”,这是国内史学界达到的共识,也是对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赁租金比率的唯一认识。通过对汉穆腊比时期99个土地租赁契约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在汉穆腊比时期,租金比率的主体比率的确是“收成的1/3”,但同时还存在着其他的比率。在《古巴比伦不动产经济文献·第二卷》中,共有99个土地租赁契约,其中22个契约规定土地的租金为土地“收成的1/3”。在其余的77个契约中,有20个契约的租金比率为1伊库土地1古尔大麦。在其余的57个契约中,其租金比率各种各样,毫无规律可言。如:
    3伊库土地。在巴拉拉(灌溉区)。从卡扎吞之女贝莱苏奴手中,瑞什宁吉租下了它,租金为“收成的1/3”。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在女观院的门口,用沙马什的斗,量出“收成的1/3”(作为租金)。在两个节日里,他每次要提供20希拉(注: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苏美尔语为sìla,1 sìla约等于1升。)面粉和2块肉。证人:沙马什神、阿亚神。日期:汉穆腊比第41年。[2](P187-188)
    1伊库土地1古尔大麦也是汉穆腊比时期的一个常用比率,在属于汉穆腊比时期的99个土地租赁契约中,有20个契约的租金比率是1伊库土地1古尔大麦。如:
    12伊库土地。在鲁旮勒萨格伊拉灌溉区,一面邻接沙马什那迪图女祭司(lukur dUtu)胡奴(波)吞的土地。从伊孜旮塔尔之女如特吞和采里埃亚手中,“商人总监”(uguladam-gàr)伊里舒巴尼用租金租下了它。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在女观院的(门口),用沙马什的斗,按照1伊库土地1古尔大麦的比率量出大麦(作为租金)。在4个节日里,他每次要提供30希拉大麦面粉和1块肉。(证人略)日期:1月,汉穆腊比第42年。[2](P194)
    叁苏伊鲁那时期的租金比率继续沿用其父汉穆腊比时期的比率--“收成的1/3”。如:
    9伊库土地。从沙马什那汀之女那冉吞手中,阿腊德伊里舒之子阿腊德沙马什以“收成的1/3”租下了它,用来耕种。(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在女观院的门口,用沙马什的斗,量出“收成的1/3”(交租)。在4个节日里,每次他要给她(地主)提供20希拉面粉和1块肉。(证人略)日期:12月1日,叁苏伊鲁那第3年或第4年。[3](P54)
    在属于叁苏伊鲁那时期的47个土地租赁契约中,有10个契约其租金为土地产量的1/3。而在其余的37各契约中,其租金比率多种多样。
    (三)阿米嚓杜喀(Ammi-shaduqa)(注:古巴比伦王朝的第10王,在位21年(前1646-1626)。)时期的租金比率--1布尔(注:古巴比伦时期的面积单位,苏美尔语为bùr,1 bùr约等于18iku,约等于6.48公顷。)土地8古尔大麦
    在《古巴比伦不动产经济文献·第四卷》中,属于阿比埃舒赫和阿米迪塔那时期的土地租赁契约非常少,只有十几个契约,没有什么规律可言。但到了阿米嚓杜喀时期,土地租赁契约又开始多了起来,属于阿米嚓杜喀时期的土地租赁契约共有65个。阿米嚓杜喀时期土地租金的比率非常明显,形成了定制--1布尔土地8古尔大麦,相当于1伊库土地4/9古尔大麦。如:
    9伊库(土地)。在舒那克布灌溉区,它是属于辛瑞美尼之子塔瑞布的土地。从土地的主人辛瑞美尼之子塔瑞布手中,“将军”(ugula mar-tu)舒胡特基和伊那帕里埃舒之子西帕尔里美尔用租金租下了这块地,用来耕种,租期为2年。在收获的季节里,他们要根据地里庄稼的覆盖情况,重新测量土地。然后,他们要按照1布尔土地8古尔大麦的比率,在西帕尔城的港口,量出大麦作为土地的租金。在土地的租金之中,1舍凯勒(注:古巴比伦时期的重量单位,阿卡德语位为iqlu,giqlu约等于8.3克。)银子被收到了。日期:3月10日阿米嚓杜喀第13年。[4](P74)
    在属于阿米嚓杜喀时期的65个土地租赁契约中,有29个契约其租金比率为1布尔土地8古尔大麦,占了总数的近1/2,而在其余的36个契约中,其租金比率多种多样。这足以证明此时的租金比率为1布尔土地8古尔大麦即1伊库土地4/9古尔大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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