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赁中的租金比率(2)
二、果园地的租金比率--1伊库土地4古尔大麦 椰枣树是古代两河流域最重要的果树,也是最重要的经济作物之一,古巴比伦人在种植大麦的同时也种植大量的椰枣。《汉穆腊比法典》中有5个条款(第61~65条)是对于椰枣园的规定。《古巴比伦不动产经济文献》中有10多个契约是关于果园地的租赁契约。通过对这些契约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果园地的租金比率要比普通土地的租金比率高得多。一般熟地的比率汉穆腊比时期为1伊库土地1古尔大麦,阿米嚓杜喀时期为1伊库土地4/9古尔大麦,而果园地的租金比率一般为1伊库土地4古尔大麦。如: 60沙尔(注:古巴比伦时期的面积单位,苏美尔语为sar,1 sar等于1/100iku,约等于36平方米。)土地。从拉马希手中,舒米尔采汀租下了它,用来作为果园丁的园地。他要在女观院的门口,按照1伊库土地4古尔大麦的比率,用沙马什的斗,用斗刮刀刮平,量出大麦。(证人略)日期:1月1日,叁苏伊鲁那第4年。[3](P55-56) 50沙尔土地。从贝勒提阿亚手中,马尔沙马什之子米沙荣那采尔租下了它,用来作为果园地。他在女观院的门口,要用沙马什的斗,按照1伊库土地4古尔大麦的比率称出大麦。(证人略)日期:汉穆腊比第42年。[2](P196) 果园地的租金比率有的稍高于或稍低于1伊库4古尔大麦,但总体说来,果树园的标准租金比率为1伊库4古尔大麦。 三、荒地(kankal)的租金比率 土地租赁契约中,也涉及了一些荒地的租赁契约。荒地出租多出现于古巴比伦后期,此时社会动荡,战乱较多,土地多荒芜。对于荒地的缴租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租金全免,但租期结束后土地必须交还地主;二是前2年免缴租金,在第3年缴租金,租金的比率是1伊库土地1/5古尔大麦。 (一)免缴租金 开荒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并且刚刚开荒出来的土地收成很少,所以出租者往往对承租人免除租金。2年或3年后,荒地变成了熟地,这时土地出租者收回土地,以熟地的标准向外出租。在《古巴比伦不动产经济文献》中多个土地租赁契约说明了这一情况。如: 6伊库土地,位于图哈(蒙)。一面邻接拉马希的土地,另一面(邻接)埃瑞什提阿亚的土地。从里皮特辛之女伊勒塔尼手中,布耐耐阿比租下了这块地用来开荒,租期3年。它可以享用这块土地的收成(免缴租金),然后离开此地。(证人略)日期:汉穆腊比第10年。[2](P43) 1伊库土地。从巴波吞手中,阿达德埃瑞板租下了这块地用来开荒,租期为3年。他可以享用(此地的收成)3年(免缴租金),然后离开。[5](P116-117) (二)前2年免缴租金,第3年开始缴租金,租金为1伊库土地1/5古尔大麦 当一块熟地和一块荒地一起向外出租时,出租者对荒地不再全免租金,而是在第3年收取租金,但其租金要比熟地的租金少得多。熟地的租金一般为1伊库土地4/9古尔大麦,而荒地的租金为1伊库土地1/5古尔大麦。如: 3伊库熟地,2伊库荒地,共5伊库土地,在希拉尼灌溉区。一面邻接阿胡瓦喀尔的土地,另一面邻接辛阿韩伊丁楠的土地,它是属于库布图姆之子伊丁马尔杜克的土地。从土地的主人库布图姆之子伊丁马尔杜克手中,马尔杜克那采尔之子瑞沙吞用租金租下了两块土地,用来耕种和开荒2年。在收获的季节,他要重新测量土地。在西帕尔城的港口,他要按照熟地1布尔8古尔(相当于1伊库4/9古尔)大麦,荒地1伊库1/5古尔大麦的比率用沙马什的斗量出大麦。对于荒地要进行开荒,对于熟地可直接使用。开荒2年后,在第3年里,他要缴租金(直译:土地进入租金)。首付租金1舍凯勒银子被得到了。(证人略)日期:2月12日,阿米嚓杜喀第17年。[4](P93-94) 也有契约规定,承租荒地者从第1年起就开始缴少量的租金,但这是个别情况。荒地的缴租方式主要还是采取上述的两种方式。 四、根据邻居的租金比率缴租 除了上述的几种租金比率外,还存在着另外一个缴租方式:根据邻居的租金比率缴纳租金。如: 1伊库土地位于大灌溉区。它的一个短边邻接辛阿黑迪楠的土地,另一个短边邻接伊里马黑的土地。从(沙马什)那迪图女祭司辛之女埃里埃瑞萨手中,普朱尔辛之子沙马什马吉租下了这块地,用来耕种。他将根据他的邻居(直译:他的左边和他的右边)称出大麦(作为租金)。[6](P94) 3伊库熟地,3伊库荒地,共6伊库土地,位于萨布拉灌溉区。他是属于马尔杜克那采尔之子“书吏”吉米勒马尔杜克的土地。从土地的主人“书吏”吉米勒马尔杜克手中,伊皮库安奴尼汀之子“法官”(di-kud)用租金租下了它,用来耕种和开荒2年。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重新测量土地。对于3伊库熟地,根据他的邻居租金的比率(直译:他的左边和他的右边)(缴租);对于3伊库荒地,按照1伊库土地1/5古尔大麦的比率(缴租)。[6](P107-108) 汉穆腊比时期的一个土地租赁契约,从反面证实了确实存在着一个参照邻居租金比率缴租的方式。 9伊库土地,位于马奴灌溉区。从沙马什那迪图女祭司辛伊什美阿尼之女穆那维尔吞手中,沙马什腊比之女因布沙租下了它,用来耕种。租金是“收成的1/3”,他不能参照左(邻)右(舍)的比率缴租。(证人略)日期:2月14日,汉穆腊比第17年。[2](P91) 土地租赁是古代社会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生产关系,对土地租赁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古代社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有助于我们对当时社会形态的正确判断。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赁活动已经非常发达,土地的租金也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变化,古巴比伦时期已经出现了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萌芽。早在20世纪50年代,老一辈学者童书业先生根据古巴比伦的土地租赁,认为古巴比伦时期已经进入了封建社会是不无道理的。 【参考文献】 [1]杨炽译。汉穆拉比法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34. [2]Luc Dekiere.Old Babylonian Real Documents from Sippar in the British Museum,MHET Vol.II,Part 2:Documents from the Reign of Hammurabi[M].Ghent,1994. [3]Luc Dekiere.Old Babylonian Real Documents from Sippar in the British Museum,MHET Vol.II,Part 3:Documents from the Reign of Samsu-Iluna[M].Ghent,1995. [4]Luc Dekiere.Old Babylonian Real Documents from Sippar in the British Museum,MHET Vol.II,Part 4:Post-Samsu Iluna Ducuments[M].Ghent,1995. [5]Luc Dekiere.Old Babylonian Real Documents from Sippar in the British Museum,MHET Vol.II,Part 6:Documents from the Series 1902-10-11[M].Ghent,1997.116-117. [6]Luc Dekiere.Old Babylonian Real Documents from Sippar in the British Museum,MHET Vol.II,Part 5:Documents Without Date or with date lost[M].Ghent,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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